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暖花開,在市屬公園和街心花園,經常能看到老人們舒展筋骨的身影:既有雙杠上的“倒掛金鉤”“空中飛燕”等“硬核”鍛煉,也有散步、慢跑等相對輕松舒緩的“小運動”。不過,春季雖是鍛煉黃金期,老年人鍛煉運動的方式也是有動有靜,五花八門,但還是要格外當心。
記者梳理北京市近5年相關案例發現,“小運動”若不當心也會出現“大狀況”,老年人須警惕“健身變傷身”“遛公園遛進醫院”的風險。
公園鍛煉受傷,老年人占比近六成
作為在公園運動鍛煉的“主力軍”之一,老年人是在公園發生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主要人群之一。
記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查詢發現,2020年至今,以北京的公園為區域限定,近5年內,全市各級法院共審結了48起人員受傷索賠案件。從受傷人員年齡分布看,“一老一小”特征明顯:10歲以下兒童15起,占比約31%,60歲以上老年人28起,占比約58%,其他年齡階段人群5起,占比約11%。
雖然兒童和老年人占比都較大,但兩者受傷所處場所有著明顯差別。前者多發生在公園的游樂設施中,如滑梯、冰場、蹦床等,其中尤以蹦床最多;后者多發生在散步、休息的區域,如步道、臺階、座椅、綠地、廁所等,其中尤以步道最多,如在步道滑倒、絆倒,或者被其他人或寵物狗等撞倒。
這也恰恰體現出老年人在公園意外受傷事件的一大特點——劇烈運動時發生意外相對較少,而一些看似不起眼的場所、一些輕松舒緩的運動,反而更容易出現意外,而且傷情還不小,以骨折居多,有的還構成傷殘。
老年人在公園意外受傷后,約87%的案件涉及公園的設備設施,因此將公園管理方列為被告,約13%涉及被撞傷,因此將“肇事”的個人列為被告。值得注意的是責任的劃分,約83%的案件中,老年人被判決需要對損害后果承擔一部分責任,有的甚至需要自己負全責,僅有4起案件,老年人自身無過錯。
受傷場景一 步道
地磚凸出兩三厘米,大媽摔倒頭破血流
“我和朋友在荷花池邊的步道遛彎,邊走邊聊,突然就被路上一塊凸出地面的地磚絆倒了,把我磕得頭破血流。”69歲的于大媽在西城區一處公園散步時摔倒,“我找到公園工作人員,他們給我簡單處理了傷口,之后去我摔倒的地方拍了照片。”
當日,于大媽就醫發現,自己右側的一顆牙齒松動,經多次治療后無奈做了拔牙種牙處理。“我雖然有慢性牙周炎,但牙齒一直功能正常,沒有任何缺失和松動。這次摔傷部位在右側,受傷的牙齒也在右側,顯然就是在公園摔倒所致。”事后,于大媽將公園管理處訴至法院,索賠損失13萬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公園管理處屬公共場所管理者,公園內部人行路面存在磚塊凸起的情況,但公園未及時發現并維修,導致于大媽在此處行走時摔傷,公園存在過錯,應對于大媽的合理損失,在原因力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同時,法院也認為,根據在案照片等證據,地磚步道存在一定接縫和坡度是合理的,涉案地磚凸出地面僅2至3厘米,行人行走時應保持相應注意,于大媽行走時存在與同行人聊天、踏空情況,于大媽自身對其損害后果的產生也存在一定過錯。
法院也考量了于大媽摔傷時即存在慢性牙周炎的情況,但認為涉案損害加劇其牙齒松動情況。綜合考慮上述情況,法院酌定公園應以40%的比例對于大媽合理損失進行賠償,于大媽需對自身損失承擔60%,最終判決公園賠償于大媽4萬余元。
受傷場景二 座椅
借公園座椅拉伸,椅子翻了人骨折了
家住房山的75歲王老太經常去家附近的一處免費公園散步遛彎。一天早晨,王老太照常晨起鍛煉,就在她拽著公園座椅抻拉身體,并左右搖擺時,座椅突然翻倒,王老太隨之倒地摔傷導致腰椎骨折,雖經手術治療,但王老太還是構成了十級傷殘。
事后,王老太的家屬將公園設施養護公司訴至法院,索賠18萬余元,“我們去公園看過,公園座椅嵌入地面的部分都生銹老化了,才導致老人摔倒,你們對公園基礎設施未及時修理維護,也沒有設立安全警示標識或提示,應承擔賠償責任。”
公園設施養護公司則辯稱,公園的椅子是方便游客乘坐的,而不是用于鍛煉的。王老太拽著椅子搖擺鍛煉,把椅子拽倒了。王老太因損壞公共設施的行為而受傷,公園管理方沒有賠償義務。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在案證據,公園座椅確實存在老化失修的情況,公園設施養護公司未及時維修養護,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對損害發生存在明顯過錯,應在過錯范圍內承擔侵權責任。
公園內的長椅是供游客坐下休息時使用的,而非健身器材,在用力拉拽時,本身就存在一定危險性。王老太作為老年人,應對自身安全盡到相當的注意義務,應當預見到不當使用公園座椅借力鍛煉可能發生的危險,沒有予以防范,這也是損害后果發生的原因之一。
