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 老 白
首發:老白讀書
01/
費用政府全額承擔
隨著三河市“禁用紅、藍、黑三色”事件的主要負責人被處理,事情已經到了善后階段。
核心焦點是商鋪更換招牌的損失由誰負責?
4月18日,三河市住建部發布通知稱:明確全市沿街商戶統一更換仿古牌匾的費用改由政府財政承擔。
這筆錢有多少呢?
本次事件中更換的招牌規格較高,要求“才來選擇應中高端”,網傳單塊招牌成本約2000至1萬元。
那么這次補償,預計覆蓋2000余家商戶,依次計算,總費用就是400萬~2000萬之間了。
當然也可能沒那么高,也有說法是300萬,不管是300萬還是2000萬,總之不少了。
問題在于,這錢該政府出嗎?
02/
責任在集體還是個人?
以公司為例,如果公司業務造成了消費者的損失需要補償,那么損失該由誰來擔負呢?
公司,還是個人?
一般而言,應該是公司。
因為本質上來說,消費者是與公司這個虛擬體簽訂的合同(買賣達成即為合同),那么消費者的損失理當由公司負責。
這就相當于教培機構跑路了,你不能找里面的老師索賠一樣。
當然我們可以找老板和股東,這是因為股份制公司里股東的責任,但我們不能找CEO擔責。
那么CEO不必為他的錯誤決策買單嗎?
不,他給公司造成了損失,公司和股東自然會對他追責的,最嚴重的時候甚至會直接開掉他與索賠。
所以這樣分析下來,三河市商戶的招牌費用由三河政府負責豈不是合情合理嗎?
還是不合理。
政府不是企業。
企業是自負盈虧的責任體,它本身有盈利能力,同時也承擔虧損的風險。
因此,企業應當為CEO的錯誤決策買單。
但政府是非盈利體,政府的財政,說到底是全體納稅人的錢,由于“主要負責人”的一意孤行導致的賠付,憑什么要全體市民買單?
因此我要說,責任還是在個人,請主要負責人擔起你的責任。
03/
由誰來賠?
我認為,需要擔負賠付責任的,是整個領導班子。
決策當然是主要負責人下達的,但如此不合理的決策在制定時,其他成員有沒有提出合理的質疑?
他們有沒有將疑問帶到會議上去討論,去反映?
我當然理解在那個場合,大概他們說了也沒用,甚至沒法說。
畢竟,能到那個會議上的人,哪個不是摸爬滾打很多年,才到了他們現在的位置。
在那個位置的人要考慮的事情太多了,哪里輪得上招牌換顏色這種小事。
即使考慮到了,那是不是還得掂量掂量,是不是要冒著失去現在所有的一切的風險,去幫助小商人爭取一下他們店面招牌的顏色?
即使他自己是海瑞,是易學習,他是不是也得考慮下自己的子輩孫輩,也得考慮一下他賞識的人、用的人、在乎的人,他們也嗷嗷待提?
如果他一沖動就去和主要領導人掀桌子,那些人怕是都會被打入另冊。
所以說了也沒用,也沒法說。
但是,咱們老百姓不需要體諒他們。
我們不在其中,我們不需要體諒他們,我們要求一切都按照規矩來就行了。
要賠償?OK,應該的。
但用全體納稅人的錢?我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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