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盡量一次性解決糾紛,又不使民事訴訟的程序過于復雜,我國民事訴訟立法設置了訴訟第三人制度。訴訟第三人指的是為保護自己實體上的合法權益,加入他人之間已經開始的訴訟程序中的人。我國《民事訴訟法》第59條將訴訟第三人分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有獨立請求權,具有獨立的訴的利益,有權以原告的身份在本訴的訴訟程序中提起參加之訴。除此之外,當本訴的裁判結果可能侵害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利益時,其亦可以依法提起獨立的訴訟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本文以涉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案件裁判文書為研究對象,將2018年以來人民法院作出的相關裁判文書作為主要范圍,歸納、提煉涉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裁判的理念和趨勢,以期通過對我國案例的研究來指導司法實踐。
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基本理論
有獨立請求全的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條件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指對訴訟當事人之間的訴訟標的享有獨立的請求權而參加到訴訟當事人正在進行的訴訟程序中的人。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是對本訴中訴訟當事人爭議的訴訟標的享有獨立的請求權。具體是指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對本訴的訴訟標的提出實體權利主張,請求法院將原被告爭執的民事權益判歸自己所有,這種權利主張既可以是全部的實體權利,也可以是部分的實體權利。二是本訴的訴訟程序正在進行。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時間一般是本訴受理之后,法院作出裁判之前,即第三人一般在一審中參加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的解釋》第325條規定:“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或者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第一審程序中未參加訴訟,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法院也可以允許第三人在第二審程序中參加訴訟,但考慮到兩審終審的審理制度以及當事人的審級利益,二審法院對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的訴訟調解不成的,應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三是以提起訴訟的方式參加到本訴中去。第三人對本訴的原被告提出了獨立的訴訟請求,相當于提起了一個與本訴的訴訟標的有緊密關系的新的訴訟,所以應當以起訴的方式參加訴訟,第三人提起的訴訟必須符合起訴條件,審理本訴的法院才能夠受理。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訴訟地位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出現在既有訴訟中,對本訴當事人爭執的訴訟標的提出了獨立的訴訟請求,既反對本訴原告的主張,又反對被告的主張,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訴訟中具有相當于原告的訴訟地位,而本訴中的原告和被告則處于被告的地位。這種具有“三方結構”的訴訟形態因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帶著新的請求參加到訴訟中來,形成了訴在主體和客體上的同時合并。不過這種合并不是強制性的,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還可以選擇另行起訴。為了便于查明案情,同時能夠使糾紛得到一次性的全面解決,民事訴訟認可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本可以分離另訴的權利主張合并為對既有訴訟的參加。
日本和我國臺灣地區的民事訴訟中規定了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詐害訴訟防止的參加”,即本訴中的原被告相互串通制造虛假訴訟,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為了防止制造的虛假訴訟損害自己的利益,于是向法院申請參加訴訟,并提出有利于自己的獨立請求。民事訴訟現行規定的第三人撤銷之訴制度屬于事后對虛假訴訟的受害人進行救濟,因此有學者認為,這種主體在訴訟尚在進行的階段也有權申請參加進來,以便于事前就有機會防止訴訟詐害的結果發生,因此“他人之間出于非法目的而進行訴訟且結果會使其利益受到損害”的第三人也應被認為是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關于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裁判規則
1.一房二賣”的債權人系對涉案標的物產生爭奪、支配關系的非金錢債權人,不屬于普通的債權人范疇,可以被認定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孫某杰與黃某義、邱某第三人撤銷之訴案
【爭議焦點】在二審階段,當事人就孫某杰是否有權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產生爭議。
