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魚走“非法捷徑”
不僅會被判刑,還要承擔高額賠償
近日,無錫法院審理宣判了
一則非法捕撈案,一起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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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6月,江蘇的陳某和胡某
在內陸水域電捕魚時被當場抓獲
經過訊問
兩人2021年11月在網上購買了電魚器
此后趁著夜間人跡稀少的時候
先后到蘇州張家港
無錫江陰、洛社、玉祁等地進行電捕魚
累計捕獲鯉魚、鰱魚等水產品1.5萬斤
價值人民幣15萬余元
無錫市惠山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 劉媛媛:他是在我們無錫的玉祁捕獲魚之后,在案發現場被公安機關抓獲。查獲有電魚器以及網、還有他捕獲的魚類。
檢察官指出
二人使用禁用的電子捕魚器
捕獲的魚類價值超過了1萬元
因此,構成了非法捕撈罪
檢察官表示,電魚會對魚類資源造成毀滅性的破壞,波及水里的微生物,造成水環境的污染,還可能危及電魚人自身的安全,極易發生電擊事故。
近日,法院審理后
以非法捕撈罪判處兩人
有期徒刑八個月和拘役六個月、緩刑七個月
同時判處兩人
承擔民事公益損害賠償金約41.8萬元
小編提醒大家,電魚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明確規定,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禁止制造、銷售、使用禁用的漁具。禁止在禁漁區、禁漁期進行捕撈。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捕撈的漁獲物中幼魚不得超過規定的比例。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內禁止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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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李旭
校對:繆敏
責 編:蔚來
編審:王粵海
來 源 :江南晚報綜合自荔枝新聞、零距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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