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給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當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權的一方為出租人;對租賃物有使用或收益權的一方為承租人。
網友咨詢:
如何理解“買賣不破租賃”?
王晴律師解答:
買賣不破租賃,即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即使所有權人將租賃物讓與他人,對租賃關系也不產生任何影響,買受人不能以其已成為租賃物的所有人為由否認原租賃關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還租賃物。
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的適用條件:
1、必須存在某項房屋租賃合同。
2、須房屋已經交付承租人使用。
3、須房屋被買賣。
4、租賃物所有權的變動發生在合同約定的租賃期內。
買賣不破租賃原則有利于保護承租人的合法權益,有利于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人民群眾的生活秩序,體現了法律追求的秩序價值目標。
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的情形:
1、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租賃合同訂立時就約定不受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約束的,那等于約定了一個附解除條件的合同,當然不受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的約束。
2、房屋在出租前已經設立抵押權,因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以及房屋在出租前已經被法院查封的,不受該原則的限制。
王晴律師補充:
社會經濟活動中,在同一標的物上可能同時存在租賃權和抵押權。判斷承租人所主張的租賃權能否足以對抗抵押權人的抵押權,應當結合雙方針對租賃物(抵押物)所主張的租賃權與抵押權設立的時間先后,以及承租人是否在該不動產被查封之前已經合法占有使用等因素綜合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零五條 抵押權設立前,抵押財產已經出租并轉移占有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
第七百二十五條 租賃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占有期限內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王晴律師
北京市中恒信律師事務所訴訟部主任律師,擅長民事、商事、刑事類案件,善于利用訴訟與調解相結合的方式為當事人解決糾紛、爭取利益最大化,專業能力強、邏輯思維敏銳、責任心強、贏得了眾多當事人的贊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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