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
李悅,被繼承人李建國之孫女
周敏,李建國之子李輝之妻
李輝,李建國之子
被告:
張薇,李建國之女
趙陽,張薇之夫
趙雨,張薇之女
被繼承人:
李建國,2005 年 10 月去世
王秀英,李建國之妻,2012 年 12 月 去世
親屬關系:
李建國與王秀英收養子女張薇、李輝,張薇與趙陽育有趙雨,李輝與周敏育有李悅。
(二)案件背景
李建國與王秀英生前擁有北京市門頭溝區A號院房屋(以下簡稱A號院),2009 年拆遷后獲得 5 套安置房屋,分別登記在張薇(3 套)和李輝(2 套)名下。王秀英去世后,雙方因登記在張薇名下的一號房屋出售款分割產生爭議。原告主張該房屋屬家庭共有財產,要求按現價值235 萬元分割;被告抗辯稱拆遷時已達成口頭協議,一號房屋歸張薇所有,且購房款由其全額支付,應駁回原告訴求。
(三)關鍵事實與證據
拆遷安置情況:
A號院拆遷時認定安置人口8 人(李建國、王秀英、張薇一家 3 人、李輝一家 3 人),取得 5 套安置房(3 套二居室、2 套一居室),總購房款 43.24 萬元由張薇支付,不足部分 19.92 萬元由其補足。
一號房屋登記在張薇名下,2013 年以 126 萬元出售,原告主張按現價值 235 萬元分割,被告主張按實際售房款扣除裝修后分割。
爭議焦點證據:
原告證據:
拆遷安置協議(證明安置人口及房屋取得);
房屋產權登記信息(證明一號房屋原登記在張薇名下)。
被告證據:
《變更購房人申請書》(李輝簽名同意將一號購房人變更為張薇);
購房款支付憑證、裝修票據(證明全額出資及裝修投入)。
二、爭議焦點
(一)安置房屋權屬認定
原告主張:A號院房屋為李建國夫婦共同財產,拆遷安置房屋屬家庭共有,登記在張薇名下的一號房屋應作為遺產共同分割。
被告抗辯:拆遷時已達成口頭協議,李輝放棄一號房屋購房權,由張薇出資購買并登記其名下,該房屋屬張薇個人財產。
(二)售房款分割標準
原告主張:按當前市場價值235 萬元分割,扣除裝修后均分。
被告抗辯:應按實際售房款126 萬元扣除裝修費用后分割(酌情認定裝修等價值 6 萬元,剩余 120 萬元分割)。
(三)贍養義務與購房款分擔
被告主張:張薇夫婦對父母盡主要贍養義務,且墊付全部購房款,應多分或優先扣除墊付費用。
原告抗辯:李輝夫婦長期與父母共同生活,盡到主要贍養義務,購房款應按安置人口分擔。
三、案件分析
(一)拆遷安置利益的權利基礎
原房屋權屬:
A號院有證房屋登記在李建國名下,屬夫妻共同財產;無證房屋雖由張薇夫婦主張出資建設,但無證據證明權屬約定,認定為李建國夫婦財產。
安置房屋的共有屬性:
拆遷安置房屋基于原房屋面積及安置人口確定,其中李建國夫婦份額(原房屋價值)轉化為遺產,由王秀英、張薇、李輝繼承;安置人口指標(含原告方)影響購房款計算,但不直接賦予產權,故安置房屋屬繼承人共有財產。
(二)口頭協議的效力認定
被告主張的口頭協議無書面記錄或見證人證明,根據《民法典》第135 條(原《民法通則》),民事法律行為應符合形式要件,故不采信其已達成權屬分割的抗辯。
(三)售房款分割規則
遺產分割前提:
李建國去世后,A號院房屋50% 份額作為遺產由王秀英、張薇、李輝繼承(各占 1/3);王秀英去世后,其名下份額(原房屋 50%+ 繼承李建國的 1/3)由張薇、李輝繼承(各占 1/2)。
一號房屋的共有份額:
該房屋屬拆遷安置利益,扣除張薇夫婦工齡優惠(4.1 萬元)及墊付購房款后,剩余價值由張薇、李輝按繼承份額均分(各占 50%)。
裝修及市場價值爭議:
房屋已出售多年,原告主張按現價分割無法律依據,按實際售房款扣除合理裝修費用(酌情6 萬元)后,以 120 萬元作為分割基數。
(四)購房款與工齡優惠的處理
張薇墊付的購房款(19.92 萬元)及工齡優惠屬夫妻共同財產,應從分割款中優先扣除,按雙方應承擔份額折算后互相抵頂。
四、裁判結果
售房款分割:
一號房屋售房款扣除裝修后按120 萬元計算,張薇、李輝各繼承 50%,即張薇應支付李輝 60 萬元。
費用抵頂:
李輝應分擔張薇墊付的購房款6.59 萬元及工齡優惠一半(2.05 萬元),合計 8.64 萬元,與應得售房款折抵后,張薇實際支付李輝 51.36 萬元。
駁回其他請求:
原告主張按市場價分割及被告主張多分遺產,因證據不足或缺乏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五、案件啟示
(一)拆遷安置中的權屬約定
拆遷安置權益分割應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各主體權利義務,避免因口頭約定引發爭議。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房屋不等同于其個人財產,需結合安置政策、出資情況綜合認定。
(二)共有財產分割的證據規則
主張房屋歸其所有的一方,需提供書面協議、出資憑證或權屬約定等證據。僅憑變更登記申請書不足以證明權屬轉移,需結合全過程事實判斷。
(三)遺產分割與贍養義務關聯
贍養義務的履行需通過長期照料記錄、費用支出等證據體現,單純共同居住或偶爾探望難以構成“主要贍養”。法院對贍養爭議的認定注重實質公平,避免片面采信單方陳述。
(四)財產價值的時間節點原則
遺產分割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的財產狀態為準,拆遷安置房屋的價值按取得時的成本及增值合理計算,原則上不支持按多年后市場價追溯分割,除非存在惡意轉移財產等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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