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親騎自行車,被一輛黑色雷諾SUV撞飛數米,全身多處骨折,留下傷殘。事發一年了,我們覺得事故處理中存在多個疑點,至今賠償、追責問題未得到解決。”4月17日,廣西柳州王女士向華商報大風新聞反映。
事故發生現場
>>>突發事故
“我爸爸被撞飛數米,頭皮都掀了起來”
王女士介紹,2024年4月13日晚7時40分,其60歲剛退休的父親在柳州市柳北區濱江東路綠城楊柳郡棕櫚苑東門外遭遇車禍。
警方在現場拍照取證
“我爸爸從小區門口出來,騎自行車穿過馬路,他想從小區到鳳凰橋底跳健身操,蒙某某駕駛的黑色SUV從南往北開,我爸爸被撞飛數米開外,頭部落地,頭皮都掀了起來。”
“當時,好心人打救援電話,120救護車把他送到醫院。醫生診斷是多發傷,六根肋骨和鎖骨骨折,脊椎是壓縮性骨折,送進ICU搶救。”
60歲剛退休的王先生受傷送醫
醫院診斷病歷顯示,傷者王先生腦震蕩,右側額顳頂部軟組織挫裂傷,雙側多發肋骨骨折,雙肺挫傷,椎體壓縮性骨折,頸椎退行性變,右鎖骨遠端不全骨折,雙肩關節退行性變。
>>>酒精檢測
“交警現場檢測超標,但第三天送檢結果沒超標”
王女士告訴記者,“交警當晚給蒙某某采集了血液,但到了第三天,也就是4月15日,他的血液才送到疾控中心檢測,這個司法鑒定結果是沒達到20mg的酒駕標準,我覺得很詫異。”
交警使用的酒精檢測儀紅燈亮起
王女士提供的交警執法現場圖片顯示,交警使用的酒精檢測儀紅燈亮起,檢測單顯示,現場檢測結果是22mg/100ml,上面有蒙某某的簽字。
記者看到,柳州市疾控中心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顯示,委托方是柳北交警大隊,受理日期2024年4月15日。4月16日鑒定意見為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8.41mg/100ml。
司法鑒定意見書
>>>事故認定
交警按簡易程序處理,調查認定駕車者承擔主責
2024年4月13日,柳北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顯示,據交警調查,蒙某某駕車直行過程中,車頭部位與橫過道路王某某騎行自行車右側部位發生碰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王某某受傷。認定當事人蒙某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王某某承擔事故次要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認定書顯示,受傷當事人傷勢輕微,各方當事人一致同意適用簡易程序處理。損害賠償調解結果一欄填寫的是:“已多次聯系當事人王某某及家屬,說明事故成因及事故責任(有視頻),其對事故責任有異議,拒絕簽名。”記者看到,該欄當事人和交警簽名處空缺。
王女士認為,交警用簡易程序處理事故不妥,“簡易程序一般是沒有重大傷亡或重大財產損失才適用的,但我爸已經造成嚴重傷殘。而且這個事故責任認定書簡易程序版上簽的日期是4月13日,也就是事發當天,但我們是在10月份才收到交警郵寄過來的。我們對柳北交警也進行了投訴,他們承認不應該使用簡易程序。”
一段家屬與柳北交警溝通的錄音顯示,交警承認剎車印等相關檢測沒有做,“這個是我們工作的缺失,做了就做,沒做就沒做,我們不回避。”
王女士介紹,蒙某某當晚駕駛的是私家車,“交警說我爸爸橫過馬路,沒提對方的車速。”“我對此很不滿,但當時很多人勸我……我沒法推翻這個不是酒駕的司法鑒定結論。4月21日,交警組織雙方調解,當天也是我們對司法鑒定有異議可以申訴的最后一個工作日。”
>>>推翻承諾?
