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庫:設立的企業未登記為合伙企業,合伙人因合伙經營產生的糾紛如何處理?
按照合伙協議所設立的企業登記為“企業法人”的,各合伙人因經營該企業所產生的糾紛不適用合伙企業法,應按照合伙協議處理。
閱讀提示:
人民法院案例庫是收錄經最高人民法院審核認為對類案具有參考示范價值的權威案例,包括指導性案例和參考案例。最高法院要求,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必須檢索查閱案例庫,參考入庫同類案例作出裁判。這對于促進統一裁判規則和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保障法律正確、統一適用無疑具有重要意義。
如果按照合伙協議設立的企業并未登記為合伙企業,而是登記為“企業法人”,合伙人因經營產生的糾紛如何處理?李營營律師團隊長期專注研究與合伙有關業務的問題,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陸續發布。本期,我們以最高人民法院處理的合伙合同糾紛案件為例,與各位讀者分享法院審理類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字樣,屬于非法人組織,其不能取得法人資格。根據合伙協議成立的企業登記為企業法人后,各合伙人因經營該企業所產生的糾紛不能適用合伙企業法,應當根據合伙協議處理。
案件簡介:
1、2006年9月16日,李某加入冷水江市某礦廠,以其兒子名義與蔡某等七人簽訂《合伙合同書》,約定共同出資、經營、收益、共負盈虧,合伙期限十年,煤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2006年9月20日,礦廠召開全體合伙人會議和董事會議,決議煤礦內部管理結構和運作模式比照有限公司進行。選舉蔡某為董事長,聘請李某為礦長兼法定代表人。
3、2007年11月,李某因被解聘等問題糾集人員阻撓煤礦生產,導致其自11月15日起不再參與管理。
4、2007年12月9日,冷水江市某礦廠向公安局舉報李某職務侵占。12月17日,市公安局立案并追繳40萬元。之后,公安局撤銷案件并返還40萬元至李某賬戶。
5、2008年1月25日,冷水江市某礦廠作出處理決定,對李某的出資及扣款事項進行處理,除李某外其他合伙人簽名。之后,蔡某、騰某、陳某三人簽訂新《合伙合同書》,其他合伙人退出,約定退還原合伙人出資款等事項。
6、2011年5月18日,冷水江市某礦廠、蔡某等七人向法院起訴,請求李某償付欠款273,409元、墊付款利息656,000元,并承擔合伙期間經營虧損1,303,253元。李某提起反訴,要求確認《合伙合同書》解除、退還出資款及利息、支付墊付費用等。
7、2012年10月9日,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確認《合伙合同書》于2007年11月16日解除,判令李某支付欠款及損失,冷水江市某礦廠退還出資款及利息。李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8、2013年1月25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調整出資款利息的計算方式,維持其他判項。之后,最高人民檢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抗訴。
9、2016年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再審判決撤銷一、二審判決部分判項,確認《合伙合同書》解除,判令冷水江市某礦廠與蔡某等七人對返還出資款及利息承擔連帶責任。
案件爭議焦點:
冷水江市某礦廠、蔡某等人是否應向李某返還出資款?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要點:
1、本案糾紛基于《合伙合同書》的履行和出資款返還,屬于合伙協議糾紛,不應適用合伙企業法。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根據合伙企業法第十五條和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字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的規定,企業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取得法人資格。在冷水江市某礦廠成立之初,《冷水江市東明煤礦與大石嶺煤礦合并補充合同》將冷水江市某礦廠約定為股份制企業,后登記為集體所有制的企業法人,并明確了法定代表人,領取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冷水江市某礦廠并未在其名稱中標明“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字樣,也未在經營期間對企業名稱進行過變更。同時,《合伙合同書》第四條約定:“本煤礦是一家由全體合伙人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收益、共負盈虧、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法律責任、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合伙企業”。