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美日記是中國美妝品牌,2017年由廣州逸仙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創立,多年營銷積累了超高知名度。
然而,逸仙公司發現,明某公司、王某未經同意,擅自在自營的兩家電商平臺店鋪銷售帶有“完美日記”相同標識的衛生巾產品,店鋪名稱也直接使用了這一商標。
■賴方方繪圖
據公證書反映,明某公司是店鋪經營者,王某是明某公司店鋪品牌授權方,涉案產品的出品商為明某公司,生產商是譽某公司。
逸仙公司認為明某公司、王某、譽某公司上述行為構成侵權,遂訴至法院,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商標權的行為,包括停止生產、銷售侵害商標權的商品,停止在宣傳中使用侵權標識,銷毀庫存侵權產品等;三被告連帶賠償經濟損失及逸仙公司為調查、制止侵權行為所支出的合理費用共計300萬元。
明某公司等被告卻認為,衛生巾與化妝品在功能用途上具有明顯差異,不屬于類似商品;王某是第5類第20211250號“完美日記”商標原商標權人,有權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這不構成侵害商標權。
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認為,涉案衛生巾與逸仙公司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化妝品成商標法意義上的類似商品,理由包括:二者均用于個人護理,主要消費對象為女性;且均需具備衛生用品生產資質,線上線下銷售渠道一致。此外,逸仙公司注冊商標經長期宣傳已具知名度,涉案商品易造成混淆。
此外,第20211250號“完美日記”商標已于2021年10月20日被宣告無效,其專用權視為自始不存在。其次,涉案衛生巾不僅使用無效商標,還突出使用其他構成近似的標識,且未獲授權,構成對涉案注冊商標的侵權,對于其抗辯意見,法院不予采納。
白云法院一審判決:明某公司等立即停止侵犯逸仙公司第25536197號“perfect diary”等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并銷毀侵權商品庫存;明某公司、王某共同向逸仙公司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含合理費用);譽某公司在4萬元的范圍內對前項確定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判后,明某公司、譽某公司不服提出上訴,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該案件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法官提醒,廣大經營者應當誠信經營,努力創建自有品牌,不可抱有“搭便車”“打擦邊球”等僥幸心理,否則將面臨侵權風險。同時,也提醒廣大消費者,在購買品牌商品的過程中,盡量通過合法渠道或在品牌專賣店進行購買,必要時可查看經營者的商品渠道來源是否合法,是否獲得授權經營,并保存好交易憑證作為維權證據。
采寫:新快報記者 高京 毛毛雨 通訊員 云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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