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0月26日上午8時許,湖北省武漢市蔡甸區公安分局蔡甸街第一派出所接到轄區居民胡某報案:其子謝某于2002年10月25日晚18時許,駕駛深紅色昌河面包出租車一直未歸。他們多次打兒子的手機,但都被告知關機,其家人懷疑謝已發生不測。
經查,謝某為人本分,平時一般不跑長途,有什么事情必定會及時與家人聯系。此外,此人也無賭博等不良嗜好,社會關系簡單,沒有發現與人有較突出的矛盾。因此,謝某駕車遭到搶劫的可能性較大。
為了追查謝某的下落,蔡甸街第一派出所刑偵中隊成立了“10·26”專案組,迅速行動。
一是對城關幾個出租車集中停靠點附近的出租車司機進行走訪,查詢鄂 A出租車的去向;
二是向全區各派出所通報情況,注意發現可疑情況;
三是向蔡甸周邊地區的公安機關發出協查通報,請求協助查尋無名尸體和鄂 A的面的;
四是通過市局技偵部門對謝某的手機在案發前后的聯系情況進行查詢和監控,獲取案件線索。
隨著時間的推移,謝某仍然沒有音信,其生還的可能性也越來越小。
10月26日晚,專案組在對城關面的司機的走訪中取得了重大進展。
一名與謝某曾在同一停靠點的司機反映:25日晚7點多鐘,他開車從楂山回蔡甸,途經十東公路玉賢鎮蝙蝠村大字巷附近時,看見謝的面的停在路邊。
據另一名與謝某較熟的司機反映:當晚8點多鐘,他從楂山回蔡甸,在楂山看見謝某的車向楂山鎮方向開去。
由于楂山地處交通中心,西可至漢川、仙桃,東可至武漢市區,南可達漢南、江夏、咸寧、鄂州。專案組初步分析認為,如果犯罪分子將車劫持,往武漢市區逃走風險性較高,可能性不大;如果犯罪分子往西面的漢川、仙桃方向逃走,那么他們根本不用走楂山,而可以直接從玉賢向西走永安。
因此,專案組決定將查找謝某下落的工作重點放在蔡甸區的南邊,不排除西邊。
于是,專案組向漢南、江夏、咸寧、鄂州、仙桃、漢川等地公安機關發出協查通報,請求協助查尋無名尸體和失蹤的出租車。
然而,一個多月過去了,各項調查工作沒有一點進展,謝某也沒有一點消息。大家都清楚,這肯定是一起命案。
2002年12月26日,專案組接到鄂州市公安局蒲團鄉派出所的電話:該所在巡邏中查獲了一輛牌號為鄂A的可疑面的,抓獲了兩名可疑人員,并從他們身上搜出了一個名叫謝某的蔡甸人的駕駛證。
當天,專案組迅速趕往鄂州蒲團,并對兩名嫌疑人員進行審訊。
經過兩天兩夜的正面審查,丁曉軍、譚耀輝交代了10月25日晚在蔡甸殺死面的司機謝某,并搶走出租車的犯罪事實。
2002年10月25日下午,丁曉軍、李世兵、譚耀輝、向軍理竄至蔡甸區楂山鎮楂山廣場,丁提出身上沒有錢了,“搞”一輛車換錢用。四人密謀后,譚耀輝、李世兵買來一根約一米長的自行車剎車線和一卷寬透明膠。其后丁曉軍等4人攜帶作案工具竄至蔡甸街新聞中心。
當晚7時許,譚耀輝、李世兵在蔡甸區農業銀行門前的馬路邊租乘受害人謝某的鄂A紅色昌河面的前往蔡甸楂山,并在蔡甸新聞中心接上犯罪嫌疑人丁曉軍、向軍理。當車行至蔡甸十東公路的玉賢鎮蝙蝠村一組公路邊時,丁等人以要解手為由要求謝停車;謝停車后,丁等四人在車下解完手后,返回車內,由坐在第二排(即司機正后方)的丁曉軍用隨身攜帶的自行車剎車線將受害人謝某的頸部勒住,坐在駕駛室的李世兵用身體按住受害人謝某的手和腿,譚耀輝、向軍理隨后也上來幫忙勒。
四人將受害人謝某勒死后,即將尸體移到最后一排,并從受害人身上搶得愛立信手機一部,人民幣現金50元,駕駛證、行車證各一本。隨后由丁開車經白沙洲大橋向鄂州市逃竄,途中將受害人的尸體拋至公路邊的草叢下。
丁曉軍將搶來的面的開至鄂州市蒲團鄉其家中藏匿。犯罪嫌疑人丁曉軍、李世兵、譚耀輝將受害人的手機在武漢市賣得現金150元。
2002年12月27日,辦案人員依據丁曉軍和譚耀輝的交代,找到了受害人謝某的尸體。
12月31日,專案組對向軍理、李世兵進行抓捕。
據犯罪嫌疑人丁曉軍、譚耀輝交代,案發前向軍理、李世兵在武漢經濟開發區第三磚瓦廠打工。
專案組秘密前往開發區第三磚瓦廠。當地外來人員較多,專案組摸清了向軍理等人的住處后,迅速將向軍理抓獲。而此時另一名犯罪嫌疑人李世兵已逃走(一年后落入法網)。
經審查,向軍理對其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至此,“10·25”搶劫出租車案告破。
盡管如此,專案組民警還是通過敏銳的直覺又發現了新的疑點。
譚耀輝團伙作案的目的是為了錢,然而該團伙在蔡甸“10·25”搶劫殺人案中,搶劫所得的汽車直到破案時都沒來得及出手,因此,他們實際只得到了200元錢,其中150元還是變賣受害人的手機所得。那么在10月25日至12月26日這兩個月里,該團伙會不會繼續作案呢?
