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人打官司,本想爭個理,結果一不留神說錯話,反而讓自己陷入被動?訴訟中,不少人因“自認”栽了跟頭!什么是自認?政訊通·全國法制調研中心今天來講一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當事人在訴訟中明確承認對自己不利的事實,就叫“自認”。舉個例子,朋友告你沒還錢,庭審時你順口說“確實晚了幾天還款”,這一句話,可能直接被法院認定借款事實成立,連對方都不用再費力舉證。
為啥說自認是訴訟“減分項”?因為一旦自認,除非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否則法院會直接采納,結果很可能對你不利。就像離婚財產分割案中,隨口承認轉移過存款,可能導致少分財產;合同糾紛里承認違約,就要承擔賠償責任。
那該怎么避免踩坑?記住三點:
第一,開庭前梳理事實,提前準備好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和說辭;
第二,回答法官或對方提問時,別沖動,想清楚再開口,不清楚的先別急著回應;
第三,委托專業律師,關鍵時刻能幫你把關。
打官司步步驚心,一句話可能改變結果!你或身邊人有過類似經歷嗎?評論區聊聊,咱們一起避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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