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16日,海越能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ST海越、海越能源,代碼:600387)發(fā)布《關于公司、控股股東及相關責任人收到中國證監(jiān)會浙江監(jiān)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
曾代理投資者告贏100余家上市公司并獲賠的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厲健律師(證號:13301200210145176)表示,根據(jù)處罰決定,*ST海越等涉嫌證券虛假陳述,受損投資者可依法索賠。
公告顯示,浙江證監(jiān)局查明,當事人違法事實如下:
一、海越能源未按規(guī)定披露控股股東非經營性資金占用。2021 年至 2022 年期間,在控股股東銅川高鑫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的組織、指使下,海越能源及下屬企業(yè)通過向供應商預付貨款的形式,將公司資金轉出,用于控股股東及其控制的公司使用。上述行為構成控股股東非經營性資金占用。其中 2021 年 1-6 月發(fā)生額 17,737.5 萬元,余額 17,737.5 萬元,占公司當期凈資產的比例分別為5.37%、5.37%;2021 年發(fā)生額 37,717.99 萬元,余額 7,451.52 萬元,占公司當期凈資產的比例分別為 11.08%、2.19%;2022 年 1-6 月發(fā)生額 41,319 萬元,余額 31,292 萬元,占公司當期凈資產的比例分別為 12.5%、9.47%;2022 年發(fā)生額68,800萬元,余額35,543萬元,占公司當期凈資產的比例分別為20.67%、10.68%。截至2023年4月30日,案涉占用資金已全部歸還。上述情況,海越能源未按規(guī)定及時披露,亦未在2021年半年度報告、2021年年度報告、2022年半年度報告中披露,在2022年年度報告中部分披露,但未真實、準確、完整披露。
二、海越能源錯誤使用總額法確認收入,導致 2022 年半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2023 年 4 月 29 日,海越能源披露《關于前期會計差錯更正的公告》,其中同時調減 2022 年半年度合并營業(yè)收入、營業(yè)成本 302,081.64 萬元。前述會計差錯更正事項主要是由于公司對 2022 年 1-6 月的部分貿易錯誤使用總額法確認收入,確認相應成本,并在 2022 年半年度報告中披露,導致公司 2022 年半年度報告虛增營業(yè)收入、營業(yè)成本 302,081.64 萬元,分別占更正前 2022 年半年度報告營業(yè)收入、營業(yè)成本的 49.33%、50.51%。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虛假陳述司法解釋,上市公司、實控人等因證券虛假陳述行為導致投資者權益受損,投資者可以依法起訴索賠,索賠范圍包括投資差額損失、傭金和印花稅損失。
厲健律師表示,根據(jù)司法解釋,暫定:一、在2021年8月31日至2023年4月28日期間買入*ST海越股票,并在2023年4月28日收盤時持有該股票的受損股民可以索賠;二、在2023年4月29日至2024年4月19日期間買入*ST海越股票,并在2024年4月19日收盤時持有該股票的受損股民可以索賠。索賠條件以法院認定為準。
索賠需提供證券開戶信息查詢單、股票對賬單(2021年8月1日起至今)、聯(lián)系方式等。
(厲健律師,系中國法學會證券法學研究會理事、中國證券業(yè)協(xié)會證券糾紛調解員,2009年榮獲“浙江省優(yōu)秀青年律師”稱號。2003年至今,厲健律師代理投資者告贏100余家上市公司并獲賠,成效顯著。其中,投資者訴杭蕭鋼構虛假陳述案入選2012年度“全國法院十大調解案例”,投資者訴祥源文化、趙薇等虛假陳述案入選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商事案例,投資者訴輝豐股份虛假陳述案系江蘇省首例證券糾紛普通代表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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