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象新聞 記者 孫曉東 通訊員 王思遠 圖文
婚姻是人生大事,彩禮習俗承載著美好祝愿。但若雙方未正式登記結婚,產生糾紛時彩禮能否依法主張返還?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小帥與小美通過網絡相識,不久后確定戀愛關系。戀愛期間,兩人感情逐步發展,并在一起同居。2023年12月7日前后,小帥在親屬的陪同下,依照本地習俗前往小美家中支付對月禮。此次支付的彩禮包括100000元現金,三金價值按1萬元折合,以及豬肉、羊肉、煙酒等折合禮金20000元的禮品。
2024年1月7日,小帥和小美按照當地風俗進行婚禮儀式,但兩人并未前往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舉辦婚禮后,雙方居住在小帥父母家中。之后,兩人的感情逐漸出現裂痕,隨著矛盾不斷加深,雙方無法再繼續共同生活下去。小帥認為,既然雙方感情已經惡化且未實際共同生活,小美及其父親就應當退還自己之前支付的彩禮及三金。小帥多次向小美及其父親索要無果的情況下,遂將小美及其父親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兩人返還彩禮、三金總計130000元。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屬于婚約財產糾紛,爭議焦點是彩禮是否應返還以及返還比例。原告支付的12萬元對月禮應認定為彩禮,鑒于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共同生活時間短且未孕育子女,同時考慮本地經濟消費水平及原告家庭狀況,彩禮數額較高,應酌情返還。綜合彩禮明細、使用情況、雙方過錯程度和公平原則等因素,最終判定被告小美返還彩禮7萬元。原告主張的三金,因其具有特殊屬性且原告未充分舉證,不認定為彩禮,對該訴求不予支持。
小帥關于小美父親承擔共同償還責任的訴訟請求,由于小美自認彩禮由其個人管理使用,且原告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予以證明,所以其要求小美父親共同返還彩禮的訴求于法無據,依法不予支持。
綜上,法院判決小美返還小帥彩禮70000元,駁回小帥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理
浉河區法院
董家河法庭負責人 萬欣
首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法院在確定彩禮是否返還及返還數額時,綜合考慮了多種因素。在本案中,較短的共同生活時間表明雙方在經濟和生活上的交織相對較少,彩禮的消耗可能也較低。再者,結合當地經濟發展水平以及小帥家庭的經濟狀況,所給付的彩禮數額相對較高。經過全面、深入的權衡,法院最終酌定其返還70000元,既能夠平衡雙方之間的利益,同時倡導形成文明節儉的婚禮習俗。
其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婚約一方在節日、生日等具有特殊紀念意義時給付的價值不大的禮物、禮金,以及一方未表達或者增進感情的日常消費性支出,不屬于彩禮。本案中,關于小帥主張的三金返還問題,三金首飾通常具有較強的特定儀式屬性和個人專屬性質,它更多地是男方向女方表達特殊心意的一種方式,與一般意義上的彩禮在性質上有所區別。在法律實踐中,對于這類具有特殊性質的贈予行為,需要謹慎判斷。同時,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民事訴訟證據規則,小帥作為主張方,應當提供充分的證據來證明三金的相關事實,包括購買憑證、贈予的時間和條件等。然而,小帥未能按照法律要求提供足夠的有效證據,因此法院依法未將三金認定為彩禮范疇,對其該項訴求未予支持。
編審:孫曉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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