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晚報·齊魯壹點
3月21日,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泰安泰山大汶口旅游置業有限公司發出限制消費令,該舉措引發廣泛關注。這一命令的發布,旨在督促泰安泰山大汶口旅游置業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維護法律的權威性與嚴肅性。
據悉,2024年10月14日,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執行申請人中建三局集團有限公司與泰安泰山大汶口旅游置業有限公司的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在執行過程中,泰安泰山大汶口旅游置業有限公司未按照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義務,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三條,于2025年3月21日對該公司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根據限制消費令,泰安泰山大汶口旅游置業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華增不得實施一系列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在交通出行方面,不能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也禁止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休閑娛樂方面,不得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在資產購置與使用上,禁止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不得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不能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此外,公司及其相關人員的旅游、度假活動受限,其子女不能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也不得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不過,若公司相關人員(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因私消費且以個人財產實施上述行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同時,如果公司因經營必需而進行禁止的消費活動,也應當向法院提出申請,獲得批準后方可進行。
限制消費措施自限制消費令發出之日起生效,一旦泰安泰山大汶口旅游置業有限公司履行完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該措施將予以解除。若公司違反限制消費令,經查證屬實,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對其予以罰款、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次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限制消費令,彰顯了司法機關保障債權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尊嚴的決心。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