此后的合伙人會議決議和董事會決議均是根據《合伙合同書》,對煤礦經營、李某問題等內部合伙事項所作的處理??梢?,冷水江市某礦廠并非合伙企業,其對外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蔡某等七人與李某共同簽訂并履行《合伙合同書》,并對冷水江市某礦廠進行投資、經營,由此產生本案糾紛。本案雖然還涉及李某替冷水江市某礦廠對外墊付的費用及其工資獎金,但雙方主要爭議在于《合伙合同書》的履行和李某合伙出資款的返還,故本案基本法律關系應為合伙協議糾紛,一、二審將冷水江市某礦廠認定為合伙企業,并進而將本案定性為合伙企業糾紛不當,應予糾正。
2、李某自2007年11月15日后退出合伙,合同解除,雙方應當根據《合伙合同書》處理出資款的返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本案雙方在訴訟中認可李某自2007年11月15日后不再是冷水江市某礦廠礦長及法定代表人,結合此后多份會議決議、董事會決議以及李某此后不再參與煤礦經營管理的實際情況,足以認定自2007年11月15日起,李某已經退出合伙,李某與蔡某等人所簽的《合伙合同書》就此解除。該合伙協議解除后,雙方應當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及《合伙合同書》處理出資款的返還問題。
3、蔡某等其他協議合伙人在處理李某退伙問題的會議紀要中簽字同意,對出資款的返還負有連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合伙合同書》為李某與蔡某等全體協議合伙人所簽訂,并加蓋有冷水江市某礦廠印章。李某的出資款由冷水江市某礦廠收取,投入生產經營。冷水江市某礦廠應向李某返還相應出資款,蔡某等其他協議合伙人作為《合伙合同書》的合同相對方,且均在處理李某退伙問題的會議紀要中簽字同意,故應當對出資款的返還負有連帶責任。
綜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糾紛應按照案涉《合伙合同書》處理,冷水江市某礦廠與蔡某等七人應當對返還李某出資款及利息承擔連帶責任。
案例來源:
人民法院案例庫:《冷水江市某礦廠、蔡某等訴李某合伙合同糾紛案》[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抗字第25號],入庫編號:2023-16-2-127-001。
實戰指南:
1、法律對合伙企業和企業法人的登記和名稱有明確規定,合伙企業不能取得法人資格,且名稱需體現合伙性質。本案中礦廠登記為企業法人,即便有合伙協議,也不能認定為合伙企業,其糾紛應按合伙協議處理。實踐中還存在將某個合伙人的名義登記為個體工商戶,或者注冊成有限責任公司但未將所有投資人登記為股東等情況,在這些情形下,合伙人一旦因經營發生糾紛,都應當按合伙協議處理。協議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體現,只要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就應作為確定各方權利義務的依據。
2、在此,我們建議合伙人在簽訂合伙協議時,應當在協議中明確約定“共同出資、共擔風險”等合伙核心條款,避免使用模糊表述,同時約定出資比例、利潤分配、虧損承擔、退伙條件、財務管理等詳細條款,可有效減少爭議。若為合伙目的,我們建議直接注冊為合伙企業,明確“合伙”性質,避免登記為法人或個體工商戶導致無法適用《合伙企業法》。
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十五條:“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普通合伙’字樣?!?/p>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六十二條:“有限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伙’字樣?!?/p>
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申請企業法人登記,經企業法人登記主管機關審核,準予登記注冊的,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取得法人資格,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依法需要辦理企業法人登記的,未經企業法人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注冊,不得從事經營活動。”(本案適用的是2016年2月6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
在檢索大量類案的基礎上,北京李營營律師團隊總結相關裁判規則如下,供讀者參考:
1、申請人出資目的為成為公司股東而非合伙人,雙方不存在合伙合意,不構成合伙關系。
案例一:《史某、王某等合同糾紛案》[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23)晉民申1918號]
