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晚報·齊魯壹點 欒海明
為發揮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領作用,根據行政復議護航企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行動部署安排,山東省司法廳遴選發布5個公正高效解決涉企行政爭議的典型案例,分別是:1.某公司不服某管委會不履行行政協議行政復議案;2.某公司不服某市某區自然資源局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行政復議案;3.某公司不服某市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行政復議案;4.某公司不服某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行政征收行政復議案;5.某公司不服某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行政處罰行政復議案。
上述案例涉及行政協議、行政處罰、行政征收等事項,具有比較鮮明的特點:
一是糾正不當行政行為,依法平等保護企業合法權益。通過糾正違法或者不當行政行為,增強企業法治獲得感,保障企業健康發展。例如,案例1,“某公司不服某管委會不履行行政協議行政復議案”中,行政復議機關認定當事雙方簽訂帶有獎勵性質的行政協議合法有效,企業按照協議約定完成經營目標后,被申請人怠于兌現獎勵資金,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按照約定履行獎勵義務143萬余元。既有效維護了企業合法權益,也實現了對行政機關的有效監督。
二是注重案結事了,實質性化解爭議。充分運用新修訂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調解、自行糾錯等機制,將涉企行政爭議有效化解在行政復議程序中,實現定紛止爭。例如,案例2“某公司不服某市某區自然資源局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行政復議案”中,行政復議機關考慮申請人前期投入巨額資金,貿然收回土地使用權必然導致企業“財地兩空”,對企業生存造成重大不良影響。行政復議機關積極搭建有效的政企溝通平臺,指導申請人積極盤活閑置土地,最終當事雙方達成調解和解協議,被申請人撤銷收回閑置土地決定書,為企業挽回經濟損失近2億元。
三是加強源頭防范,監督行政機關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堅持有錯必糾,同時注重從源頭上規范行政執法行為,為企業打造公正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例如,案例3“某公司不服某市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行政復議案”中,行政復議機構經過現場勘查,認定申請人使用的特種設備危險系數較低,屬于初次違法且積極采取補救措施。行政機關做出的3.1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與申請人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不相適應。行政復議機關最終變更了原處罰決定,將罰款數額變更為3000元。
四是堅持以案促改,實現政企共贏。行政復議是政府系統內部監督機制,申請人、被申請人不是“對簿公堂”,而是在行政復議機關主導下,依法合理解決糾紛,最終實現企業與行政機關之間的共贏。例如,案例4“某公司不服某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行政征收行政復議案”中,行政復議機關查明被申請人多向企業收取了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遂向被申請人制發意見書,要求其退還相關費用;同時,耐心向企業釋法說理,告知收費標準及依據,得到當事人雙方的認可與理解。最終,行政機關向企業退還費用71.5萬元,推動行政機關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切實增強市場主體活力。
五是強化穿透式監督,回應實質訴求。行政復議作為化解行政爭議主渠道,要透過申請人表面的復議申請,發現真實訴求,一攬子給予解決,將糾紛化解在早、化解在小。例如,案例5“某公司不服某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行政處罰行政復議案”中,行政復議機構通過對申請人繳納罰款后又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的反常表現,了解到申請人對行政處罰數額無異議,但認為行政處罰決定網上公示后,對其正在進行的其他項目招投標產生了影響,不利于企業的后續經營。行政復議機構發揮行政復議穿透式監督的職能優勢和行政機關內部監督的體制優勢,準確把握申請人真實利益訴求,通過協調發展改革部門,由發展改革部門指導企業對案涉違法行為進行整改后,修復申請人信用,企業運營恢復正常狀態。
案例一:某公司不服某管委會不履行行政協議行政復議案
某管委會發展服務中心與申請人某物流公司簽訂《合作協議》,約定申請人實現進出口貨值總額達到4700萬美元以上時,按照1美元兌現0.03元人民幣的標準給予申請人業務獎勵。2021年申請人完成貨物進口業務金額為47879750.28美元,但某管委會認為申請人系深圳某公司引進的進出口企業,應當通過該公司平臺兌付獎勵資金,不能在本地給與獎勵。申請人不服,向省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行政復議機構認為,協議體現了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亦并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形,應當認定為有效。根據查明的情況,申請人2021年全年在綜保區進口貨值已經超過4700萬美元的約定,履行了協議約定的義務。某管委會雖主張申請人系由深圳某公司平臺引進的進出口企業、應當通過該公司平臺兌付獎勵資金,但被申請人未提供證據材料予以證實,不能認定被申請人已經履行了協議約定的兌付業務獎勵金的義務,且其未履行協議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依法應當予以糾正,故復議機關決定責令某管委會兌付《合作協議》中約定的業務獎勵金人民幣1436392.5元。