專案組認為該團伙繼續作案的可能性很大。
為了進一步深挖余罪,專案組確定了各個擊破的審訊原則,制定了周密的審訊方案。通過對三人進行比較,專案組決定先審訊向軍理。
很快,向軍理交代了搶劫殺人后,曾伙同其他三人,分別于2003年11月8日、13日、18日在開發區采取捆綁堵口的手段,搶劫麻木司機作案3起的犯罪事實。
這3起案件的審訊,對譚、丁二人的心理產生了強烈的震撼。由此,專案組更進一步堅定了深挖余罪的信心。而此時,對向軍理的審訊工作陷入了僵局,他矢口否認還有新的犯罪。
大家分析,連向軍理都不敢交代的犯罪事實,肯定是特別重大的案件,有可能是命案。專案組通過分析三人的作案特點,發現該團伙作案時,熟悉當地環境,因此作案地點很可能就是該團伙成員曾經居住或工作過的地方。
為了擴大線索,專案組決定借助媒體。
2003年1月5日,黃陂區公安分局分管刑偵的劉副局長看了《武漢晚報》后,帶領偵查民警來到蔡甸區公安分局刑偵大隊,他們帶來了一條重要線索:2002年11月21日晚,黃陂區前川街發生了一起殺死司機后搶劫面的的案件。該案件的作案手法與譚耀輝團伙相似。
2002年11月21日晚,黃陂前川街牌號為鄂AL紅色長安面的司機諶某出車后,被人用塑料軟管勒頸后用刀殺死,并拋尸于該地一偏僻路段。
11月27日,諶的出租車在宜黃高速公路枝江收費站被發現。據收費站工作人員介紹,當時駕駛員不肯交費并沖卡,在逃跑中,因為霧大,面的撞在了收費站附近的石墩上。車上人員棄車逃走。
在分析會上大家認為:
一是譚耀輝曾在黃陂前川一帶打過工,熟悉當地的環境,具備作案條件;
二是從該團伙作案的連續性看,基本上每7天左右作一次案,有一定的相似性;
三是從作案手段上都是用繩索之類的物品勒頸并殺死面的司機;
四是從宜黃高速公路枝江段出口下高速,是通往秭歸縣最近的路線,而秭歸縣正好是該團伙成員向軍理的家鄉;
五是譚耀輝在交代曾在黃陂前川打過工一事時表現反常。
綜上所述,譚耀輝等人在黃陂“11·21”搶劫殺人案中的嫌疑上升。
2003年1月5日下午,黃陂分局刑偵大隊與蔡甸分局刑偵大隊聯合成立了專班,對譚耀輝等人進行提審。
在審訊中,專案組民警先用普通話對其進行訊問,譚耀輝故作鎮定地表現出一副誠懇的樣子,拒不肯交代余罪。經過一番接觸,參與審訊的黃陂分局刑偵大隊民警決定單刀直入,用黃陂話直奔主題:“譚耀輝,將黃陂前川的事情交代清楚!”
當得知對面坐的是黃陂刑警時,譚耀輝反應非常強烈,不但頓時癱倒在椅子上,而且嚇得小便失禁。
譚耀輝的反常表現已經表明“11·21”殺人案為該團伙所為,這也進一步堅定了專案組的信心。
專案組在穩定其情緒后,繼續加大審訊力度,最后迫使譚耀輝交代了伙同其他三人搶劫殺人的犯罪事實。隨后丁曉軍、向軍理也相繼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2002年11月20日,譚耀輝等四人在武太閘其租住處商量,丁曉軍提出在蔡甸搶的車因一直未找到合適的買主,脫不了手,于是四人經過商議決定再在黃陂搞一筆。在商議中,李世兵提出用刀作案,如果司機反抗就將其殺死。
11月21日四人在黃陂城關車站碰頭后,沿高速公路往武漢方向走,通過踩點,四人決定在黃陂解放村張灣附近作案。當晚7時許,譚耀輝、李世兵在前川街叫了司機諶某的車,當車行到張灣村一偏僻地段時,等候在此的丁曉軍、向軍理上了車。
上車后,譚耀輝用刀背砍司機頸部,開始實施搶劫。司機見狀下車逃跑。丁曉軍抱住司機,被司機掙脫,其他三人隨即下車追攆,并在一水田邊追上司機,并將其抱至一大樹下。丁曉軍用尖刀捅司機腹部,李世兵、譚耀輝一邊用軟塑管勒司機的脖子,一邊用刀砍,致使被害人死亡。
事后,譚耀輝開車往武漢方向行駛,在黃陂鐵路橋附近爆了胎,四人又下車補胎,并加油。后四人從宜黃高速公路行至枝江收費站時,發現交費的錢不夠,于是沖崗,因霧大,慌亂中撞在了路邊花壇的石墩上,四人棄車逃走,并將砍刀丟棄在枝江收費站旁的小土坡上。
至此,經過刑偵民警3個多月的工作,譚耀輝、丁曉軍特大搶劫殺人團伙的罪行終于被揭開,最終該團伙受到了法律的嚴懲。
(因可理解原因,文中涉案人員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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