“他當初答應承擔所有醫藥費,后來卻不愿負責”
考慮到后續康復和生活照護,王女士提出了和解條件。“因為我爸爸傷情比較嚴重,我們要求對方承擔所有醫藥費,包括出院幾個月時間住家看護的費用,當時蒙某某都答應了。”
王女士說,“我擬了書面和解協議,拿過去給蒙某某看,要求他簽訂書面和解協議,但是他不愿意簽字,讓我相信他會履行,我們相信了他的話。”
王女士表示,事故發生半年后,他們才“徹底看清對方”。
“交警按照簡易程序劃分事故責任,給我們定了次要責任,占30%,他是主要責任。因為沒有達到酒駕標準,他可以走保險,他是全保,保險公司對我爸進行賠償。當時就按照病歷認為達到十級傷殘,可以賠付一筆款項。”
“但這時他說,之前所有的醫藥費都是他墊付的。我爸爸醫藥費花了5萬多元,他讓保險公司扣除1.5萬元。”
王女士對此有異議,“他當初答應負責所有醫藥費的承諾就推翻了,包括我爸爸出院后的住家看護費也沒有給,他只是出院時給了600元紅包,其他的都沒做到。”
>>>法院證實
肇事者已退休 不清楚是否因事故受影響
4月18日,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多次聯系肇事者蒙某某,但其一直未接聽電話,截至發稿,也未回復記者發去的采訪短信。
王女士說,“蒙某某是一名法官,1964年2月出生,事發時他內退。”
記者聯系柳州市中院,辦公室工作人員表示:“蒙法官退休了。”對于蒙某某是否因此受影響,工作人員稱不掌握情況,讓記者聯系中院研究室。記者多次聯系柳州市中院研究室,但電話一直無法打通。
4月18日,記者聯系柳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柳北大隊,詢問這起事故為何適用簡易程序處理,民警稱:“我們是大隊辦公室,不負責具體業務和事故處理,你有什么可以來我們大隊,我可以向領導匯報。”記者隨即留下聯系電話。
稍后,這位民警回復稱:“我們有管理規定,你要想采訪或者了解情況,要去上級部門了解,統一由他們答復。”
>>>律師說法
酒后駕車抽血檢驗結果沒出來,不應用簡易程序認定
“酒駕檢測是以現場測試為初始標準,如果現場測試的指數達到酒后駕車標準,需要對司機立即進行抽血鑒定,這樣才能固定檢測標準。”
知名律師譚敏濤指出,《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95條規定,對有酒后駕駛機動車嫌疑的司機,應當進行呼氣酒精測試。當事人對呼氣酒精測試結果無異議的,應簽字確認。事后提出異議的,不予采納。該規定明確,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提取血樣,檢驗血液酒精含量——
當事人對呼氣酒精測試結果有異議的;當事人拒絕配合呼氣酒精測試的;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涉嫌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
譚敏濤表示,按照上述規定,執法交警當晚應當立即對司機進行抽取血樣。受害者家屬如果對酒精檢測結果不服,可以提出復議申請,要求重新鑒定。
對于事發當晚交警大隊即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譚敏濤認為:“在呼吸酒精檢測涉嫌酒后駕車的情況下,事故認定書應該等抽血檢驗結果出來后再做事故認定,因為事故認定與肇事者是否酒后駕有很大關系,不能在沒有確定肇事者是否酒駕的情況下就劃分責任。”
譚敏濤強調,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23條規定,如果當事人傷勢輕微,各方當事人一致同意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傷人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但在本案中,受害人受傷嚴重,而且肇事者還有酒后駕車的嫌疑,并且受害者家屬并不同意適用簡易程序處理,該案應當適用普通程序處理。”
譚敏濤表示,事發后肇事者答應全部向受害者承擔醫療費,但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協議,一旦肇事者反悔,受害者的權益很難得到保障。“如果雙方協商不了,受害者家屬可以向法院起訴,以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責任認定標準來要求肇事者承擔賠償責任。”這也提醒受害者一方,在發生交通事故后,如果雙方能達成一致的協商意見,最好簽訂書面賠償協議,以便日后要求肇事者履行協議。如果沒有簽訂書面協議,受害方就面臨對方反悔、只能另行起訴的風險。
此外,對于受害者的傷殘標準,譚敏濤建議,雙方可以根據受害者的病情協商,協商不了的話,委托第三方機構鑒定。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 李華 編輯 劉夢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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