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9日,記者從貴陽市花溪區人民法院獲悉,日前,該院披露了這樣一起案件:租客退房時,被房主以“驗房時臺燈有灰塵,小碗丟失,鍋碗瓢盆不在原位等”為由拒不退還押金。經審理,最終,法院判決房主退還租客押金1500元。
(4月20日極目新聞)
在租賃市場中,押金退還問題一直是租客與房東之間容易產生糾紛的焦點。貴陽市花溪區人民法院披露的這起案件——“臺燈有灰”拒退押金,猶如一面鏡子,映照出了當前租賃關系中存在的諸多問題。
據報道,租客在租房時,該房屋年久失修,房屋內沙發積灰,窗簾、冰箱生霉,電視機等電器損壞無法使用,后雙方進行協商,被告同意原告更換全新物品,但費用需原告自理。而最后房東卻以:屋內臺燈有灰塵,原告沒有打掃干凈,鍋碗瓢盆不在原位置等理由拒絕退還押金。
從租客的角度來看,租房過程中出現一些諸如臺燈有灰等細微瑕疵在所難免。租客租住房屋,按照常理,在正常使用的情況下,很難做到物品一塵不染、分毫不差。在本案例中,租客退房時僅因臺燈有灰等小問題就被房東拒絕退還押金,這一行為顯然是不合理的。
房東收取押金的初衷是為了防范可能出現的房屋及物品損壞風險,而不是將其作為獲取不當利益的手段。一個小小的灰塵、少許物品的微小變動,若都能成為押金不予退還的理由,豈不是豈有此理?
“臺燈有灰”拒退押金,“監管的燈”不該蒙塵。最近這幾年出現了很多只有更奇葩沒有最奇葩的“惡房東”,比如用燈光照射墻面的坑點,用放大鏡鑒定家具的疤痕等等......從“提燈定損”到“有塵不退”反映出當下房屋租賃市場存在的亂象。那么,為何一些房東如此“不知東西”甚至是“不是東西”?固然,最終的法律審判能夠還給租賃者以公平正義。問題在于這樣的公平正義維護豈能每一次都依靠興師動眾的“打官司”?
“臺燈有灰”拒退押金,“監管的燈”不該蒙塵。監管租賃市場,有著市場環節的部門,這些部門如果不能發揮作用,則“提燈定損”“有塵不退”等等就會像電視連續劇一樣的出現,放了一集還有一集。因此,必須從市場監管環節做些事情,將租賃市場的灰塵清理干凈。
我們不能讓房東的良心“蒙塵”,也不能讓租客的權益“蒙難”?!芭_燈有灰”拒退押金,只退還押金是不是太便宜了?看來,租賃市場的監管規則是時候提檔升級、強力實施了。不能再讓“惡房東們”暈頭轉向不知東西!合法合理退還押金,不能讓租客像“押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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