【裁判說理】第三人撤銷之訴中的第三人,僅限于《民事訴訟法》第59條規定的有獨立請求權及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一般不包括債權人。但本案實際存在某公司將案涉房屋“一房二賣”的情形。“一房二賣”的債權系基于物的所有權及使用權而產生,其債權人系對涉案標的物產生爭奪、支配關系的非金錢債權人,不屬于普通的債權人范疇。作為“一房二賣”的債權人,孫某杰可以被認定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資格。但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34條以及《民事訴訟法解釋》第301條第2款的規定,案外人先啟動執行異議程序的,對執行異議裁定不服,認為原裁判內容錯誤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只能向作出原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不能再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本案中,孫某杰先于2020年向牡丹江市西安區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牡丹江市西安區人民法院作出執行裁定,駁回孫某杰的異議請求,并在裁定中釋明“案外人認為原判決錯誤,應該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孫某杰未遵循執行裁定的指引,向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被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一審裁定駁回其起訴,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并無不當。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號:(2022)最高法民終300號
2.一般債權人在特定情況下可以被納入第三人范疇,法院對第三人采取實質審查標準,要求一般債權人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其符合第三人資格——屠某芳與毛某陽、賴某娣、李某蘭第三人撤銷之訴案
【爭議焦點】當事人就人民法院應否受理屠某芳提起的第三人撤銷之訴產生爭議。
【裁判說理】第三人撤銷之訴法律制度設立的目的在于前案的第三人因不可歸責于己的事由未參加前案的訴訟,而前案生效裁判或調解書因部分或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時,為其提供訴訟救濟。因此,第三人撤銷之訴中的適格原告僅限于《民事訴訟法》第59條規定的第三人,不包括普通債權人。為更有利于保護受虛假訴訟侵害的普通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120條對第三人進行了擴張解釋,即在特定情況下將債權人納入第三人范疇,并同時規定了債權人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還要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條件。該款規定所指的“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條件”,當然應當包括《民事訴訟法》以及《民事訴訟法解釋》關于第三人法律制度構成條件的相關規定。結合《民事訴訟法解釋》規定的對第三人采實質審查的標準,屠某芳為賴某娣的普通債權人,屠某芳主張其屬于《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120條第1款第2項規定的情形,但僅憑其向法院提交的債權轉讓通知書、原審裁判文書,難以認定其普通債權受到損害。因此,在毛某陽訴李某蘭、第三人賴某娣民間借貸糾紛案中,屠某芳并非該案適格的第三人,一審、二審法院對其提起的訴訟裁定不予受理并無不當。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號:(2021)最高法民申6225號
3.一般債權人雖然因查封(輪候)享有一定優先受償的權利,但并非對被查封資產享有實體上的權利,其無法以第三人的名義提起撤銷權訴訟——王某岳與楊某缽、何某見、王某紅第三人撤銷之訴案
【爭議焦點】在再審中,當事人就本案是否符合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起訴條件產生爭議。
【裁判說理】第三人撤銷之訴是由應當參加而未參加的原案第三人針對生效裁判提起的訴訟,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原告必須是原案中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或者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本案中,王某岳對楊某缽與何某見、王某紅執行異議之訴一案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提起撤銷之訴,其必須符合系楊某缽與何某見、王某紅執行異議之訴中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或者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這一主體身份。而根據《民事訴訟法解釋》第308(編者注:現為第306條)條之規定,“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以案外人為被告。被執行人反對申請執行人主張的,以案外人和被執行人為共同被告;被執行人不反對申請執行人主張的,可以列被執行人為第三人”。在申請人楊某缽與案外人何某見、王某紅執行異議之訴一案中,王某岳并非被執行人也非該案中的第三人,且王某岳作為一般債權人,其雖然因查封(輪候)享有一定優先受償的權利,但并非對被查封資產享有實體上的權利。王某岳無法以查封人的名義參加到楊某缽與何某見、王某紅執行異議之訴中,因此也無法以第三人的名義提起撤銷權訴訟。王某岳的債權實現雖然因為原審案件中何某見物權期待權排除執行的成立而受到影響,但其享有的實體權利即債權并未受到影響。故王某岳并非其提起撤銷的執行異議之訴一案中的第三人,對該已發生效力的判決不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資格,因其不符合起訴條件,原審法院對其提起的第三人撤銷之訴不予受理并無不當。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號:(2020)最高法民申5355號
本文摘自《民事訴訟案例與裁判規則》,僅截取章節部分內容。
來源:法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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