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20日),深圳鐵路公安處發布警情通報:旅客吳某某(女,43歲)不聽從工作人員勸阻,用身體阻擋車門關閉,其行為構成“妨礙交通工具正常行駛”違法行為,已被行政拘留。
4月18日13時許,由廣東東莞南站開往福建廈門站的D2404次列車停靠在深圳北站3站臺準備發出。正當列車車門緩緩關閉時,車內一名女子因同行人還未上車,竟強行用身體阻擋車門,阻止列車關門發車。
現場兩名鐵路工作人員見狀立即上前制止,但女子情緒激動,全然不顧工作人員的勸阻和其他乘客焦急的目光。直到女子的三名同行人趕到,女子這才離開車門,隨后列車關門駛離。
4月19日12時,民警在廈門成功查獲該女子,其對自己妨礙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鐵路警方依法對其處以行政拘留處罰。
以下均屬危害鐵路安全行為
《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禁止實施下列危害鐵路安全的行為:
(一)非法攔截列車、阻斷鐵路運輸;
(二)擾亂鐵路運輸指揮調度機構以及車站、列車的正常秩序;
(三)在鐵路線路上放置、遺棄障礙物;
(四)擊打列車;
(五)擅自移動鐵路線路上的機車車輛,或者擅自開啟列車車門、違規操縱列車緊急制動設備;
(六)拆盜、損毀或者擅自移動鐵路設施設備、機車車輛配件、標樁、防護設施和安全標志;
(七)在鐵路線路上行走、坐臥或者在未設道口、人行過道的鐵路線路上通過;
(八)擅自進入鐵路線路封閉區域或者在未設置行人通道的鐵路橋梁、隧道通行;
(九)擅自開啟、關閉列車的貨車閥、蓋或者破壞施封狀態;
(十)擅自開啟列車中的集裝箱箱門,破壞箱體、閥、蓋或者施封狀態;
(十一)擅自松動、拆解、移動列車中的貨物裝載加固材料、裝置和設備;
(十二)鉆車、扒車、跳車;
(十三)從列車上拋扔雜物;
(十四)在動車組列車上吸煙或者在其他列車的禁煙區域吸煙;
(十五)強行登乘或者以拒絕下車等方式強占列車;
(十六)沖擊、堵塞、占用進出站通道或者候車區、站臺。
第九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因為同伴還未上車,就無視工作人員的勸阻,在列車車門關閉瞬間強行用身體阻攔,這樣的舉動自私又危險。事件雖未造成嚴重后果,但暴露了部分人公共空間規則意識的淡薄和對公共安全風險的漠視。這種置個人便利于公共安全之上的行為,極有可能導致非常危險的后果,對軌道交通安全構成威脅。
鐵路部門嚴格依規公開處理,是對其他無視規定的人最好的教育,也對罔顧公共規則和公共秩序的人達到以儆效尤的目的。只有我們每個人都敬畏規則、遵守規則,才能在公共空間構筑起守護文明與安全的無形屏障。
來源:央廣網綜合@廣鐵集團深圳火車站、央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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