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拖鞋逛超市不慎被劃傷,究竟源于自身疏忽還是商家失職?近日,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健康權糾紛,最終判令超市全額賠償傷者醫療費、并酌情支持誤工費,合計2093.47元。
2023年5月,原告王某穿著居家拖鞋悠閑地步入通州某超市采購。當他正常行走至生鮮區時,突然感覺右腳拇趾被硬物劃了一下,定睛一看原來是生鮮柜下方的鐵架上有塊鐵皮向外翹起,十分鋒利,釀成了這場意外。超市的監控清晰記錄下王某被鐵皮劃傷的整個過程。王某受傷后前往衛生院治療,被診斷為足趾損傷。為此,王某找超市賠償,超市方以“消費者未著規范鞋履”為由拒絕擔責,雙方協商無果對簿公堂。
通州法院經審理認為,涉事超市生鮮區鐵架維護失當,翹起鐵皮形成明顯安全隱患。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的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超市既未設置警示標識,亦未及時檢修設備,存在顯著安全疏漏。而消費者著裝選擇屬個人自由范疇,現行法律并未禁止穿拖鞋購物。綜上,法院判令超市承擔全責,全額賠償傷者醫療費用343.47元及7天的誤工費1750元。
【法官說法】公共場所管理人負有安全保障義務
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即以積極行為的方式盡力保障具有一定關系的當事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義務,包括危險預防義務、危險消除義務和發生損害后的救助義務。該義務不可轉嫁,不能以消費者著裝為由而規避管理責任。
法官提醒,經營者首先應當重視場所內安全隱患,對于已發現的安全隱患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予以消除。另一方面,也需要重視對場所內各項設施的日常維護和管理,盡到充分的安全提示和保障義務,并做好突發情況的應急處置。
同時,管理人的安全保障義務與其管理和控制能力相適應,在合理限度范圍內。因此,作為進入公共場所的社會大眾,也應謹慎注意自身安全,防止危險發生。只有實現“管理預防”與“自我防護”的雙向強化,才能真正構建公共場所的安全生態。
通訊員 陳小輝 劉楊 李慧
校對 石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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