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房屋繼承糾紛案解析
一、案件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
陳小雨,被繼承人陳永年之女
李芳,陳永年之配偶
被告:
陳小麗,被繼承人吳玉琴之女
周明,陳小麗之配偶
陳靜靜,陳樹平之女(原告堂妹)
被繼承人:
吳玉琴,2018 年 6 月 29 日去世(陳永年、陳樹平之母)
陳永年,2023 年 3 月 4 日去世(原告之父)
陳樹平,1994 年 7 月 20 日去世(陳靜靜之父)
(二)案件背景
吳玉琴生前擁有北京市通州區一號房屋,2014 年通過公證遺囑指定由次子陳永年繼承。吳玉琴去世后,陳永年實際占有該房屋直至 2023 年離世,未留遺囑。陳小雨、李芳作為陳永年的子女和配偶,主張按遺囑及法定繼承規則繼承房屋。陳靜靜以購房款涉及父親陳樹平(陳永年兄長,1994 年工亡)的工亡賠償金為由提出異議,認為自己應獲得補償,雙方協商未果訴至法院。
(三)關鍵事實與證據
遺囑與權屬證據:
吳玉琴2014 年公證遺囑明確一號房屋由陳永年個人繼承,內容合法有效。
房屋買受人為吳玉琴,2008 年登記在其名下,2018 年陳永年通過遺囑繼承取得使用權,未辦理更名登記。
家庭關系與爭議點:
吳玉琴與丈夫陳錦榮育有四子:長女陳小麗、長子陳樹平(1994 年工亡,女陳靜靜)、次子陳永年(原告之父)、三子陳樹俊(2023 年 7 月去世無子女)。
陳靜靜主張購房款含陳樹平工亡賠償金3 萬元(1994 年分配),認為祖母吳玉琴未合理分配未成年人應得份額,要求賠償 45 萬元及利息。
法律關系交叉:
陳永年繼承房屋后,該房因婚姻關系成為其與李芳的夫妻共同財產,陳永年去世后轉為遺產。
二、爭議焦點
(一)一號房屋應按遺囑繼承還是法定繼承處理
原告主張:吳玉琴公證遺囑合法有效,陳永年通過遺囑取得房屋所有權,其去世后該房作為夫妻共同財產,應由配偶李芳(50% 份額)和女兒陳小雨(法定繼承陳永年 50% 份額中的 50%)按份共有。
被告(陳靜靜)抗辯:房屋實際使用陳樹平工亡賠償金購買,吳玉琴擅自處分屬于陳靜靜(未成年人時應得份額)的財產,遺囑部分無效,應先析出工亡賠償款對應的房屋價值再繼承。
(二)陳樹平工亡賠償金分配是否屬于本案審理范圍
原告主張:工亡賠償金分配發生在1994 年,與本案房屋繼承分屬不同法律關系,且陳靜靜未提供購房款與賠償金直接關聯的證據,應另案主張。
被告(陳靜靜)抗辯:購房時間(2002 年)在工亡賠償(1994 年)之后,吳玉琴曾承認使用部分賠償金,且自己作為當時的未成年人,有權主張分配不公的賠償,應在本案中一并處理。
三、裁判結果
房屋繼承分配:
一號房屋由李芳、陳小雨按份繼承,李芳占3/4 份額(夫妻共同財產 50%+ 繼承陳永年 50% 份額中的 50%),陳小雨占 1/4 份額(繼承陳永年 50% 份額中的 50%)。
訴訟費承擔:
案件受理費由原告自行承擔(按訴訟請求約定)。
四、案件分析
(一)公證遺囑的優先效力與夫妻共同財產認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效力優先于其他形式遺囑。吳玉琴明確將房屋指定由陳永年個人繼承,該遺囑合法有效。陳永年繼承房屋時,因處于婚姻關系存續期,且遺囑未明確僅歸其個人所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該房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吳玉琴遺產50%+ 陳永年個人 50%)。陳永年去世未留遺囑,其 50% 份額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由配偶、子女法定繼承,故李芳、陳小雨分別分得3/4、1/4 份額。
(二)工亡賠償金爭議的法律關系區分
陳樹平工亡賠償金屬于其近親屬的撫恤性質財產,分配主體為配偶、子女、父母。陳靜靜主張吳玉琴擅自處分賠償金,需證明購房款與賠償金的直接關聯(如轉賬記錄、證人證言等),但本案中僅提供經辦人證詞,未形成完整證據鏈。根據“誰主張誰舉證” 原則,且該爭議與遺囑繼承分屬不同法律關系,法院認定應另案處理,避免混淆遺產繼承與工亡賠償兩個獨立法律關系。
(三)未成年人權益的追溯主張限制
陳靜靜提出1994 年分配工亡賠償金時自己為未成年人,但其主張已超過最長訴訟時效(《民法典》第一千八百八十八條),且工亡賠償款的分配在當時已完成,無證據證明存在欺詐、脅迫等可撤銷情形,故法院對其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五、勝訴辦案心得(原告視角)
(一)遺囑效力的立體化舉證策略
核心證據:提交公證遺囑原件、公證處存檔材料、遺囑訂立時的視頻記錄,證明遺囑內容真實、程序合法,排除“擅自處分” 嫌疑。
法律援引:強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后遺囑優先” 規則,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二款,鞏固遺囑效力層級。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精準分割計算
時間線梳理:明確“遺囑繼承發生在婚姻存續期→無特別約定→自動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的邏輯鏈,結合《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列舉 “繼承所得財產屬共同財產” 的例外情形(需明確只歸一方),證明被告 “個人財產” 主張不成立。
份額量化:通過“夫妻共有 50%+ 法定繼承 50%” 的階梯式計算方式,清晰展示原告應得份額的法律依據,增強法院裁判的可接受性。
(三)交叉法律關系的有效切割
異議應對:針對被告“工亡賠償款購房” 的主張,快速識別其與本案的法律關系差異,引用《民事訴訟法》關于 “訴的合并” 規則,要求被告另案起訴,避免本案審理焦點被轉移。
時效抗辯:主動提出被告主張已過訴訟時效,提交工亡賠償分配時間、購房時間等證據,強化法院對爭議獨立處理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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