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今年4月26日,是第25個世界知識產權日。今年全國知識產權宣傳周活動的主題是“知識產權與人工智能”。近年來,江門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打造“2+2+2”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立體化模式,推動構建知識產權“嚴保護、大保護、快保護、同保護”工作格局,切實以司法力量護航僑鄉創新創造。
江門中院特推出五篇精選知識產權案例,包括靈活運用AI智審、本地民營企業字號保護、中醫藥行業商標保護、全鏈條打擊商標犯罪、商業秘密侵權等類型,向全社會展示江門法院與社會發展同頻共振的審判服務理念,彰顯司法保護決心和力度。
01
侵犯中醫藥知識產權從業禁止令案
——許某某假冒注冊商標案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至7月期間,被告人許某某未經注冊商標權利人許可,租賃場地并雇傭林某洪、馬某某、劉某某、林某彪(均已另案處理)制作、運輸假冒“云南白藥”“植雅”注冊商標的牙膏。許某某按照每支2元的價格對外銷售假冒牙膏,非法經營數額共計15萬余元,違法所得6萬余元。2023年6月28日,被告人許某某主動投案,并退繳6萬余元違法所得款。
裁判結果
江門市江海區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許某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八萬元。同時,為懲處許某某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行為,對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牙膏的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典型意義
本涉案及侵犯中醫藥傳統品牌的知識產權犯罪行為。本案綜合考慮被告人的犯罪性質、手段、悔罪表現等情況,在依法從輕判處緩刑的同時發出禁止令,禁止其從事相關生產經營活動,有助于降低被告人再次犯罪的風險,充分發揮了刑罰的威懾、預防和矯正功能,彰顯了人民法院加大中醫藥行業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力度。
02
涉電子煙假冒注冊商標案
——鄭某斌等假冒注冊商標、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非法經營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至2023年初,在未獲得電子煙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情況下,被告人鄭某斌在深圳市龍崗區經營商店中銷售“卜梵”牌電子煙和假冒“RELX”品牌電子煙。被告人鄭某斌、肖某泓等人實施了生產、加工、組裝、鐳雕、銷售等各環節。被告人鄭某光、袁某秀等人與上述被告人發生銷售假冒品牌電子煙或非法生產電子煙的關聯犯罪活動,共同形成跨多市的非法生產銷售犯罪網絡,產品銷往全國各地及境外。
裁判結果
江海區法院以被告人鄭某斌、李某等犯假冒注冊商標罪;被告人陳某龍、劉某福等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被告人張某、邱某凱等犯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被告人莫某偉、袁某秀、黃某杰犯非法經營罪,依法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五年六個月不等,對部分被告人處以緩刑;并處罰金一萬元至三十萬元不等,沒收作案工具及追繳違法所得。一審判決后,莫某偉、崔某杰提起上訴,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該案是電子煙管理辦法實施以來,兩級法院審理的首例涉假冒電子煙刑事案件。通過對電子煙領域“原料采購-非法生產-跨境銷售”全環節的刑事打擊,體現了人民法院從嚴懲治制售假冒產品的司法導向,為新興產業規范化發展提供裁判規則供給,有利于引導電子煙產業走向規范化發展軌道。
03
侵害新寶堂陳皮商標權懲罰性賠償案
——新寶堂公司訴陳某玲、陽江某陳皮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基本案情
新寶堂公司為第17XXXXXX號“新寶堂”商標的注冊人, 2010年12月28日經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核準使用“新會陳皮”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新寶堂公司的注冊商標“新寶堂”被廣東老字號工作委員認定為“廣東老字號”。2022年6月,陳某玲利用其獲得的特許經營權,向新寶堂經銷商采購200箱正品陳皮后,將其中100箱替換為普通陳皮,混裝銷售至廣州芳村市場,非法獲利18.6萬元。經江門市新會區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認定其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罪后,新寶堂公司提起民事賠償訴訟,并提交了涉案產品利潤率審計報告等關鍵證據。
裁判結果
江海區法院適用懲罰性賠償機制判決陳某玲向新寶堂公司賠償79603.20元;并向新寶堂公司賠償合理維權費用20000元。一審判決后,新寶堂公司提出上訴,江門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作為江門首例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案件,突破性地將地理標志產品特有商業價值納入賠償計算體系,構建“兩維四步”裁判規則,從 “主觀惡意”“情節嚴重”兩要件、“倍數”“基數”兩要素等方面,分析了知識產權侵權領域懲罰性賠償的適用問題。判決不僅實現懲戒效果,遏制潛在侵權行為;更推動新會陳皮行業健全完善全鏈條溯源機制,為保護本地傳統產業注入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量。
04
非法轉移客戶資源等關鍵經營信息案
——江門某人力資源公司、廣州某人力資源公司等訴江門某管理咨詢公司、深圳某管理公司等侵害商業秘密糾紛案
基本案情
江門某人力資源公司及其關聯企業廣州某公司、寧波某公司,長期共同運營人力資源服務業務,共享包括客戶資源、合同模板、提成制度等核心經營信息。華某等人原系江門某人力資源公司員工,在職期間利用職務權限大量轉移屬于江門某人力資源公司及其關聯企業的客戶資源、合同模板、提成分配等經營信息至自己通過代持股方式設立的江門某管理咨詢公司、深圳某管理公司等5家公司。2022年,江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江門某管理咨詢公司侵犯江門某人力資源公司商業秘密,對其罰款并沒收其違法所得。
裁判結果
江海區法院判決江門某管理咨詢公司等5家公司、華某、陳某等人立即停止侵害江門某人力資源公司、廣州某人力資源公司等的商業秘密,并共同向江門某人力資源公司、廣州某人力資源公司等連帶賠償經濟損失及制止侵權支出的合理費用。江門某人力資源公司、廣州某人力資源公司上訴,江門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客戶資源系人力資源企業核心資產,針對員工離職另立門戶頻發的問題,本案立足行業特性,將客戶深度信息納入商業秘密保護范疇,構建“接觸+實質相似+合法來源抗辯”證據標準來審查細節以鎖定侵權行為。該判決以司法否定遏制惡性競爭,規范了人才流動秩序,推動構建公平競爭環境。
05
運用AI工具審理著作權糾紛案
——許某訴江海區某摩托車配件店侵犯著作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許某完成對《魔術師尾燈設計圖》創作,進行登記并取得作品登記證書,后許某發現江海區某摩托車配件店在拼多多平臺銷售的電動摩托車尾燈侵犯其作品著作權,遂向法院訴請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損失。江海區某摩托車配件店辯稱,車燈設計僅包含功能性元素,未達到美術作品獨創性標準。
裁判結果
江海區法院運用“版權AI智審”應用平臺,對涉案作品進行“圖片查重”“創新參考”“侵權對比”,由該平臺出具《外網查重結果報告與侵權比對結果》報告。根據查重報告,對涉案作品底稿發表時間存疑,許某未就底稿及創作權屬提供進一步舉證;根據比對報告,涉案作品無論是從藝術化處理方面,還是整體排列組合方式、圖案的形狀方面,均未達到最低獨創性要求,與公有領域內的常用表達相比并不具有獨創性,不屬于著作權法所保護的美術作品,遂判決駁回許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本案是2024年省高院與上海、江蘇等高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共同簽署《“版權AI智審”數字化應用共享協議》后,江門市首宗使用“版權AI智審”應用平臺審理的知識產權案件,其示范效應將加速AI工具在司法場景中的深度應用,為后續此類案件的審理開辟了積極運用數字化技術手段賦能知識產權審判的新道路。
來源:民三庭
排版:譚年安
編輯:古慧琳
審校:何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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