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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
趙晴,被繼承人陳惠蘭之女
被告:
趙剛,陳惠蘭長子
趙強,陳惠蘭次子
第三人:
周敏,趙剛之妻
趙陽,趙剛之子
李芳,趙陽之妻
被繼承人:
陳惠蘭,1997 年丈夫去世,2011 年去世
親屬關系:
陳惠蘭與丈夫趙建國育有三子:趙剛(長子)、趙強(次子)、趙晴(女兒)。
(二)案件背景
陳惠蘭生前在順義區太平村有一處宅院,2009 年拆遷時作為被拆遷人享有 54 平方米回遷安置指標(含 45 平方米基本指標和 9 平方米調劑指標)及拆遷補償款。陳惠蘭去世后未留遺囑,子女就安置指標繼承問題產生爭議:趙晴主張全部繼承,趙剛、趙強主張二人均分,第三人支持被告意見。
(三)關鍵事實與證據
拆遷安置權益:
陳惠蘭名下宅院拆遷后,其個人享有45㎡回遷安置房指標和 9㎡調劑面積指標,未實際購房;
拆遷補償款323,022 元中包含按人口分配的各項補助(陳惠蘭占 1/5 份額)。
贍養情況:
陳惠蘭去世前三年由趙剛、趙強輪流照顧,趙晴此前承擔過贍養義務。
爭議焦點證據:
拆遷補償協議(證明安置指標歸屬);
政府復函(明確指標分配規則及未使用狀態)。
二、爭議焦點
(一)安置指標是否屬于遺產
原告主張:安置指標是被繼承人拆遷后遺留的財產性權益,屬于遺產范疇,可依法繼承。
被告/ 第三人主張:指標系拆遷政策賦予的購房資格,非實物財產,不能作為遺產分割。
(二)繼承份額如何分配
原告主張:均等分配,原告應繼承全部54㎡指標。
被告主張:趙剛、趙強盡主要贍養義務,應二人均分,排除原告繼承權。
第三人主張:指標分配應優先考慮實際居住及出資情況,支持被告意見。
(三)指標未使用狀態下的分割方式
共同爭議:指標尚未轉化為具體房產,如何量化分割?原告主張折價補償,被告主張按比例分配指標。
三、案件分析
(一)安置指標的遺產屬性
根據《民法典》第1122 條,遺產包括自然人合法取得的財產性權益。拆遷安置指標雖非物權,但具有專屬購房資格及差價優惠利益(如本案中基本指標單價 1980 元 /㎡,調劑指標 3860 元 /㎡,均低于市場價),屬于可繼承的財產權益。
(二)贍養義務與繼承份額調整
法定繼承原則:
陳惠蘭未留遺囑,按法定繼承處理,三名子女均為第一順位繼承人。
贍養義務量化:
趙剛、趙強在被繼承人晚年承擔主要照料義務(輪流照顧三年),符合《民法典》第1130 條 “盡主要扶養義務可多分” 的情形;
趙晴此前參與贍養,但未提供持續照料證據,酌情少分。
(三)未使用指標的分割規則
因指標尚未轉化為房產,無法直接分割實物,法院參照指標面積比例及贍養貢獻,將54㎡指標拆分為三部分:
趙晴:9㎡(基本指標)+3㎡(調劑指標),合計 12㎡(22.2%);
趙剛、趙強各18㎡(基本指標)+3㎡(調劑指標),合計 21㎡(各 38.9%)。
四、裁判結果
安置指標分配:
陳惠蘭名下45㎡回遷安置房指標及 9㎡調劑指標中:
趙晴繼承9㎡回遷指標 + 3㎡調劑指標;
趙剛繼承18㎡回遷指標 + 3㎡調劑指標;
趙強繼承18㎡回遷指標 + 3㎡調劑指標。
駁回其他請求:
原告主張全部繼承及被告主張二人均分的請求,因缺乏法律依據或證據不足,不予支持。
五、案件啟示
(一)拆遷安置權益的可繼承性
拆遷安置指標、購房優惠權等財產性權益屬于遺產范圍,分割時需結合政策屬性(如專屬資格、面積限制)靈活處理,可通過折算價值、按比例分配指標等方式實現公平。
(二)贍養義務的舉證要點
主張“盡主要贍養義務” 需提供具體照料記錄(如輪流照顧協議、醫療陪護記錄)、費用支出憑證(如贍養費轉賬記錄),單純共同居住或偶爾探望難以構成 “多分” 理由。
(三)未變現遺產的分割技巧
對尚未轉化為實物的遺產(如指標、期權等),法院可依據公平原則按比例分配權益,或由一方折價款補償,避免因等待變現導致糾紛拖延。
(四)家庭共有財產的析產前置
拆遷安置權益常涉及家庭共有(如本案中5 名被安置人口),繼承前需先析產,明確被繼承人個人份額(如陳惠蘭占 1/5 指標),再進行繼承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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