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碼加群即可免費獲取電子版資料!”
這樣的標語在互聯網時代下的教培行業
屢見不鮮。
加入教育機構創建的“某某備考群”,
群成員在群聊中傳播侵權圖書電子版本,
然而,這樣的“資料分享”真的合法嗎?
群主默示這種肆意的“分享交流”,
是否要擔責?
近日,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虹口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在微信群內傳播侵權圖書的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
案情回顧
《2021年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輔導教材經濟法》(以下簡稱2021年注會經濟法教材)是廣大考生備考注冊會計師的資料之一。經授權,某財經出版社(以下簡稱財經出版社)獨占行使該教材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并可以自己名義進行維權。
某培訓公司(以下簡稱培訓公司)是一家知名教育培訓機構。2022年,培訓公司在官網上宣傳報名即可獲得備考材料領取的活動,學員只要掃描網頁中的二維碼并支付1元,即可獲得“通關電子資料包”一份,網頁展示的備考資料中出現了2021年注會經濟法教材的封面圖片。
繼續掃描“通關電子資料包”中的二維碼,添加微信昵稱為“糖果”的微信號,學員就會被“糖果”邀請進入涉案微信群。而在涉案微信群中,群成員“點點”發送了免費下載2021會計注會經濟法的網盤鏈接。經比對,該鏈接內容為財經出版社出版的上述教材,但財經出版社從未發行過該教材的電子版。
財經出版社認為,發送侵權資料的人為培訓公司的工作人員,只是沒有表明身份。培訓公司對該微信群負有管理義務,在發現有群成員傳播侵權書籍的情況下沒有任何制止行為,屬于以隱蔽手段實施直接侵權,于是訴至虹口區人民法院,要求培訓公司停止侵權,即以發布群聲明,并將群聲明單獨發送給微信用戶“點點”的方式防止再次擴散,另主張賠償相關經濟損失和維權開支。
法庭上,培訓公司辯稱,微信群并非其建立,“糖果”并非培訓公司員工,也不清楚“點點”為何人,轉發行為與培訓公司無關。涉案微信群是注會備考資料分享群,并非資料出售群,且涉案行為屬于合理使用,不構成侵權。
圖片源自網絡
人民法院裁判
虹口區人民法院認為,結合在案證據,無法認定侵權鏈接是由培訓公司及其工作人員發送,故培訓公司并非直接實施侵權行為。
然而,公眾可在接入培訓公司網頁鏈接并支付費用之后添加“糖果”的微信,并通過“糖果”而加入涉案微信群。同時,結合群公告內容,法院認為培訓公司是涉案微信群管理者的事實達到民事訴訟證據高度可能性的認定標準。群成員“點點”在涉案微信群中發布資料鏈接,通過該鏈接可下載取得涉案作品電子版。培訓公司作為互聯網群組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組管理責任,而培訓公司并未要求群成員不發布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資料鏈接,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疏于管理幫助他人侵權,應承擔侵權責任。
此外,涉案微信群為學員提供資料傳輸交流場所,相關群成員在群內發布可下載侵權作品的鏈接,明顯并非為個人學習、研究使用。據此,培訓公司構成侵權。考慮到事后培訓公司已無法刪除微信群中的鏈接,亦無法要求實際發送者撤回內容,故法院未支持停止侵權的相關訴訟請求。
綜上,法院根據作品知名度、市場價值、獨創性程度等因素,依法酌情判定培訓公司賠償財經出版社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合計2萬元。判決后,雙方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徐丹陽
虹口區人民法院
執行裁判庭
二級法官
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件與網絡空間緊密相關,是知識產權案件中占比較高的類型之一。互聯網群組中,群成員實施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管理者不作為的,可能承擔侵權責任。
一、互聯網群組管理者的認定
互聯網群組,是指互聯網用戶通過互聯網站、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等建立的,用于群體在線交流信息的網絡空間。實踐中,互聯網用戶往往出于特定工作、生活的溝通需要而建立此類群組。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的《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明確,互聯網群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組管理責任,規范群組網絡行為和信息發布。
一般情況下,群主對群組負有管理責任。在出于工作需要而建立的群組中,其他群成員可以通過進群方式、群名稱、群公告及群主發布的信息來判斷群主的身份。如果上述信息都明確指向了如本案培訓公司一樣的特定主體,則可以確定該主體系互聯網群組管理者。
二、互聯網群組管理者的責任
群成員在群組中傳播侵權作品,構成對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直接侵權,群組管理者雖未直接實施侵害行為,但其為侵權行為開啟了危險源。由于網絡空間的開放性,在互聯網群組中實施侵權行為相對于線下侵權行為更容易;由于互聯網群組相對于論壇、電商平臺等網絡媒介具有人員上的封閉性,在其中實施侵權行為又更隱蔽。為此,互聯網群組管理者應當盡到對侵權行為的注意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幫助侵權者與直接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如果不能查明在群組中實施直接侵權的人就是群組管理者,那么群組管理者也構成幫助侵權,應當與直接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因此,群組管理者應當對發生在群組中的侵權行為予以規制。在本案微信群中,群主有能力通過事先審查入群者的身份、發布群公告,事后移出群聊、解散群聊等方式預防和制止侵權行為。
圖片源自網絡
三、侵權責任的預防
網絡群組空間并非法外之地,群組管理者應當履行“守門人”責任,堅守法律的底線。互聯網群組管理者擁有發布群公告、刪除群成員發布的信息、移除群成員等一系列管理權限,更有著相應的職責。互聯網群組管理者應牢記“事前明確規則、事中積極監督、事后快速處置”的核心義務。
法官提醒,管理者應通過規范管理、成員教育和普及法律知識等有效方式,積極降低群組內的侵權風險,做到“不縱容侵權、不主動參與、及時自檢自查”,以保護自身及群成員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共同營造尊重知識、保護原創的清朗網絡環境。
法條鏈接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條 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行為。
第五十三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民事責任;侵權行為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權的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無害化銷毀處理侵權復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違法經營額難以計算或者不足五萬元的,可以并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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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丨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門:知識產權審判庭
文字:徐丹陽、李宣霏
責任編輯:郭燕、姜葉萌
編輯:孫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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