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學讀歷史,學到日本侵華戰爭這段歷史時,課本里有張照片,我們都見過。即日本軍官向井和野田,在日軍攻占南京前后,舉行殺人比賽,號稱“百人斬”,其罪行刊載于《東京日日新聞》上。
《東京日日新聞》所刊“百人斬”新聞
1937年12月13日《東京日日新聞》特約通訊載:“日軍少尉向敏明及野田巖二人,在若干日前開始一種競賽,相約在進南京城以前,必須殺敵一百人。而當12月10日進攻紫金山之際,兩人殺人紀錄居然已達一百零五及一百零六人。12月10日中午,兩人各執滿是缺口之力,相聚一處。野田謂:‘嗨,我已殺了一百零五人了!你殺了多少?’向井謂:‘我已殺了一百零六人了!’兩人相互哈哈大笑,向井多贏了一個人,但不知道誰先殺到第一百人。兩人乃復相約,將此比賽目標擴展至一百五十人。彼等乃于昨日開始,以期達此殺敵一百五十人之目標?!?/p>
《東京日日新聞》這篇充滿殺人血腥味的報道的標題是“百人斬大接戰”、“勇壯!向井、野田兩少尉”,并刊出兩人持刀而立的照片,其冷酷、殘忍的形象已成為日本侵略者的標志,如夢魘般地深植中國人的腦海,揮之不去。然而大部分中國人并不清楚的是,這兩名日軍戰犯在日本戰敗之后,被引渡到中國進行審判,并在幸存者和受害人家屬的見證下伏法!我們用一組珍貴的照片,來了解一下那些歷史時刻。
1947年12月18日。日軍戰犯向井敏明、野田巖和田中軍吉(由左至右),在南京戰犯法庭接受公審,距南京大屠殺剛好十年。
日軍戰犯向井敏明、野田巖和田中軍吉(由左至右)
向井和野田即為《東京日日新聞》所載的“百人斬”兇手,隸屬日軍十六師團中島部隊。田中軍吉則屬第六師團谷壽夫部隊,曾連續在南京西郊一帶,以所稱“助鏖寶刀”斬殺平民300多人。事后還寫《皇兵》一書,厚達數百頁,附行兇軍刀的照片。戰敗后,向井、野田和田中由駐東京盟軍總部逮捕,被解送到南京受審。
1948年1月28日。向井、野田和田中三人被判處死刑。照片中田中(左)和向井(右)手持著遺書,田中要求吸口煙,庭上允其所請。
田中(左)和向井(右)手持著遺書,田中在吸煙
三名戰犯經軍事法庭判處死刑后,經呈上核準,令飭執行。軍事法庭庭長石美瑜接到命令后,立刻由上海趕回南京。28日上午10時40分,檢察官李璿、審判官李元慶、龍鑼煌、書記官方家樸、翻譯官宋景秋及武裝憲兵一班,往戰犯拘留所設置臨時公案,簽提這三名戰犯。法官依次驗明正身后,野田巖猶嘮叨不休,并高呼“中國萬歲,日本萬歲。”向井敏明在被訊后大聲朗誦“辭世書”,繼請勤務兵剪下頭發一束及指甲,放于遺書之內,請求代寄回家。田中軍吉則在被訊之后,誦念他在去年預先寫就之絕命書及“絕唱”二首。
野田巖收拾遺物,準備與向井敏明和田中軍吉等二人一起押至刑場
1948年1月28日。野田巖收拾遺物,準備與向井敏明和田中軍吉等二人一起押至刑場。
押送戰犯的軍車
1948年1月28日。法庭下達執行槍決命令后,向井、野田和田中三名戰犯旋即被帶上軍車,由武裝憲兵押往中華門外雨花臺刑場,沿途所經各處,市民莫不拍手稱快。11時40分左右,車抵達刑場。時至深冬,天氣奇寒,山坡處處殘雪。附近居民群往爭看,且可聽見有人高呼:“看殺人者的下場去!”不久,刑場高地已占滿了圍觀的人群。
1948年1月28日。軍車抵達刑場后,三名戰犯相繼下車,石美瑜庭長亦到場監督行刑。
向井、田中和野田(左至右)獲準抽最后一支煙
照片中的向井、田中和野田(左至右)獲準抽最后一支煙。三人狂吸不已,并不斷交談,以鎮定惶恐的心情。中國軍人則環立在旁,等待庭長下令,形成鮮明對比。三名戰犯過去自比“皇兵”,神勇不敵,草菅中國百姓的生命,也沒有把中國軍人放在眼里,只知揮著武士刀,恣意砍殺,如今落此下場,真是罪有應得。
1948年1月28日。向井、田中和野田三人吸完煙后,被憲兵推向法場。他們雙手上銬,彎腰俯首,步履蹣跚,神態茫然,完全不見當年殺人時之所謂“英勇”。
戰犯被推向法場
1948年1月28日。行刑之前的一剎那,向井、野田和田中三名殺人魔猶舉臂高呼軍國主義的口號。隨后行刑槍手向他們的后腦開槍,三人隨即倒地斃命。圍觀市民見正義終于伸張,歡聲雷動。
戰犯被槍決
1948年1月28日。市民報以掌聲之后,山野又恢復了寧靜,地上躺著三名戰犯的尸體,十年來遭其殺害的中國人的冤魂終得安息。
三名戰犯的尸體
事后,軍事法庭所頒的布告原文如 下:“查戰犯向井敏明、野田巖、田中軍吉等(即南京大屠殺共犯)在作戰期間,共同連續屠殺俘虜及非戰斗人員,證據確鑿,業經本庭依法判各處死刑。遵于本月二十八日正午十二時,由本庭檢察官將該犯向井敏明,野田巖,田中軍吉等三名,,提案驗明正身,押赴雨花臺刑場執行死刑,以昭炯戒,除呈報外,合亟布告周知,此布。計開戰犯向井敏明,男,年三十六歲,日本山口縣人,炮兵小隊長。野田毅(即野田巖),男,年三十五歲,日本鹿兒島人,日本第十六師團富山大隊副官。田中軍吉,男,四十二歲,日本東京人,日本第四十五聯隊中隊長?!?/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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