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女士自稱十幾年前花上百萬元買了處房子,入住后得知竟是違法建筑,房子也被拆了。由于沒有簽訂合同,白女士僅憑轉賬記錄等證據起訴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索要購房款被法院駁回。北京晚報記者4月21日從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獲悉,白女士最終通過起訴不當得利,總算拿回了100萬元購房款。
白女士起訴稱,2013年,她與顧女士口頭約定,以115萬元購買顧女士名下的一套房屋。白女士給付了15萬元現金,并向顧女士的丈夫張先生轉賬100萬元。但入住后不久,白女士就接到限期拆除公告,這套房子竟是違法建筑,公告要求白女士于7日內搬離。
房屋被拆除后,白女士將顧女士夫婦起訴到法院,認為顧女士出售違法建筑的行為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要求確認雙方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顧女士返還購房款115萬元。
顧女士夫婦不認賬,白女士也只提交了100萬元轉賬記錄和物業費收據,并沒有書面合同,法院認為不足以證明雙方之間存在房屋買賣合同關系,駁回了白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
房子被拆了,難道錢也要打水漂了嗎?在顧女士的丈夫張先生去世后,白女士又將顧女士及子女起訴到西城法院,認為張先生收取100萬元的行為屬于不當得利,要求顧女士及子女返還100萬元。
西城法院經審理認為,鑒于白女士與顧女士、張先生之間既無法確認存在房屋買賣合同關系,又無法確認存在其他債權債務關系,因此張先生、顧女士取得白女士轉賬的100萬元缺乏合法根據,構成不當得利,應予返還。法院判決顧女士及子女在繼承張先生的遺產范圍內向白女士返還100萬元。
承辦法官介紹說,白女士起訴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因證據不足被駁回,而獲得利益的顧女士一方也無法說明收取白女士轉賬的理由和依據。在此情況下,顧女士取得不當利益沒有法律依據理應返還。
法官提醒公眾,在日常交易中,如果需要與他人建立房屋買賣等合同關系,應當簽訂正式書面合同,并通過第三方監管賬戶或銀行轉賬等方式支付購房款項,同時應當注意完整保留相關記錄。一旦雙方發生糾紛且無法協商一致時,可以以上述記錄為證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確實無法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合同關系,自身利益又實際受損,可以通過主張得利人返還不當得利的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來源北京晚報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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