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行政機關既是行政職權的行使者,也是市場經濟的參與者,更要依法行政、誠實守信。在招商引資活動中,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簽訂行政協議。在行政協議履行過程中,行政機關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按照協議的約定全面履行義務。行政機關一旦違約,不但損害企業投資權益,更破壞了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將行政協議納入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企業維權有了更便捷高效的救濟途徑。本案中,復議機關從簽訂協議是否是為了實現行政管理目標、是否具有行政法上的權利義務內容等方面綜合考量,重點審查雙方是否履行了協議約定義務以及行政機關未履約是否具有正當理由,糾正行政機關不依法依約履行行政協議的不當行為,切實維護了企業的合法權益。
案例二:某公司不服某市某區自然資源局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行政復議案
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調解和解 實質性化解爭議
2020年11月,申請人某投資公司通過以物抵債方式取得國有建設土地使用權,后于2023年6月辦理土地使用權證書。因案涉宗地(包括申請人取得土地使用權地塊)分為三個地塊,申請人僅取得其中一個地塊的使用權,無法滿足土地出讓合同簽訂時約定的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要求。某市某區自然資源局認為土地涉嫌閑置,于2023年11月27日向該公司下達《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書》。該公司不服,向區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機構經調查因案涉土地使用權分屬不同主體持有,難以滿足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條件,在此情況下要求申請人承擔土地閑置兩年的不利法律后果,有失公允。考慮到申請人前期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投入了巨額資金,直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會使申請人面臨“財地兩空”的境地,既對企業生存和發展產生重大不良影響,也不利于地區營商環境的維護和經濟的發展。行政復議機構了解到申請人對閑置土地有盤活意愿,且實質性開展了相關工作,遂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聽證,并開展調解和解相關工作。經聽證后,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由申請人簽署限期盤活土地承諾書,區自然資源局撤銷收回閑置土地決定書,申請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案件實質性化解。
近年來,部分國有土地存在閑置的情況,行政機關為避免國有資產流失,可以依法無償收回閑置土地。但極易導致企業前期巨額投資“血本無歸”,進而產生糾紛。行政機關一方面要嚴格規范執法,避免土地閑置,杜絕炒地倒地行為的發生;另一方面在企業遇到困難的情況下,要給予企業合理的的緩沖期,幫助其實現土地的經濟價值。妥善解決這類糾紛,既關系企業的生存和土地資源的利用,也關系到營商環境的發展。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規定,行政復議機構辦理行政復議案件,在合法、自愿的基礎上,可以進行調解,實質性化解爭議。本案中,復議機關在調查核實案涉企業開發土地意愿明顯且已經采取積極措施的情況下,組織雙方當事人就爭議進行調解,促進行政機關與案涉企業達成新約,恢復土地開發利用,實現土地經濟價值,企業權益也得到保障,實現政企“雙贏”。
案例三:某公司不服某市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行政復議案
2023年7月18日,某市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到申請人某食品公司現場檢查,發現申請人在用的托盤堆垛車未經檢驗,無法提供有效的檢驗報告。同日,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涉嫌使用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立案調查。同年10月19日,被申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申請人罰款31000元。申請人對該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向區政府提起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機構審查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行政處罰幅度是否適當。行政復議機構經現場查看案涉托盤堆垛車情況,并組織雙方召開聽證會后認定,涉案托盤堆垛車車身輕巧,與傳統危險系數相對較高的特種設備存在較大差異,且申請人系初次違法,在執法人員檢查調查中積極配合,主動承認違法事實,積極采取補救措施。行政復議機構認為,在申請人積極配合調查、依法辦理特種設備檢驗、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形下,被申請人對申請人進行的處罰與申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并不相適應。行政復議機關最終作出變更原行政行為的決定,將罰款數額變更為3000元。
特種設備執法案件涉及嚴格堅守安全生產底線和優化營商環境兩種價值的平衡,不能簡單的主張一個、忽視另一個,執法部門應當綜合考量、審慎把握,既不能簡單“一罰了之”,也不能簡單“一免了之”。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調整優化了行政復議決定體系,將變更置于各種決定類型的最前列,突出行政復議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能動優勢。本案中,行政復議機構主動作為,對案件情節給予全面充分考量,對案涉處罰決定的罰款數額依法作出變更決定,既加強了對行政作為的監督,從源頭上化解了行政爭議,維護了企業合法權益;又對案涉企業起到警示教育作用,引導企業增強法律意識,嚴格依規合法經營。
