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省四會市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黃某犯販賣毒品罪、洗錢罪,被告人曾某犯洗錢罪一案一審宣判。該起案件是《關于辦理洗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2024年8月20日起施行以來,四會首宗包含“自洗錢”+“他洗錢”的涉毒品類洗錢犯罪被判刑。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開始,被告人黃某向黃某龍等人多次販賣含依托咪酯的電子煙煙彈共71次。黃某在販賣毒品的過程中,為掩飾、隱瞞其販賣毒品所得的資金性質和來源,使用其女友即被告人曾某的支付寶收款二維碼、微信收款二維碼收取毒資。
而被告人曾某在明知被告人黃某販賣含依托咪酯成分的電子煙的情況下,仍提供其微信收款二維碼、其支付寶收款二維碼給黃某收取毒資,曾某在收取毒資后以每天一結的方式將毒資全部通過微信轉回給黃某的微信賬戶。至案發時止,曾某接收、轉移毒資共計人民幣25952元。
裁判結果
四會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無視國家法律,多次向多人販賣毒品,屬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同時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收款碼收取毒資,其行為已構成洗錢罪。被告人曾某無視國家法律,明知被告人黃某販賣毒品,仍提供收款碼給其用以收取毒資,并按其指示轉移毒資,其行為已構成洗錢罪。
四會法院以被告人黃某犯販賣毒品罪、洗錢罪,數罪并罰,對被告人黃某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四會法院以被告人曾某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
法官說法
本案系典型的包含“自洗錢”+“他洗錢”的洗錢犯罪。本案中,被告人黃某向多人販賣毒品,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收款碼收取毒資,其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洗錢罪。
根據《關于辦理洗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為掩飾、隱瞞本人實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的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實施該條第一款規定的洗錢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這種上游犯罪行為人自己實施的洗錢行為稱之為“自洗錢”,洗錢行為已經成為上游犯罪行為的繼續和延伸,該洗錢行為與販賣毒品行為系兩個不同的行為,應予以數罪并罰。
根據《關于辦理洗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他人實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的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實施該條第一款規定的洗錢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其女友被告人曾某明知男友販賣毒品,仍提供收款碼給其用以收取毒資,并按其指示轉移毒資,其行為已構成洗錢罪。這種上游犯罪行為人之外的人實施的洗錢行為稱之為“他洗錢”。
這種典型的出于朋友、情感等因素,在明知是他人實施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仍然幫助隱瞞、藏匿、轉換不法財產,客觀上實施了掩飾、隱瞞被告人黃某販賣毒品犯罪所得資金來源的行為,構成了洗錢罪。
在此,我們要提醒廣大人民群眾,一定要增強法律意識和風險防范意識,避免因無知或僥幸心理而卷入違法犯罪活動。在日常生活中,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個人信息和賬戶信息,切勿將自己的微信、支付寶、銀行卡等賬戶借給他人使用,哪怕是親密的朋友或戀人也不例外。因為一旦這些賬戶被用于非法資金的流轉,如本案中被用于收取毒資,賬戶所有人可能會在不知不覺中成為犯罪分子的 “幫兇”,面臨洗錢罪等法律指控,給自己的人生帶來難以挽回的污點和損失。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提供資金帳戶的;
(二)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
(三)通過轉帳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的;
(四)跨境轉移資產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來源:肇慶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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