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學生欺凌事件時有發生,此類事件通過網絡被廣泛傳播,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學生欺凌不僅給被欺凌者造成精神痛苦和傷害,還會對學校環境甚至社會風氣產生消極影響。近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學生欺凌案件,以尋釁滋事罪判處被告人西西有期徒刑,并宣告緩刑。
西西和小美、小麗是同班同學,也是同宿舍舍友。西西擔任班長、宿舍長。入學之初,三人關系不錯,但后來三人因為作息習慣不同,常常發生沖突。三人同宿舍期間,西西謊稱與校領導有親屬關系,先后多次對小美、小麗進行語言威脅,規定二人的就寢和起床時間必須與其保持一致,還強迫二人幫其訂外賣、洗衣服,稍有不滿,便對二人拳腳相加。隨著時間的推移,西西的行為愈演愈烈,持續多次向小美、小麗索要錢款,累計金額達2萬余元。小美、小麗不堪忍受,便將事情經過告知父母。二人父母報警,西西被公安機關抓獲。西西到案后,其父母賠償了小美、小麗的全部經濟損失。小美、小麗對西西表示諒解。公訴機關以西西涉嫌尋釁滋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后認為,西西多次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其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應予懲處。考慮到西西系未成年人,其父母已代為賠償經濟損失,其本人獲得被害人諒解等情節,法院遂作出前述判決。
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西西的行為是否屬于學生欺凌?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學生欺凌是指發生在學生之間,一方蓄意或者惡意通過肢體、語言及網絡等手段實施欺壓、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傷害、財產損失或者精神損害的行為。該定義從主體、主觀目的、行為手段和后果四個方面對學生欺凌進行了明確界定,有助于幫助我們分辨什么情況屬于學生欺凌。
首先,從主體方面來看,欺凌者和被欺凌者均為在校學生,既包括普通中小學校,也包括特殊教育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等。其次,從主觀目的來看,行為人主觀上是蓄意或惡意欺負其他學生,積極追求他人人身、財產或精神受到損害的后果。再次,從行為手段來看,欺凌者的手段可包括身體毆打、言語辱罵、損毀或索要財物、網絡造謠等等。最后,在后果方面,欺凌事件對受欺凌者造成了傷害的后果,可包括人身傷害、財產損失或者精神損害三方面的一種或多種。
從該定義來看,欺凌者和被欺凌者的人數并不是判斷是否屬于學生欺凌的要素,關鍵在于一方實施了欺壓、侮辱的行為。本案中,雖然實施欺凌行為的僅有西西一人,但其假借與校領導有親屬關系對室友實施言語威脅、身體毆打、索要錢款的欺壓行為,造成室友身體傷害和財物損失,符合學生欺凌的定義。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章家庭保護中規定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不得放任、教唆其欺凌他人,第三章學校保護中規定了學校應當建立學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第五章網絡保護中規定了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網絡欺凌行為。均彰顯了國家法律對學生欺凌預防和治理的重視。對于預防學生欺凌,未成年人應不做欺凌者、不做受害者、學做保護者。
來源:中國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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