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手走私案件相關責任及辯護分析
梁栩境律師
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盈科廣州刑事法律服務中心副主任
專注走私犯罪辯護
以往筆者在多篇分析中談到買手類型走私案件的相關法律問題,分別從買手、渠道、貨主以及消費者角度出發,就所承擔的責任以及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進行說明。作為這類型走私行為的起點,買手所需處理及解決的問題亦值得關注,在部分案件中買手可能只是純粹的代購人,與后續的走私行為無關;但有些案件買手卻是整個行為的提起者,可能承擔首要責任。現基于買手類型走私案件,以買手角色為視角,對相關情況進行分析說明。
一、買手角色所應關注的首要問題
在買手類型走私案件中,由于買手有相當的時間都處于國外,因此在刑事案件案發時,他們所面臨的情況與渠道人員以及貨主等有所不同。一般情況下,一起買手走私案件的案發大多以貨主或是渠道人員為起點,在查獲涉嫌走私的方式或貨物后,再逐步將鏈條中的各個環節人員處理。對于人在國外的買手而言,其不會被立即抓獲歸案,故便存在爭取自首情節的可能。
然而根據筆者辦理案件的經驗,大部分買手對自身是否涉及刑事風險的認識并不清晰,對于業務范圍內相關人員所發生的刑事案件亦缺乏足夠的關注,導致在某次回國入境時,因被邊控故下飛機或過關便被直接帶走,錯過了自首的黃金機會。
筆者認為,買手或代購應清晰認識如下情況:
首先,購買及二次銷售行為雖發生在境外,但并不代表絕對不構成犯罪,需結合案件其他情況進行分析,即便最終不被追究刑事責任,亦可能在回國時配合調查,因此應有充分的準備;其次,單次少量的貨物或包裹,經過一定時間累積后數量亦會變得可觀,原來認為問題不大的事情可能變為大問題;最后,例如“偶爾帶帶”“幫朋友”以及“利潤很薄”等抗辯理由并不能免罪。
因此對于買手而言,若確定自身與可能的走私案件存在關聯,應盡早對相關情況進行梳理,并考慮后續的處理。筆者建議,一方面應關注自身的客戶以及渠道,若相關人員被調查,可在合法的途徑下了解信息;另一方面對于確定構成犯罪的情況,在回國前應與辦案部門進行聯系,提前說明回來的情況,落實好自首情節。
二、買手角色與走私犯罪的關聯
如前提到,作為買手為國內貨主代購貨物,或是直接二次銷售貨物,其行為并不當然構成犯罪,需結合案件相關情況進行分析。走私犯罪的核心在于逃避海關監管,而買手類型案件逃避監管的方式主要體現在通關的渠道及模式上。因此對于買手而言,考慮自身是否構成犯罪的問題,可以從如下三方面入手分析:
首先,包郵問題。小包裹進出口貿易的包郵必然面臨著是否包稅的考慮,若買手對外銷售時提出包郵包稅,那么有較大風險與走私案件存在關聯。買手為了獲取較高的利潤,套取境內外商品的利差,難免與包稅問題產生聯系,即通過不申報達到降本的效果;即便并無走私的故意,純粹以“碰運氣”的方式寄送貨物,亦會因為貨物量的累計而將所有數量納入走私的計算中。
其次,與渠道聯系的問題。若買手為后續的貨物或消費者推薦報關渠道,包括水客、轉運以及各類型快件公司等,若所推薦的渠道存在走私行為,買手可能亦需承擔相關責任。當然上述情況下只有貨物量達到一定程度,且整個過程持續時間較長才可能產生。
最后,與貨主共謀的情況。對于體系較大的買手類型走私案,買手往往與固定的貨主進行合作,即一方負責采購另一方負責銷售,此類型案件下買手實際上與貨主達成走私的共謀。
上述三類型情況實際上是圍繞渠道環節衍生出的買手可能觸及的雷區,若買手并不參與走私的共謀、并未提供渠道以為自行包稅建立渠道,筆者認為有較大的可能不構成犯罪。
三、買手角色在辯護中的核心問題
在買手構成犯罪的情況下,亦有相關核心有效的辯護觀點。由于買手為行為起始,知道貨物到達消費者手中實際已經經歷了數個環節,從辯護角度出發可以基于環節的特性以及貨物流轉情況,提出相應的辯護觀點。
首先,情節方面。除前述提到的自首外,買手可以根據自身并未參與到渠道環節的情況,提出并未參與通關的核心行為,從而認定為從犯。基于買手類型案件涉案人員眾多,歸案前后時間不一的特征,買手還可以勸導從事類似業務的人員自首,從而確定規勸同案犯的客觀事實,爭取立功情節。那么在理想情況下,行為人將同時具有自首、從犯以及立功三項從輕減輕情節,案件的處理將具有極大的空間。
其次,數額方面。在次僅談一個關鍵的數額問題,即貨物的實際成交價格。買手獲利的角度除了銷售的差價、稅負的承擔外,還有點數的返贈,持有免稅店的會員卡能夠在貨物折扣價的前提下再次優惠,由此實際購買的貨物價格將遠低于后續的銷售價。在走私案件中需進行計稅,而計稅的基礎為成交價格,若買手能夠提供涉案貨物的成交價格,而該數額低于原渠道、貨主方認定的價格的話,涉案偷逃稅款將大幅度下降。
最后,證據方面。買手的責任大小與貨物量有關,而認定貨物量需購買記錄、郵寄記錄、收貨記錄三項結合下才能確定。因此可結合三類型角色的相關情況,排除相關數額,從而降低買手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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