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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揚中法院刑庭副庭長王輝編報的案例《楊某誠等詐騙案》入選人民法院案例庫,成為揚中法院第3篇入庫案例。
入庫編號:2025-03-1-222-001
楊某誠等詐騙案
——騙取不動產登記后辦理抵押貸款行為
的性質及犯罪數額的認定
關鍵詞
刑事 詐騙罪 三角詐騙 不動產登記 抵押貸款 犯罪數額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楊某誠偷拍被害單位某置業股份有限公司開發的某小區安置房產權登記所需相關材料并進行偽造后,伙同被告人韋某、何某劍,利用偽造的材料騙取不動產登記中心的信任,申領10套安置房的房屋所有權證。經鑒定,上述安置房市場價值共計人民幣1769萬余元(幣種下同)。楊某誠將涉案房產進行抵押,向個人及小額貸款公司借款824萬余元,韋某、何某劍分別獲利9.59萬元、24.2萬元,楊某誠將余款用于償付個人債務等。案發后,楊某誠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江蘇省揚中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4日作出(2019)蘇1182刑初229號刑事判決:被告人楊某誠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其余判項略)。宣判后,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本案爭議焦點為:被告人楊某誠等人的行為構成何罪,以及如何認定犯罪數額。法院經審理認為,楊某誠等人的行為構成詐騙罪且系“三角詐騙”,犯罪數額應按照涉案房產市場價值計算。
其一,被告人楊某誠等人的行為構成詐騙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公私財物的行為。在傳統詐騙犯罪中,受騙人與被害人通常是同一主體,被害人基于被告人的詐騙行為產生錯誤認識并處分財產。隨著詐騙手段的翻新,越來越多的詐騙并不是以被害人為直接詐騙對象,受騙人與被害人分離的“三角詐騙”成為一種特殊的詐騙犯罪類型。我國采取不動產登記生效原則,不動產登記中心的登記行為具有處分效力。楊某誠等人通過偽造材料,騙取不動產登記中心的信任,將涉案房產登記在本人或指定其他人名下,被害單位因而失去不動產所有權,上述行為系典型的“三角詐騙”,符合詐騙罪的犯罪特征和構成要件。
其二,被告人楊某誠等人的犯罪數額應按照涉案房產市場價值計算。楊某誠等人騙取的是涉案房產,在完成不動產登記并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后,實現對房產的非法占有和控制,犯罪已然既遂。房產的市場價值既是被害單位在案發前的損失,同樣是楊某誠等人的詐騙數額。楊某誠等人取得涉案房產后,采取抵押方式進行套現,屬于在犯罪既遂后對贓物進行處分,抵押借款金額不影響犯罪數額的認定。
裁判要旨
1.行為人偽造材料騙取不動產登記中心信任,將他人房產等不動產登記在本人或指定的其他人名下,實現對房產等不動產的非法占有和控制的,符合詐騙罪的犯罪特征,構成詐騙罪。
2.行為人騙取產權登記后,犯罪已然既遂,犯罪數額應當按照被詐騙房產市場價值計算,之后實施的抵押貸款等處分贓物行為不影響對犯罪數額的認定。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1〕7號)第1條)
一審: 江蘇省揚中市人民法院(2019)蘇1182刑初229號刑事判決(2019年11月14日)
編 輯:趙品軒
校 對:夏 蕾
審 核:孫彩萍
來 源:揚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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