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助力法治滄州建設,
滄州市政協與滄州日報社
聯合開辦法治類互動專欄
《我來幫你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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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予專業解答
市區李先生
我單位有一棵大樹,此前有過刮大風導致樹枝掉落砸壞相鄰小區業主車輛的情況發生。近日,氣象部門發布大風預報,為預防此類事件發生,我單位專門派人告知相鄰小區物業經理,請他通知小區業主不要將車停在樹附近。此后,仍有業主將車停在樹下(無車位),導致被大風刮落的樹枝砸壞車輛。4月12日,車主找到我單位要求賠償。請問,我單位應該賠償嗎?
本期解答律師
王吉倉—市政協委員、河北海岳律師事務所副主任、滄州市律師協會監事會監事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條規定,因林木折斷、傾倒或者果實墜落等造成他人損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如果李先生所在單位能夠舉證證明在大風來臨之前,對已經老化、干枯存在掉落風險的樹枝進行了修剪或加固,并采取了適當的預警措施,盡到管理、維護、警示等安全保障的義務,則對樹枝折斷砸壞車輛不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否則,需依法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李先生所在單位在氣象部門發布大風預警后,提前通過小區物業部門通知了相鄰小區的業主。在此情況下,如果業主仍將車輛停放在可能對車輛造成損害的大樹附近,導致車輛出現損害,則其自身存在明顯過錯,可能要自行承擔車輛被砸的全部或大部分責任。
如上述情況引發爭議,建議爭議雙方保留好現場證據,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通過訴訟依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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