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貿易走私案件數額扣除思路
梁栩境律師
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盈科廣州刑事法律服務中心副主任
專注走私犯罪辯護
近期筆者辦理了數起關于委托加工貿易涉嫌走私的案件,當事人或單位采購原料隨后委托他人進行加工,后直接采購成品,在過程中受托方再次委托第三人將原料、輔料報關進口,其中由于涉及到低報、偽報的情況,故整個鏈條的人員均被立案調查。
本案當事人對于涉嫌走私的指控并無意見,認為整個過程中單位、個人確實存在希望通過低報從而掙取稅款的想法,但對于涉案偷逃稅款存在疑問,認為并無偵查機關所起訴的數千萬元偷逃稅款的客觀事實。因此本案的辯護核心在于如何對偷逃稅款的計核以及相關證據材料進行質證,從而有效降低指控的數額。
在對相關案件材料進行充分研究后,發現存在四個可以扣減偷逃稅款的思路:一是針對已經繳納的委托費用,將其作為已繳納稅款進行抵扣;二是基于事實認定情況,排除部分稅款;三是根據證據之間的矛盾進行排除;四是根據證據之間無法相互印證的情況進行排除。實際上上述扣減理由存在于數個不同的案件,但由于對類似案件均具有參考價值,故在此一并進行介紹。
一、已繳納的委托費用應進行扣減
在對某個案件進行分析時,筆者發現當事人對外委托時所支付的委托費用,并未在計稅中納入已繳納稅款進行扣除。實踐中無論是低報或是偽報的走私案件,受托方以包稅或是其他形式承攬業務時,所收取的款項都會作為通關費用納入計稅,并最終認定為已繳納稅款。
委托加工貿易存在多項不同的費用,包括原材料的采購費、加工費、運輸費以及通關費等。部分觀點認為由于相關費用是貨物在境內外流轉過程中所產生的費用,與通關費無關,故不應作為已繳納稅款進行扣減。上述觀點的成立前提為委托人支付給受托方的費用是相對獨立且項目清晰,但若所支付的費用是一個打包價格,則應以包稅的情況進行看待,基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以已支付稅費進行定性。
因此對于該案的稅款計核情況,筆者基于案件中相關聊天記錄,針對不同貨物劃分了約定的2%至10%的服務費用,并以計稅價格為基礎,按比例確認每項行為對應的服務費,最終累積并進行扣除。
二、根據案件事實情況進行扣減
在另外一起委托加工貿易案件中,受托方進行再次委托將所應加工的原料、輔料低報進口,而第三方的進口模式全部屬走私,且同時服務多個客戶。由此出現一個客觀情況,即無論當事人是否進行委托,受托方有無再委托的情況,基于其他客戶需求,第三方均會持續低報進口相關原材料及輔料。
在對委托、轉委托、實際進口三方面的數據進行整理后發現,存在部分貨物出現當事人尚未委托但第三方已經進口的情況,即貨物的流轉環節上,出現無法一一對應的情況。故在該案的數額扣除事項上,提出因無法反映貨物流轉、不能確認該批次貨物實際進口,故應予進行排除。
三、針對證據之間無法相互印證的部分進行排除
委托加工貿易走私案件中實際上發生了三項法律行為,首先是基于當事人及單位的加工貿易委托,其次是受托單位對第三方的轉委托,最后則是第三方的實際加工行為或是進口業務。三項行為下的證據應達到相互印證,才能完整地反映一次走私行為。
在對經辦的幾起案件進行全面分析后,筆者發現存在不同類型的無法相互印證情況:如一起醫療器械加工案件,當事人所委托的加工器械型號與實際進口的貨物型號不一致,導致三方證據無法對應;再如一起汽車配件的加工案件,受托加工的輪轂出現大小、尺寸不一的情況。
上述證據間無法相互印證,導致走私貨物的歸屬不明,無法得出當事人實際收取相關貨物或走私行為已經完成的結論。在實踐中可以有兩方面的處理思路:一是直接針對對應項目貨物進行排除,從而扣除相應的偷逃稅款;二是提出對應項目屬于走私未遂,從而比對既遂的情況下進行從輕減輕處罰。對于采取何種思路,關鍵看案件的稅款情況,若對于數額遠超特別巨大的案情,則未遂情況下從寬幅度將較高;反之若稅款不高,直接扣除下可能有更佳的辯護效果。
四、證據之間相互矛盾的認定
對于委托、受托、進口、加工的涉案單位及個人,由于都處于同一行業的上下游,故對貨物或是原料、輔料有相同的需求,由此會出現一情況,委托方所需的數量大于或小于受托方實際處理的數量。
對于數量不一的情況,筆者認為應結合整個走私鏈條進行分析,即所有能夠反映數量的證據進行排列對比,基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出發,就低認定數量。在某起案件中采用了上述方式,以比例形式計算就低認定數量下對應的偷逃稅款,并總結提出扣除。
委托加工貿易走私案件具有涉案單位、人員眾多,流轉方式較為繁雜的情況,上述扣減意見大多是從事實、證據認定角度出發進行。實踐中還能根據多方人員金額流轉以及對外支付費用性質等出發提出辯護意見,此類型案件的稅款扣減思路、角度較多,可根據具體個案進行分析選擇。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