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古田縣人民檢察院與寧德市醫療保障局通過“行刑反向銜接機制”高效協作,對一起騙取醫保基金案件當事人在作出刑事不起訴決定后予以行政處罰,彰顯了法律對醫保基金的全鏈條保護。
案情回顧:隱瞞工傷騙醫保 數額雖小法難容
2021年3月至2022年4月間,被不起訴人陳某甲的父親陳某乙受雇于另一被不起訴人曾某所在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并安排在古田縣某小區從事綠化工作。2022年4月21日8時許,陳某乙在小區登高修剪樹枝時跌落摔傷。其間,曾某 、陳某甲在明知陳某乙在工作受傷不符合醫保報銷條件的情況下,經協商共同隱瞞工傷事實,通過虛構非第三方責任的方式,騙取醫療保險基1萬余元。古田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曾某、陳某甲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但因涉案金額較小、認罪態度較好且全額退贓,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
不起訴不等于不處罰!古田縣人民檢察院嚴格落實最高人民檢察院“行刑反向銜接”工作機制,在作出不起訴決定后,發現陳某甲、曾某的行為具有行政處罰必要性,即向醫療保障相關部門制發行政處罰意見書。寧德市醫療保障局經調查取證,依據《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對曾某、陳某甲分別處以騙取金額3倍和0.5倍的罰款,形成“刑事從寬+行政從嚴”的立體化懲戒格局。
古檢君說法
“醫保基金是群眾的‘救命錢’,任何欺詐騙保行為都將受到法律嚴懲。”本案通過刑事司法與行政執法的無縫對接,既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司法政策,又實現了“不枉不縱”的治理目標。
以案為鑒:守法意識須樹牢
本案當事人雖免于刑事處罰,但其騙保行為仍需接受行政處罰,3.6萬余元的行政處罰款遠超騙保所得。本案深刻警示公眾:切莫因小失大觸碰法律紅線,心存僥幸導致人財兩失。
相關法條鏈接:
《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責令退回;屬于參保人員的,暫停其醫療費用聯網結算3個月至12個月:
(一)將本人的醫療保障憑證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二)重復享受醫療保障待遇;
(三)利用享受醫療保障待遇的機會轉賣藥品,接受返還現金、實物或者獲得其他非法利益。
(部分圖片來源于網絡)
撰 稿:第四檢察部 湯經城
編 輯:鄭朋林
內容審核:黃 丹
發布審核:王忠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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