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客
不慎跌入井蓋缺失的窨井中受傷,是自認倒霉還是索要賠償?賠償責任又應由誰承擔?據《法治日報》報道,近日,安徽省淮南市謝家集區人民法院調解結案一起因行人跌入排水井受傷而引發的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由相關管理部門一次性向李某賠償各項損失1.8萬元。
法院明之以法,曉之以理,讓案涉窨井的管理部門看到了管理疏失之處,認領了侵權責任,既在個案中定紛止爭,維護了被侵權者李某的權益,也給所有窨井的管理主體敲響了安全警鐘,具有普遍的法治教育意義。
每一口窨井都不是無主物,都有對應的管理主體,而窨井傷人,有清晰的歸責路徑。《民法典》規定: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事實上,絕大多數窨井傷人或吃人事故都與管理主體的疏忽或履行安全保障義務不到位有直接因果關系。有的管理主體在窨井建成后,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未給窨井蓋井蓋,只是用木板、薄鐵板、紙箱等材料進行臨時遮擋;有的管理主體對窨井的巡查管理存在死角死面,未及時發現窨井蓋缺失、破損等問題,未采取必要的安全處置措施等。這些問題都給窨井埋下了安全隱患,一旦窨井發生傷人或吃人事故,相關管理主體往往難辭其咎。
有些管理主體可能認為墜井者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也存有一定過錯,應該承擔部分甚至全部責任,顯然算錯了責任賬。法律在劃分窨井傷人的責任時,主要考量窨井管理人是否盡到管理職責,而未考量被侵權人是否存在過錯。如果窨井管理人存在管理疏失,且窨井傷人與管理人的疏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不管被侵權者是否盡到了安全注意義務,窨井管理人均應承擔侵權責任。這就是淮南市謝家集區人民法院在案件調解過程中要求案涉窨井的管理部門向李某賠償損失的法律邏輯。
需要強調的是,相關管理主體對于窨井傷人或吃人不僅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還可能承擔刑事責任。根據兩高一部制定的《關于辦理涉窨井蓋相關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行使窨井蓋行政管理職權的人員,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分別以玩忽職守罪、濫用職權罪定罪處罰;對窨井蓋負有管理職責的其他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人員墜井等事故,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分別以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致人死亡罪定罪處罰。同時,在生產、作業中違反安全管理規定,擅自移動窨井蓋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導致重大事故或其他嚴重后果的,按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處罰;相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窨井蓋采購、施工等環節因玩忽職守或濫用職權造成重大損失的,分別以玩忽職守罪、濫用職權罪處罰。
窨井關乎民眾“腳底下的安全”。每一口窨井都是檢驗城市治理水平的顯微鏡,不能總等司法之手在窨井傷人事故發生后給窨井蓋上責任井蓋,窨井的建設、使用、管理、維護等鏈條上的每一個管理主體、每一名工作人員,都應厘清責任歸屬,將安全防線前置,用標準化建設、常態化巡查、智能化監測和及時性處置織密防護網、擰緊安全扣,在事前和事中給每一口窨井蓋牢“責任井蓋”,蓋住風險隱患。這樣,才能真正守護好群眾“腳底下的安全”,才能提升城市精細化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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