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至26日是第25個全國知識產權宣傳周,為了幫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知識產權相關知識,我們準備了系列經典案例一起參考學習。
某市同仁堂公司訴某谷公司等
不正當競爭糾紛
基本案情
原告某市同仁堂公司曾與被告某谷公司簽訂《品牌特許使用合同書》,授權其在養生食補商品的廣告宣傳、商品包裝、店鋪牌匾上使用某市同仁堂品牌,2017年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作關系,并明確約定某谷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繼續使用“某市同仁堂”品牌。但某谷公司、某悅山公司此后仍在其運營的微信公眾號、淘寶店鋪、大眾點評、美團等平臺上使用了“某市同仁堂聯合創立”等文字進行宣傳。某市同仁堂公司起訴請求判令某谷公司、某悅山公司停止在其商品和商業宣傳中使用其具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簡稱及字號“某市同仁堂”并賠償經濟損失。
裁判結果
某市同仁堂公司作為“某市同仁堂”字號的權利人,其享有的合法權益依法應予以保護。某谷公司、某悅山公司在《品牌授權使用合同書》已經解除的情況下,無正當理由在微信公眾號、淘寶店鋪、大眾點評、美團等平臺上使用了“某市同仁堂聯合創立”等文字宣傳“某悅山本草飲”。上述行為違反了某谷公司和某市同仁堂公司解除品牌特許使用協議的約定,構成擅自使用某市同仁堂公司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上述行為顯然是為了承襲老字號“某市同仁堂”的商譽,誤導相關公眾將其與某市同仁堂公司享有的企業名稱簡稱及字號相混淆,主觀上具有明顯的攀附意圖,客觀上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某悅山本草飲與某市同仁堂公司存在關聯,有違誠信原則和商業道德。該行為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典型意義
涉案“同仁堂”是我國中醫藥領域具有悠久歷史的老字號。在明確權利人訴請的前提下,充分考量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目的與企業名稱權的內涵,以及涉案老字號企業的歷史淵源與其字號的實際使用情況和現有社會影響力等因素,最終認定某谷公司、某悅山公司的涉案行為構成對某市同仁堂公司的不正當競爭,在維護已經形成的穩定的市場競爭秩序,防止市場主體間的混淆和沖突,進而保護消費者利益方面產生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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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民二庭
編輯|龔澤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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