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隨縣居民李先生在某網絡投資APP上投入5.51萬元后遭遇“殺豬盤”騙局,平臺突然關閉,導致其投資資金無法追回。警方偵查發現,黃某曾使用某外地公司對公賬戶接收李先生被騙的資金2.99萬元,隨即鎖定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唐某。唐某因業務原因偶有將對公賬戶交由當地銀行工作人員黎某使用的情況。
經查,黎某利用職務便利,長期違規持有該公司對公賬戶,并借給外部人員黃某使用。期間,黃某與黎某、王某共謀,通過實時監控賬戶流水,將一筆28.1萬元的電信詐騙資金秘密轉至黎某個人賬戶后取現分贓,企圖以“黑吃黑”逃避法律制裁。
2024年3月,隨縣公安局以黃某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提請批準逮捕。隨縣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黃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對公賬戶內的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宜定性為盜竊罪,決定對黃某批準逮捕。同時認為黎某、王某與黃某共謀黑錢并分得贓款,系盜竊罪的共犯。
“我們從調取銀行賬戶流水、取現記錄、視頻、訊問同案犯、追臟挽損等方面引導公安機關偵查,黎某、王某最終在提供的各類證據下,如實供述了自己與黃某合謀“黑吃黑”的犯罪事實。”承辦檢察官介紹道。
審查起訴階段,黎某、黃某自愿認罪認罰,賠償李先生2.99萬元,并退還全部贓款28.1萬元。王某卻以其“頭部受傷失憶”為由,否認其在公安機關的有罪供述。
“經綜合審查全案證據、查看同步錄音錄像后,我們認為王某的有罪供述與黎某、黃某供述的細節能夠相互印證,認定王某構成盜竊罪的證據充足。”承辦檢察官說。
2024年8月,隨縣檢察院以黎某、黃某、王某涉嫌盜竊罪提起公訴,并將相關處理情況通報給黎某所在單位。同年10月,隨縣法院采納檢察機關指控意見,判處黃某、王某有期徒刑三年五個月、判處黎某有期徒刑三年。隨后王某以一審判決刑期過重為由提出上訴。
2024年12月,隨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同月,黎某所在單位作出開除黎某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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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 整理:錢偉 來源:隨縣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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