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常接到咨詢,公眾聚集場所消防部門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辦理了,住建部門還需要辦理消防審批手續嗎?答案是肯定的,都需要辦理。咨詢人也會問兩者有啥區別,為了更好的答復,小編系統學習了一下公眾聚集場所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的“前世今生”,到底如何辦理,怎么辦理,需要提供什么資料,辦理流程?學習的過程分享給大家。
01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1998年版)
1998年9月1日執行(已廢止),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確了公眾聚集場所營業前需通過消防檢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開業,標志著公眾聚集場所開業前檢查制度的法定化開端。
02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令61號號)
2002年5月1日執行(現行有效),明確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檢查的內容,需要核查是否辦理建設工程消防審驗手續;對于建筑消防設施只查看設施是否齊全、完好有效,未提及對建筑防火、消防設施的設置位置、數量、距離等具體參數進行檢查。
03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08修訂)
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已廢止),強化法律責任,明確檢查時限,從法律層面新增未經檢查擅自營業的處罰措施,對公眾聚集場所給出了法定定義。
04
《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部令120號(前后公安部令73號 107號)
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現行有效),需要核查是否辦理建設工程消防審驗手續;細化檢查程序,明確提供的資料。新增檢查內容和檢查要求:未抽中的備案項目的建筑或場所要復核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消防設施要復核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室內裝修材也要復核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公安部令120號
第九條 對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應當檢查下列內容:
(一)建筑物或者場所是否依法通過消防驗收合格或者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抽查合格;依法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但沒有進行備案抽查的建筑物或者場所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二)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是否制定;
(三)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是否持證上崗,員工是否經過崗前消防安全培訓;
(四)消防設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
(六)室內裝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七)外墻門窗上是否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05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19年修訂)
2019年4月23日施行(已廢止)關于公眾聚集場所的消防安全檢查同2008版消防法的內容基本保持一致;
06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訂)
2021年4月23日施行(現行有效)基于國務院“放管服”的需要新增: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即可選擇告知承諾制,也可選擇直接行政審批。告知承諾制在單位承諾后,消防救援部門審查材料后即發放許可證明,并及時核查承諾內容是否相符;同時補充了對公眾聚集場所告知承諾許可后,經核查不與承諾內容的處罰,只要核查發現與承諾不符合的,即進行較為嚴重的處罰(停業,處3-30萬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就撤銷行政許可。并從法律角度明確了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制定。
07
公眾聚集場所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告知承諾管理的通知(應急〔2021〕34號)
應急管理部關于貫徹實施新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全面實行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告知承諾管理的通知(應急〔2021〕34號),2021年5月11日(現行有效),詳細規定了告知承諾所需要的材料、文書樣式、辦理程序和辦理時限,并補充及技術要點。明確了《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消防安全檢查規則》
PS:最新有效的文件說詳細點
1、辦理流程簡介:流程圖來源于重慶市消防救援總隊,如有侵權聯系刪除
2、申請資料:告知承諾(一般程序)流程提交材料:
(一)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消防安全告知承諾書(消防安全檢查申報表)
(二)營業執照;
(三)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四)場所平面布置圖、場所消防設施平面圖;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PS:申請資料未提及需要提供建設工程消防審驗手續的條文。
3、檢查規則:包括消防安全責任、消防安全技術條件、消防安全管理等內容。
(1)消防安全責任主要包括是否依法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委托管理和共同管理的消防責任劃分、管理等;
(2)消防安全技術條件:對建筑防火、各系統的消防設施是否滿足消防技術標準條件;PS:這塊內容和住建部門驗收評定內容相同
(3)消防安全管理:主要包括安全制度、操作規程、值班制度和人員、維護保養、消防培訓和應急演練等。
08
某省明確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事項的通知
1、明確申請材料
(1)《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消防安全告知承諾書》/《消防安全檢查申報表》
(2)營業執照、
(3)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4)場所平面布置圖、場所消防設施平面圖等材料。
2、強調建筑合法性:條文中這個頓號 或 有點難以理解
3、200平方米以下的豁免辦理
PS:不同的省份豁免的面積有所差異,大概是200-500平方范圍
結語
學習梳理的過程中,發現不少先進的經驗值得借鑒:
(1)從法律法規、公安部令來看:公眾聚集場所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同樣是沒有面積下限的,但是各地總隊幾乎均有豁免的面積,為什么住建部門就沒有消防驗收備案的豁免呢?
(2)消防救援部門的告知承諾制的相關處罰納入《消防法》,而且處罰很重,嚴格的處罰可以大大減少告知承諾制度的弄虛作假;住建消防驗收備案告知承諾制,就算弄虛作假、亂承諾情況沒有想過的處罰,最多撤銷備案憑證。
(3)很多小伙伴們對消防部門開業檢很不理解,認為只需要檢查制度、培訓、演練等內容就行,不需要再次檢查消防設施的標準符合性。實則《消防法》授權了應急管理部門可以制定開業檢的制度,公安部令120號也寫了開業檢的建筑、消防設施的標準符合性,應急管理部文件也同樣的規定。從法律法規的角度來分析,消防部門現有的制度也是合法合規的。同時也希望通過立法手段避免重復審批內容,如《北京市消防條例》就規定不再重復校核。
注:以上內容為鄙人淺顯看法,不全面不妥當之處請見諒。
學習資料
靠山屯閑話
既往不戀,當下不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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