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吳單律師,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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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刑訴法》第52條規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
也就是說,當事人沒有自證清白的義務。
為什么?
因為自證清白是天底下最難的事情:
一方面辦案人員不是案件親歷者,只能通過證據認定事實,沒有證據就沒有事實;
另一方面某些辦案人員的入罪意識根深蒂固,在立場相悖的情況下,但凡能少帶點有色眼鏡就已經謝天謝地了,更何況,有時候冤枉你的人比你還知道冤枉在哪里。
02
理論上,當事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公訴人承擔,當事人和辯護人只需提出合理懷疑、反對意見和線索即可。
但在實務中,哪怕一丁點的有利事實和證據,當事人和辯護人都可能要耗費洪荒之力去論證、說明。
來看一個實務案例:
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2019]魯1003刑初272號),
公安指控被告人X某發展下線75人,根據涉案組織規定的單人入門費49800元,故認定X某的涉案傳銷資金為:75×4.98萬元=373萬元。
顯然,這種僅靠公式簡單推算傳銷涉案資金的做法是極其草率和不專業的。
《傳銷刑事案件意見》明確規定,辦理傳銷案件,確因客觀條件的限制無法逐一收集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的言詞證據的,可以結合依法收集并查證屬實的繳納、支付費用及計酬、返利記錄,視聽資料,傳銷人員關系圖,銀行賬戶交易記錄,互聯網電子數據,鑒定意見等證據,綜合認定參與傳銷的人數、層級數等犯罪事實。
也就是說,認定“傳銷資金數額”應綜合考慮被害人陳述、交易記錄、轉賬憑證、電子數據等證據,而不能僅依據系統后臺記錄或銀行流水,甚至僅憑傳銷組織的單方收費規則就片面推算出當事人的傳銷資金數額。
然而,案子移送審查起訴后,公訴機關竟然予以認可,并在起訴時貿然指控X某的涉案金額超過250萬元,屬“情節嚴重”,量刑應升格為五年以上。
所幸,經過辯護人的爭取,法院認為公訴方提供的證據不足,且本案存在X某下線的銀行交易明細和轉款數額不一、一人多筆轉款、部分參與人實際未交足49800元等情況;經扣減,X某的傳銷資金數額應為187萬元,不屬于情節嚴重,不適用五年以上量刑檔。
03
如此明顯的一個問題,公訴人真的不明白嗎?
恐怕不是。
案子移送到審查起訴階段,意味著辯護人和公訴人都可以閱卷了,控辯雙方算是站在了同一起跑線。
從辯護的角度,閱卷一方面是了解全案案情,看看給當事人定罪量刑的證據都有哪些,這些證據有沒有問題,是否確實、充分。
另一方面,要通過會見與當事人核實上述證據材料,以便判斷案件走向,并與當事人及家屬明確后續的辯護方案。
閱卷是一個技術活,也是一個良心活。
看一遍跟看五遍,效果是完全不一樣的。
不管是誰,在第一遍看案件材料時,往往感覺當事人有罪。
看到第二遍、第三遍的時候,就會感覺程序上有問題,比如公安所在地沒有立案管轄權、扣押手續不齊、當事人自首的到案材料沒有移送。
等看到第四遍、第五遍的時候,就會發現案子在實體上有大問題,比如訊問筆錄不合常理、涉案數額的口供和書證不能印證、定案證據有重大疑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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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五遍只是一個概數,實操中的閱卷次數只會多不會少。
怎么閱?
一頁一頁、一遍一遍地看,流血流淚不留遺憾地看。
通常情況下,看第一遍是了解大致的時間線、涉案人員、指控內容、程序性事項,重點是文書卷、起訴意見書、訊問筆錄及其他證據卷,形成整體框架和疑點清單;
看第二遍時,按當事人在案件中的行為、作用、責任邊界,初步分析指控邏輯,并形成以當事人為中心的人員關系圖;
看第三遍時,帶著問題重點對全案證據進行梳理,從不同維度進行分類,比如法定八類證據維度、構罪要件維度、涉案金額進出維度、當事人維度等,形成證據體系圖。
看第四遍時,著重就辦案機關指控的事實和卷宗中的證據進行對應、匹配,從中找出證據鏈的卡點、漏洞和瑕疵,以形成針對性的質證意見和排除非法證據的線索。
閱卷四遍之后,基礎的辯護策略和證據體系已經搭好,看第五遍時就要進一步綜合分析,定罪證據是否確實、充分,存疑的事實和證據有多少,不起訴或無罪的空間有多大,改變定性或緩刑的空間有多大,量刑事實是否合理,從寬情節是否全面收集,進而確定不同的辯護路徑和溝通方案,并為相應的法律意見書做好準備。
05
而從控方的角度,既然公安機關決定把案子送到檢察院,這些案件材料和證據肯定是經過篩選的,公訴人看到這樣的卷宗,第一印象肯定是認為當事人有罪。
但是,在目前的司法環境下,公訴人基本不可能一個案子看五遍,所以很容易忽略其中的細節,尤其是對當事人有利的疑點。
這些疑點,如果沒有人去發現,去主動提,辦案人員是不可能深究的。
那么,當事人的合法訴訟利益如何保障?如何落實?
所以,案子到了檢察院,首先就要立即閱卷,并且要在檢察官閱卷結束前盡可能多看幾遍。某種意義上,這就是一場信息不對稱的戰役,誰對案件熟,誰對事實證據挖得深,誰在閱卷時準備得越充分,等到正面溝通時誰就更有信息優勢、更有主動權、更有說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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