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〡李老逵
近日,上海一起交警攔截電動自行車致兩人受傷的視頻登上了熱搜。
視頻中,正在斑馬線前執勤的一位交警,面對騎行過來的電動自行車,伸手就去拽了一把電動車主的衣領。
結果電動車一下被拽倒,車主被摔倒在地,而且還把旁邊一位騎自行車的路人也給帶倒在地。
視頻一經曝光,網上引發了不小的爭議。有人直指交警這是“暴力執法”。
也有很多網友支持交警的做法,覺得交警是在正常執法,電動車駕駛人不聽從指揮,截停也是應該的。
還有持中立觀點的網友認為,交警執法沒有問題,但這種攔截方式是否恰當還值得商榷。
上海市公安交管部門工作人員回應稱,電動自行車駕駛員有在機動車道上行駛的交通違法行為,民警對其進行正常攔停,且已二次示意,駕駛員仍加速行駛,最終導致摔倒。
普陀交警違法投訴中心工作人員表示,已接到此事投訴,正介入調查原因,并會調查交警的執法記錄儀,如查詢屬實會處罰。
我反復看了視頻并查閱了有關規定,我認為交警的執法方式是不妥當的。
不管騎車人是否有違法行為,交警是否已經二次示意,用伸手拖拽駕駛人的方式去攔停一輛正在加速行駛的電動車都是錯誤的,對雙方都危險。
是否違法是一回事,規范執法是另外一回事。試想如果是機動車,交警還會這么攔么?
《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第七十三條明確規定,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執勤執法時,除了堵截嚴重暴力犯罪嫌疑人外,不得在行車道上攔截、檢查車輛。如果機動車駕駛人拒絕停車,交通警察不得站在車輛前面強行攔截,或者腳踏車輛踏板,將頭、手臂等伸進車輛駕駛室或者攀扒車輛,強行責令機動車駕駛人停車。
除非機動車駕駛人駕車逃跑后可能對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嚴重威脅,交通警察不得駕駛機動車追緝,可采取通知前方執勤交通警察堵截,或者記下車號,事后追究法律責任等方法進行處理。堵截車輛應采取設置交通設施、利用交通信號燈控制所攔截車輛前方車輛停車等非直接攔截方式,不得站立在被攔截車輛行進方向的行車道上攔截車輛。
上面的規定說的很清楚了,電動車駕駛者即便確實違法,完全可以記下車號事后處罰,哪怕是已經嚴重到危急公共安全或他人安全了,也可以通知前方攔截,甚至駕車追上迫使其靠邊停車。
電動車駕駛者不是搶劫殺人犯,有什么必要和緊迫性,非要通過這種“鎖喉”式的攔截方式導致其連人帶車直接摔倒在堅硬的水泥路面上呢?
這樣執法不但沒有保護公共安全,反而危及了其他路人的安全。事發地點還是在斑馬線,非常容易引發二次傷害。要是騎車人真摔出個腦震蕩什么的,或是碰到了正在過馬路的老人和孩子,后果簡直不堪設想。
有人說,電動車亂象多,交警執法壓力大。可這些都不是暴力執法的理由。執法的目的是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同時教育違法者警示他人,而非單純追求處罰,更不是要將違法者“就地正法”。
類似的事情并非首例。2023年11月,廣西賀州市一交警被曝出涉嫌使用警棍對一輛過路電動車進行暴力執法。據通報,警務人員在攔截過程中使用警棍,導致二輪車失控,駕駛員摔倒受傷。涉事警務人員被停職。
執法者面對的是社會大眾,每一個動作都代表著執法形象,應該是法治的代言人,而不是規則的濫用者。如果為了糾正違法而違規執法,那么反而自己成了違法者,還會讓群眾更缺乏“安全感”。 甚至可以說,暴力執法比故意違法的社會影響更惡劣,社會危害更大。
執法不是比賽,不是誰快誰贏,是誰更專業誰負責。
何況騎電動車跑到機動車道的,要么是不知道電動車不是機動車,要么是趕時間上班做牛馬,對這樣的草民,我看就無需一招鎖喉了。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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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老逵,法學雙碩士畢業,曾在國務院部委工作多年,嫉惡如仇,仗義敢言,因此辭職改做執業律師。赤子之心不改,憂國憂民常在,忙時搬磚,閑暇寫作。文章多替蒼生寫,不為君王唱贊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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