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
陳雨,被繼承人陳志強之妹
林悅,陳志強之女
被告:
陳陽,陳志強之兄
被繼承人:
陳志強,2023 年 去世
親屬關系:
陳志強與陳陽、陳雨系同胞兄妹,林悅為陳志強與前妻葉芳之女,陳志強無其他子女及配偶。
(二)案件背景
陳志強、陳陽、陳雨因繼承取得北京市海淀區1 號樓(以下簡稱 1 號樓)按份共有權,其中陳志強、陳雨各占 23% 份額,陳陽占 54% 份額。陳志強去世后,其女林悅繼承 23% 份額。因陳陽實際控制房屋且各方無法協商分割,陳雨、林悅起訴請求拍賣房屋并按份額分配變價款,陳陽以房屋系唯一住房、市場價格低迷等為由反對。
(三)關鍵事實與證據
房屋權屬與份額:
生效判決確認1 號樓為按份共有財產,陳陽(54%)、陳雨(23%)、陳志強(23%)共有;
陳志強去世后,林悅作為唯一繼承人繼承其23% 份額。
分割爭議:
陳雨、林悅主張房屋由陳陽獨占使用,自身無法獲得收益,且無力支付折價款,要求拍賣變價;
陳陽稱房屋為央產房,未辦理上市手續,拍賣程序受限,且市場行情不佳,分割會損害各方利益。
房屋現狀:
房屋由陳陽實際居住,屬央產房,尚未辦理上市交易審批手續。
二、爭議焦點
(一)按份共有房屋是否具備分割條件
原告主張:共有人未約定不得分割,原告作為按份共有人有權隨時請求分割;被告拒絕分割且無力支付折價款,拍賣變價是唯一可行方式。
被告抗辯:房屋為央產房,需先辦理上市手續,目前不具備拍賣條件;被告身體狀況不佳,且市場價格低谷,此時分割會導致利益受損。
(二)分割方式選擇(實物分割vs. 變價分割)
原告主張:房屋由被告獨占使用,無法進行實物分割,且原告無力購買其他共有人份額,變價分割更公平。
被告主張:房屋系其唯一住房,變價后將無房可住,應維持現狀或由原告受讓其份額。
(三)央產房上市及費用承擔
共同爭議:央產房拍賣需先辦理上市審批并繳納費用,該手續由誰負責、費用如何分擔?
三、案件分析
(一)按份共有人的分割權
根據《民法典》第303 條,按份共有人無特別約定時可隨時請求分割。本案中,生效判決已明確份額,陳雨、林悅作為共有人有權主張分割,被告拒絕分割無法律依據。
(二)變價分割的必要性
實物分割不可行:
房屋為成套住宅,無法物理分割為獨立使用單元,且被告實際居住,實物分割會嚴重影響使用功能。
折價分割無基礎:
原被告均表示無力支付對方折價款,折價分割缺乏履行條件。
市場因素的局限性:
被告主張市場價格低谷,但價格波動屬商業風險,非法定阻卻分割事由;且原告愿承擔上市費用,程序障礙可通過協商解決。
(三)央產房分割的特殊規則
央產房需經審批方可上市交易,但審批手續非司法分割的前置條件。法院可判決共有人先行辦理審批,費用按份額分擔(《民法典》第304 條)。本案中原告自愿墊付費用,被告負有協助義務,符合公平原則。
四、裁判結果
變價分割支持:
陳陽于判決生效后30 日內協助陳雨、林悅辦理 1 號樓上市審批及拍賣手續;
房屋拍賣所得扣除相關費用后,陳雨、林悅各分得23%,陳陽分得 54%。
費用分擔規則:
上市審批及拍賣費用由三人按份額(陳雨23%、林悅 23%、陳陽 54%)分擔,原告先行墊付的可向被告追償。
五、案件啟示
(一)按份共有分割的優先順序
分割方式依次為:協商一致>實物分割>折價分割>變價分割。當實物分割不可行且折價能力不足時,變價分割是必然選擇,共有人不能以居住需求或市場因素對抗分割權。
(二)央產房等特殊房產的分割路徑
央產房、軍產房等需履行特殊審批程序的,法院可判決共有人協同辦理手續,費用按份額分攤,避免因程序障礙導致權利懸空。
(三)共有物管理義務
實際控制房屋的共有人負有合理使用義務,不得獨占收益或阻礙其他共有人行使權利。本案中被告長期獨占房屋,法院據此支持變價分割,體現對弱勢共有人的保護。
(四)訴訟策略選擇
主張變價分割時,共有人可優先證明自身無折價能力,并提供墊付手續費用的方案,以增強請求的合理性和可執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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