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獲取經濟利益,擅自在家中架設網站,并將未取得授權的書籍包裝成電子書在網站上銷售。日前,經合肥市廬陽區檢察院提起公訴,該區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程某某犯非法經營罪、侵犯著作權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十二萬元。
2020年10月份,被告人程某某在未取得工商注冊備案、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互聯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在其家中擅自架設一應用網站。為獲取經濟利益,程某某在運營網站的過程中,通過在網絡上搜集電子書籍、紙質書籍掃描件,在境外網站搜集國外出版書籍等方式,搜集整理了大量的書籍,并經過重新編輯美化后放到自己搭建的網站上。在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的情況下,以電子書的形式對外銷售,售價為每次下載費用0.1元至12元不等。
2023年9月14日,程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經查,其下載、銷售的書籍中,共有1798種屬國內出版書籍,且均未獲授權進行的復制、發行、傳播;經鑒定共有1006種屬境外出版物(其中,118種系違禁出版物,888種為非法出版物)。截至案發,程某某實施非法經營和侵犯著作權犯罪行為的違法所得共計21萬余元。
2024年2月,該案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廬陽區檢察院經審查認為,被告人程某某復制、出售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出版物;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出售文字作品,應以非法經營罪、侵犯著作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2025年1月,廬陽區檢察院依法對該案提起公訴。法院經審理后,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條鏈接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文字作品、音樂、美術、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的。
第8622期
安徽檢察新 媒體出品
終審丨任小玲 二審 丨吳熒
來源丨廬陽檢察微信公眾號
編輯丨李昂
投稿郵箱丨ahjcxmt@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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