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靜安寺街道城管中隊接到一則關于華山路某居民區內存在違建的緊急投訴。
在初步了解到該處違建屬于新型可伸縮式高空違建,隱蔽性較強后,隊員們一方面詳細比對建筑圖紙,了解建筑的原始結構和設計規劃;另一方面,通過實地勘察、同房型比對、走訪周邊居民以及調閱監控錄像等方式,不放過違建的每一個細節和每一條線索。
在掌握充分證據后,隊員們積極與違建當事人進行面對面溝通和耐心的說服教育,分析違建可能帶來的安全隱患和對城市環境的不良影響,讓當事人真正認識到違建的危害,主動配合拆除違建。
接下來,靜安寺街道城管中隊將進一步加強對轄區內高空違建的巡查,迅速回應市民訴求,同時加強違建相關法律法規的社區宣傳,會同社區管理部門及時制止違法行為,守護社區家園。
小貼士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一款: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第(二)項:禁止下列損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行為:(二)違法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第八十四條:違反本規定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違法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的,由城管執法或者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根據職責分工,依照《上海市拆除違法建筑若干規定》的相關規定予以拆除,可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記者:邢蓓琳
編輯:徐悅琳
資料:靜安寺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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