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手平臺采購類型走私案的計稅證據分析
梁栩境律師
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盈科廣州刑事法律服務中心副主任
專注走私犯罪辯護
近期筆者接了多起關于在平臺采購貨物后走私案件的咨詢及委托,當事人作為買手或貨主,以委托他人、直接購買等模式,從相關境外網絡商城中采購貨物,隨后以水客或是快件的方式入境。
根據目前咨詢及委托的案件來看,當事人采購貨物的平臺包括如NEXT、FARFERCH、MYTHERESA、SELFRIDGES、LIBERTY、HARROD、IMTRAMIRROR等,由于購買行為均發生在境外且未與入境方式等關聯,因此購買本身并不存在任何問題。然而在采購后必然存在報關入境的情況,買手或貨主涉走私犯罪的根本原因亦在于報關方式可能違反相關法律規定。
常見的采購后報關入境方式包括:一般貿易報關進口,正常繳納稅款報關并不存在問題,但若存在低報、偽報的情況,則可能構成走私;快件郵寄報關,此類型模式下關鍵要看納稅義務主體,若是以消費者作為收件人且承擔稅負,作為買手及代購一般情況下不存在走私風險;水客或背包客模式,由于屬于典型的繞關走私,不繳納任何稅款,因此屬走私無疑。
平臺采購后入境的案件其模式相對簡單,任何形式的變化均離不開低報、偽報或是不報的情況,對于買手而言,案件的疑難復雜點在于如何認定涉及走私的貨值以及隨后的偷逃稅款計核問題。現本案就相關情況進行簡單介紹。
一、確定涉案貨物的最大貨值
筆者認為辦理此類型案件的關鍵在于先行確認涉案貨物的最大貨值,隨后再基于貨值選擇相應的辯護觀點。由于買手平臺類走私案件均通過線上進行采購、交易,單次購買的貨值較高,對于不存在其他走私項目的貨主及買手而言,平臺調取的數據便是涉案的最大貨值。在確定貨值后,便可針對性進行統計,根據貨值匹配的流水記錄,提前對涉案的偷逃稅款進行粗略計算。
在辦理某起箱包類走私案件時,當事人曾問到偵查階段辯護律師能夠起到的具體作用,當時筆者提出,除普通的咨詢以及對偵查的基本處理外,最為重要的是專業律師能夠根據現階段所有的購買記錄以及流水信息,對案件進行初步計稅,以供當事人清晰了解案件的最壞情況。同時對于能夠提供一定程度材料的案件,后續也可以根據案情結合其他證據,考慮相關走私項目是否屬于證據確實、充分的情況。
實際上確認貨物的最大值還能有助于當事人以相對積極的心態應對后續刑事案件,現階段大部分低偷逃稅款的走私案均適用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當事人雖然有相對的自由,但依然承受著較大的心理壓力。壓力一方面源于對案件未來發展的不確定性,擔心最終結果無法承受;另一方面則是對隨時被告知調查的恐懼。若能夠結合現有證據對案件情況進行有效預判,將極大降低上述心理壓力,更好地面對案件,畢竟取保候審的走私案到一審結束流程可能長達一年半,切勿出現案件未曾擊垮自身但卻被壓力壓倒的情況。
二、基于貨值結合渠道方面證據進行再次分析
在確定貨物價值最大值后,便能根據進口渠道方面的相關情況,進一步分析可能被納入計稅范圍的項目。如前提到買手平臺走私案件的入境渠道主要分三類型,對于水客類型案件而言全部會被認定為走私,此時可結合當事人與水客之間的委托流水確定貨物量;對于快件渠道,則需要調取所有的郵件信息,分析已經收件的數量,排除未收到貨以及在境外便銷售的部分;對于一般貿易報關,則調取報關數據,結合已繳納稅款情況進行扣除。
在具體個案中,相關證據可能處于無法核實或查明的情形。如水客團伙并未歸案,則可能無法確定對應的貨物量;再如快件渠道尤其是ETK渠道郵路信息無法調取,則不能得出貨物流轉情況從而導致某些項目處于證據不足的情況。
同時還需要關注一些特殊的可能將貨物排除在外的情形,典型的則是買手圈子之間的串貨情況,對于在境外交易的部分由于與進出口無關故不屬于走私行為;對于在境內交易的部分由于相關人員并未參與到訂購及通關環節故亦不應將對應貨物的稅款進行計算。ETK模式下還應考慮報關方式是DDP或是DDU,對于DDU方式其納稅主體在真實的消費者,稅款應由他人進行承擔。
三、切入計稅環節進行分析
前述兩個步驟實際上是從事實、證據兩方面對涉案貨物、貨值進行估算,在確定相關數據后便可開始進行稅款核算。
首先可以根據貨物的類型,確定其所應繳納的稅款,買手平臺類型走私案對應的貨物一般均需繳納關稅、增值稅,部分則是涉及到消費稅,對于特定商品可能有其他稅目。其次結合貨物產地分析關稅稅率,雖然貨物均從香港等地區的網站購買,但其實際生產地可能源于其他地方,故應采取有利于當事人的產地認定,從而降低適用的關稅稅率。
上述計稅證據分析實際上是在尚未閱卷的情況下所進行,若已經進入審查起訴階段,便能夠直接基于在案證據進行分析,考慮其中能夠反映事實情況的部分,以及無法相互印證的內容,從而作出更為具體、有效的辯護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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