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君審當事人自2021年起連續四年通過所在單位工會投保RB保險團體女性特定疾病保險。2024年4月7日,當事人經醫院確診為"左乳浸潤性導管癌(Ⅱ級)",并行手術治療。申請理賠時,RB保險以"所患疾病不在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為由出具拒賠通知書。
二、爭議焦點
保險責任認定:
"浸潤性導管癌"是否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乳腺癌"保障范圍
保險公司對"原位癌"除外條款的解釋是否合理
合同條款解釋:
病理診斷標準與保險條款定義的對應關系
格式條款解釋規則的適用
三、訴訟策略
君審采取以下訴訟方案:
證據收集:
調取連續四年保險合同文件
收集完整住院病歷及病理診斷報告
固定保險公司拒賠通知書
法律論證:
(1)醫學專業論證:
論證"浸潤性導管癌"符合原發性乳腺癌醫學特征
區分"浸潤性癌"與條款排除的"原位癌"病理差異
(2)法律適用:
援引《保險法》第三十條格式條款解釋規則
強調保險公司未盡明確說明義務
訴訟請求:
主張全額支付保險金2萬元
要求保險公司承擔訴訟費用
四、法院裁判要旨
事實認定:
"病理診斷為'浸潤性導管癌',應屬于原發性乳腺癌"
法律適用:
"原告病情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疾病,被告應按約履行給付義務"
五、判決結果
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2萬元;
案件受理費由保險公司承擔;
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六、案例啟示
對保險公司的建議:
(1)條款設計應當符合醫學專業標準
(2)理賠審核應當尊重客觀醫學診斷
(3)格式條款解釋應當遵循公平原則
對消費者的提示:
(1)投保時應重點關注疾病定義條款
(2)就醫時應當保存完整病理報告
(3)專業律師介入可有效維護合法權益
七、律師專業意見
君審指出:
"本案確立了重要裁判規則:保險條款的疾病定義應當以專業醫學診斷標準為依據,不能通過格式條款不當限縮保障范圍。"
2."團體保險連續投保情況下,保險公司不得濫用條款解釋權損害被保險人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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