案例四:某公司不服某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行政征收行政復議案
申請人某房地產公司投資開發建設住宅小區。2011年4月,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某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預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1450萬元,當月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核發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人認為核算方式有誤,于2023年11月請求被申請人退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476.93萬元,被申請人在收到申請后未予答復。2024年1月申請人以被申請人未履行法定職責為由,向縣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行政復議機構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后,根據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收費標準文件的規定,認定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應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準的建筑面積征收。本案中,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筑面積共計 114875.4㎡,案涉建筑按 120 元/平方米的標準收取,申請人應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1378.5萬元,故被申請人應退還申請人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71.5萬元。復議機構向被申請人制發了行政復議意見書,要求被申請人向申請人退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同時向申請人耐心釋法,詳細說明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收費標準及依據,當事人雙方對復議機構計算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數額都表示認可。行政復議機關決定,責令被申請人退還申請人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71.5萬元。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是地方政府按城市總體規劃要求,為籌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資金所收取的費用。本案中,行政復議機構對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市政府文件進行詳細解讀,準確厘清收費范圍、依據和標準,計算出申請人應繳納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數額,向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充分釋法明理,責令被申請人退還多收取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維護了企業的合法權利,真正做到了案結事了。行政復議意見書是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新增內容,對于糾正行政執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督促行政機關規范執法行為具有重要作用。本案中,行政復議機構制發了行政復議意見書,強化對被申請人涉企執法行為的監督,不斷加強類案規范,減少類案發生,起到了“辦結一案,治理一行,規范一片”的效果。
案例五:某公司不服某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行政處罰行政復議案
2023年12月,被申請人某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申請人某房地產公司承建的項目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項目施工過程中存在工人在室外腳手架作業時,未正確佩戴安全帶的違法行為。被申請人作出決定,給予申請人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申請人不服,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復議申請。
行政復議機構通過對申請人繳納罰款后又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的反常表現,了解到申請人對行政處罰數額無異議,但認為行政處罰決定網上公示后,對其正在進行的其他項目招投標產生了影響,不利于企業的后續經營。行政復議機構了解到企業恢復正常經營的實質訴求后,立即進行協調,對接發展改革部門,指導公司對案涉違法行為進行整改,為被申請人做好信用修復工作。經多方共同努力,企業運營恢復正常狀態,企業自愿撤回了行政復議申請。行政機關執法行為的嚴肅性和企業的利益均得到維護。
行政處罰網上公示,目的不是限制企業發展,而是通過這種手段,規范企業合法經營。企業合法依規經營后,及時做好信用修復工作,是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內容,也是推動企業合規經營的題中應有之意。聚焦企業核心利益訴求,在厘清事實基礎上依法通過整合協調各類資源,推動行政爭議的源頭治理,有利于實現涉企矛盾糾紛的多元化解決。本案中,行政復議機構發揮行政復議穿透式監督的職能優勢和行政機關內部監督的體制優勢,打破“就事論事”固有思維,通過調查準確把握申請人的真實利益訴求,充分發揮行政復議機關統籌協調作用,整合各相關行政機關及其行政資源,形成化解行政糾紛的合力,將涉企爭議化解在行政復議程序中,助力企業在法治軌道上高質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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