最終,法院綜合雙方過錯程度,酌定公園設施養護公司和王老太分別承擔60%和40%的責任,判決前者賠償王老太合理損失10萬余元。
受傷場景三 景觀石
把景觀石當座位,擅入“禁區”被繩欄絆倒
“我和家人散步途中感到有點兒累,就想找個地方坐下休息休息,但周圍沒有空座椅。”馬大爺在海淀區一個公園遛彎,“看到遠處有幾個人坐在一堆大石頭上休息,剛好有個人起身離開,我就想趕快坐到石頭上休息。”
不想,心急的馬大爺途中被設置在石頭堆前的繩索圍欄絆倒摔傷致骨折。馬大爺事后將公園管理方訴至法院,索賠5.8萬余元。
馬大爺認為,公園的石頭堆處一直有游客休息,公園在對此知曉的情況下,應確保自人行道至石頭堆的路線暢通無阻,不應該設置繩索護欄,公園對此存在過錯。
“那處石頭堆是公園的一處景觀石,雖然很多游客會擅自進入公園禁止進入的景觀區域,但這種現象屬于侵害了其他游客及公園相應權益的行為,馬大爺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自身沒有對行為的對錯和風險進行妥善識別,應自行承擔全部責任。”公園管理方辯稱。
法院審理認為,公園在馬大爺摔傷后接到家屬反映,第一時間到場協助其前往醫院就醫,在整個事件的處置過程中不存在過錯。此外,在路緣石已將人行步道與景觀區域隔開的情況下,馬大爺應對園內景觀區域及休息區域具備識別能力,也就是說,游客應該在園內的人行步道中行走及休息。公共區域內配套設施設置情況、其他游客的不當行為等因素,均非游客可以進入公共場所景觀區域的正當、合理理由。最終,法院判決駁回了馬大爺的全部訴求。
受傷場景四 跑道
散步時被5歲男孩撞倒,骨折構成傷殘索賠20萬
家住朝陽區的劉先生退休后空余時間增多,每天去家附近公園的塑膠跑道慢走。一個周六,公園跑道的人不少,其中就有劉先生和5歲男孩君君及其奶奶。
“我正走著路,突然一個嬉戲奔跑的男孩沖到我面前,我躲避不及就被撞倒了。”劉先生說,自己摔得不輕,在男孩奶奶陪同下去醫院就醫,經診斷,自己右側肱骨頭骨折,構成十級傷殘。事后,劉先生將孩子的父母訴至法院,索賠20萬余元。
庭審中,雙方對事發前幾分鐘的情形各執一詞。劉先生堅稱自己是被亂跑的孩子撞倒的,孩子奶奶卻說,雖然君君有三次回頭在等待自己,但每次都是待在原地不動,并沒有到處亂跑,因此也就沒有與劉先生發生身體接觸,“不是君君撞的,是他自己跌倒的。”
法院調取涉案公園的監控視頻發現,事發時劉先生和君君相向而行,雖然君君碰撞劉先生的瞬間視頻影像不夠清晰,但在此前,君君有邊小跑邊回頭張望的動作,而且劉先生摔倒時君君與其距離最近,再結合事發后圍觀群眾的反應以及雙方處理的方式,法院認為君君撞倒劉先生這一事實具有高度可能性,君君父母作為其監護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同時也指出,當時雙方距離4到5米時,劉先生已經看到君君向自己迎面跑來,且速度不快,劉先生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理應避免碰撞,因此,劉先生對損害的發生亦存在過錯。綜上,法院認定雙方各承擔50%的責任,判決君君父母賠償劉先生合理損失7.5萬余元。
警惕:公園里的“習以為常”暗藏風險
“安全,怎么強調都不為過。”房山法院張舒法官表示,公園是向不特定公眾開放的服務場所,屬于公共場所范疇。公園管理方應當對入園游客的人身及財產安全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應加強安全隱患排查,對公園的設施設備進行定期檢修,避免“被忽視”的安全風險。
“需要指出的是,公園管理方的安全保障義務有一定范圍,應以其管理義務和控制能力為限。”張舒法官進一步解釋,公共場所是否采取了必要措施防范危險的發生,是公共場所管理人是否應承擔責任的評判標準。例如,公園已經設置了明顯的禁行、禁入警示標志和圍欄的路段、草地等區域,明確告知、提示老年人需在成年人陪同下才能使用的設施、設備,老年人仍擅闖擅用,就需要老人自己承擔危險后果。
“就游客而言,尤其是體能較弱、反應速度較慢的老年人,無論在何處游玩,每個人都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責任人,應增強安全意識,自覺遵守游客行為規范,警惕‘習以為常’中的風險。”張舒法官提醒,公園的公共設施設備都有專門用途,并不是都可以用作運動、休息的器材。若游客使用公共設施設備不當,使自己陷入危險境地,就要對自我損害后果“買單”。(案件當事人均為化名)
記者:張宇
來源:北京日報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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