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時間,網上陸續有網友爆料,稱自己或者家人根本沒有精神病,卻被莫名其妙的關進了精神病院接受治療。那為何如今,會出現這種“被精神病”的現象?
比如上月末本月初,安徽省淮南市市民張某,向媒體求助,稱在自己與家人堅決反對,卻沒有經檢察院法院同意的情況下,被當地公安機關強制送進精神病醫院,強制治療了22天!事后,張某要求當地公安給他一個說法,但至今無果。
報道在引發關注后,當地于4月5日發布情況通報,稱要對該事件進行調查,回應社會上的關切。目前,調查結果尚未公布。
無獨有偶,據上游新聞報道,一女子發現自己的男友已婚,隨后報警,她卻被當地公安機關以流浪人員的身份強制送診至安徽蕪湖的一家精神病醫院,出院后檢查自己并無精神疾病。
那么,為何上述類似的事件中,當事人均是“由公安機關送至精神病院”?公安機關與精神病院,這其中到底有何關聯?
這里對于上述事件的真相,不討論也不猜測,只是等待官方的調查結果公布。不過有人找到了一篇15年前的報道,感覺還是有必要提一下的。
在2010年5月份時,曾有不少媒體發出報道,標題為《公安部:精神病院未經警方同意不得收治正常人》。
報道中提到,安康醫院是公安監管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執行強制醫療措施的專門機構。也就是說,安康醫院的一部分管理工作,是歸屬于當地的公安機關的。
通過查詢相關資料,15年前的這篇報道,即便當時互聯網并不發達,也引發了網絡熱議。
有人質疑:這會不會侵犯當事人人身自由?或者說可以理解為:1,精神病院可以收治正常人;2,是不是精神病,除了醫生說了算之外,警察也有決定權;3,只要警方同意,精神病院就可以收治正常人。
有報道顯示,對于此事,公安部監所管理局還曾緊急辟謠,表示“個別媒體作了不準確的報道”。
該局負責人接受采訪稱,5月26日在武漢召開的全國安康醫院工作會議特別強調,安康醫院的收治必須符合法定程序,對有觸犯刑法行為、經鑒定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須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決定,安康醫院才可以接收;所收治的必須是法定對象,對沒有觸犯刑法行為的普通精神病人,安康醫院一律不得接收。
央廣網也在幾日后發文,稱“精神病院未經警方同意不得收治正常人”的報道,不準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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