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大同訂婚案網絡上火爆的同時,隨著二審結果的判定,維持一審原判,算是在司法層面結束了這件事情。
而近日,中國婦女報在網絡平臺發布聲明稱“這件事情經過法律保障了被害者女性權利,等到了法律的公正裁決”,但這次發文并未提到大家還在關心的另一件事情:既然男方被判強奸罪,拘留長達數百天,那么隨著案件的下落,女方接受男方的彩禮何時歸還?
根據了解,男方在為了進行訂婚之前便交付給了女方10萬元的彩禮錢以及7.2克的金戒指。
而根據有關新聞報道,女方在二審開庭前將10萬元的彩禮錢退至婚姻機構,因為雙方是在以中介的介紹下而產生交集并促使其結婚。
但當時距離男方被以強奸罪定案后進入看守狀態已超過60天時間,而在這期間女方并無任何所作所為,后來隨著事件的發酵,在網絡上得到了更多人的關注,之后才發生的退回彩禮錢的事情。
這件事情發生的很蹊蹺,也很奇怪,如果是女方在認定男方為強奸的那一刻起,無論結果如何,所做的第一件事是必然是退回彩禮錢,然后對其起訴取消之前的一些協定。
但女方偏偏在事情發酵鬧大之后并且是在找中介所退回,并未直接與男方家屬聯系。
就像網友所說的那樣:“假設我搶了銀行的錢,但我發現銀行已經知道是我搶的后,我又還回去,犯不犯法,誰可以解釋一下?”
另外在二審判決前,女方的母親曾向男方母親提出協議,要求其簽署5份協議。
“女方家屬要求寫的,不寫兒子就會被抓進去。”
而從這一時間我們更可以看出來,在南方一審判決后被以強奸罪拘留的狀態之下,女方想的不是如何再次以法律程序將男方予以應當的處罰,而想的是怎么利用這次機會為自己斂取更多財富。
既然女方已經知道男方是強奸犯,是個敗類,是個小人,那就不應該在將女兒推向火坑,那么以各種協議的形式比如“在房產證上填上女性名字”的方式來表明什么呢?
其實本次案件最讓人產生爭議的問題還是男方的法律知識太過于盲目和薄弱。
訂婚本是鄉村民間的一種約束規定,但他在法律上并不被承認,在鄉村地區訂婚是已經作為一個結婚前必不可少的儀式。
這次法律按照“訂婚不等于性同意”的觀點,本人也是十分贊同,壞就壞在了男同胞們對于法律的薄弱,所以說各位同志們還是要熟讀法律呀!
而根據二審法官在判決上的話語,“違背婦女意愿便是強奸”,看了很多律師的講解,在法律上確確實實有這么樣的一個規定。
但是根據一些了解,還有一種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交易形式,是不被納入違背婦女意愿的。
好了,這次事件或許已經結束,但他帶給我們的影響和教訓絕對不會止步于此,而最淺顯易懂的道理就是:
“任何口頭上和民俗約定的東西都不奏效。”
“先領證,后結婚,彩禮最后給。”
“保護好自己來之不易的財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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