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十條(現《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條)“個人合伙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伙經營、共同勞動”的規定,合伙人之間必須具備共同出資、共擔風險、共享利益且對外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意思表示,該合伙合意應當以明示的方式表達。本案中,申請人支付出資款的目的并非成為被申請人的合伙人,而是以其出資成為龍城金盾保安公司分公司的股東,因此,雙方之間不存在合伙的意思表示,不構成合伙關系。案涉投資協議對雙方出資方式、出資數額、權利義務等進行了約定,形成共同組建成立分公司的合作意向,后該公司未能設立,申請人請求返還其投資款。對設立公司行為所產生的費用、債務以及返還投資款所產生的糾紛,符合公司設立糾紛的法律特征,因此,本案案由應當確定為公司設立糾紛,原審按合伙糾紛處理確有不當。
2、協議內容涉及合伙經營企業的名稱、期限、入伙退伙、事務執行及清算等條款,且對利潤虧損的分擔方式及合伙人責任的約定符合《合伙企業法》特征,應認定為合伙企業糾紛。
案例二:《徐萌、盛晶晶合伙企業糾紛案》[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粵03民終15125號]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從該協議書的約定來看,協議書的名稱為合伙經營而非股權轉讓。協議的內容包括了合伙經營企業的名稱、經營期限、入伙和退伙、除名、合伙事務的執行以及合伙的終止與清算等事宜,而股權轉讓一般是指股東將自己所持有的出資額或股份轉讓給他人,使他人成為公司股東的行為,其協議內容應當僅包括轉讓的股權名稱、份額、價款、履行期限和方式等,不包括標的公司的經營管理和期限等內容。對于經營利潤和虧損,雙方不僅約定了按投資比例分享利潤,還約定虧損先以合伙企業財產償還,不足部分由雙方按比例承擔,同時規定因合伙人嚴重違約、重大過失或違反《合伙企業法》導致合伙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賠償責任,同時還明確了雙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的規定確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解散應負的賠償責任,這一點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股東以出資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明顯不同。因此,將本案確定為合伙企業糾紛更符合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及其所簽《合伙經營協議書》的約定。
專業背景介紹:李營營,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北京企業法律風險防控研究會第二屆理事會理事,畢業于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碩士(公司法方向),專注于民商事訴訟與仲裁、商業秘密民事與刑事、保全與執行等實務領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級高級人民法院成功辦理多起重大疑難復雜案件,辦理案件標的金額超過百億元。在民事擔保業務領域,李營營律師長期帶領團隊扎根深入研究擔保與反擔保訴訟案件相關的法律問題和裁判規則。在擔保與反擔保領域,李營營律師根據長期深入研究專項領域的積累成果,形成了近百篇專業研究文章,在交出版社陸續出版成書的同時在平臺上進行發布,希望讀者能夠更多了解擔保與反擔保知識,避免使自己合法權益收到損害。同時,李營營律師辦理多件大額擔保案件,并取得良好效果。在商業秘密非訴項目方面,李營營律師團隊可以有效協助企業完成與商業秘密相關的融資、債轉等業務。李營營律師團隊深耕知識產權民事糾紛和刑事犯罪領域多年,對涉知識產權(尤其是商業秘密)相關法律問題均有深入研究。截至目前,李營營律師在“法客帝國”“民商事裁判規則”“保全與執行”等公眾號發表與商業秘密、公司實務、保全與執行等話題相關專業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轉載,廣受業內人士好評。2022年,李營營律師結合多年來辦理大量執行審查類相關業務的經驗,以真實案例為導向,對各種業務場景下的主要法律問題、典型裁判規則、風險應對策略和解決方案建議進行類型化匯總和歸納,合著出版《保全與執行:執行異議與執行異議之訴實戰指南》。接下來,李營營律師團隊會陸續出版商業秘密訴訟實戰的相關書籍、技術合同糾紛、擔保糾紛、合伙糾紛實戰相關書籍,以更好服務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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