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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當事人關系
原告:林芳(女,52 歲,繼母)、陳曉(女,28 歲,繼女)
被告:陳梅(女,50 歲,被繼承人之女)、周雨(女,35 歲,繼孫女)
被繼承人:陳建國(男,82 歲,于 2021 年去世),配偶趙蘭(女,78 歲,于 2017 年去世,再婚)。
趙蘭再婚前育有繼子周明(已于2018 年去世,配偶崔紅、女兒周雨)、繼子陳輝(林芳之夫,陳曉之父,已于 2018 年去世)。
陳建國與趙蘭婚后生育女兒陳梅。
(二)關鍵事實
房屋情況:
位于昌平區陽關村10 號院的宅基地(使用權人為陳建國)上原有北房 3 間、東房 2 間、西房 2 間,系陳建國與趙蘭夫妻共同財產。
2008 年翻建北房為二層小樓(一號房屋),2013 年翻建東、西房為平房(二號房屋)。原告主張由陳輝、林芳出資,提供記賬單、收據;被告陳梅稱出資 7 萬元(北房)、2 萬元(東房),但無證據。
贍養與遺囑:
原告稱林芳自2017 年從甲公司辭職后全職照顧陳建國、趙蘭,承擔全部喪葬費;被告陳梅抗辯曾支付保姆費(2015-2017 年)、醫療費,并主張原告未贍養。
2019 年 10 月 21 日,陳建國立自書遺囑,載明名下財產由林芳、陳曉繼承,村民王強、張莉見證。被告以 “錄像原始載體丟失” 為由質疑遺囑真實性,申請鑒定被駁回。
繼承脈絡:
趙蘭(2017 年去世)→陳建國、陳輝、周明、陳梅法定繼承;
陳輝(2018 年去世)→陳建國、林芳、陳曉法定繼承;
周明(2018 年去世)→周雨(女兒)轉繼承,配偶崔紅放棄繼承。
(三)證據與勘驗
原告提交遺囑、證人證言、喪葬費票據、翻建憑證;被告未提供出資證據。
法院勘驗確認房屋現狀,原告實際居住,房屋未辦理規劃審批。
二、爭議焦點
遺囑效力:原告主張自書遺囑有效,被告抗辯稱立遺囑人意識不清、缺乏完整錄像佐證。
房屋權屬:原告要求按遺囑繼承全部房屋,被告主張法定繼承,爭議核心為翻建出資認定及遺產份額劃分。
三、裁判結果
確認遺囑有效:陳建國自書遺囑符合法定形式,證人證言佐證立遺囑時意識清醒,判決有效。
房屋使用權歸屬:陽關村10 號院內一號房屋、二號房屋由林芳、陳曉使用。
補償款支付:林芳、陳曉于判決生效后7 日內支付陳梅補償款 3 萬元,支付周雨補償款 1.8 萬元。
駁回其他請求:雙方其余訴訟請求均不予支持。
四、案件分析
(一)遺囑效力認定
根據《民法典》第1134 條,自書遺囑需滿足 “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形式要件。本案中,遺囑由陳建國親自書寫并簽署,處分個人財產,證人證言形成完整證明鏈。雖錄像原始載體丟失,但不影響遺囑形式合法性,故認定有效。
(二)房屋產權劃分邏輯
家庭共有財產認定:
原北房、東/ 西房為夫妻共同財產,2008 年、2013 年翻建后,結合原告出資證據(記賬單、收據)及被告無證據的出資主張,認定:
一號房屋(北房)由陳建國夫妻與陳輝夫妻各占1/2 份額;
二號房屋(東/ 西房)由陳建國夫妻占 1/4、陳輝夫妻占 3/4 份額。
法定繼承與轉繼承:
趙蘭去世后,其份額(一號房屋1/4、二號房屋 1/8)由陳建國、陳輝、周明、陳梅各繼承 1/4(即一號房屋 1/16、二號房屋 1/32)。
陳輝去世后,其份額(一號房屋1/2+1/16、二號房屋 3/4+1/32)由陳建國、林芳、陳曉平均繼承。
周明去世后,其份額(一號房屋1/16、二號房屋 1/32)由周雨轉繼承(崔紅放棄)。
遺囑繼承執行:
陳建國的遺產份額(經法定繼承后持有的房屋份額)按遺囑由林芳、陳曉繼承。因房屋未審批,結合居住現狀,判決原告享有使用權并按份額支付補償款,兼顧公平與財產效用。
(三)法律適用依據
本案適用《民法典》繼承編關于遺囑形式、法定繼承順序、轉繼承及遺產分割的規定,結合《民事訴訟法》“誰主張誰舉證” 規則,對無證據的抗辯不予采納。
五、勝訴辦案心得
遺囑形式審查優先:自書遺囑的核心是形式合法性,證人證言可補強證明力,輔助證據缺失不必然否定遺囑效力。
關鍵證據固化:翻建出資憑證、贍養證明(如辭職證明、喪葬費票據)形成完整證據鏈,直接影響財產份額認定。
抗辯策略應對:針對被告的出資主張,嚴格適用舉證責任規則,削弱其主張可信度;對“意識不清” 抗辯,以證人證言形成反證。
財產效用考量:農村無證房屋不宜機械分割,結合居住事實判決使用權歸屬,避免資源浪費,體現司法實踐對現實的尊重。
啟示:繼承糾紛中,需聚焦遺囑形式合法性、基礎證據完整性及財產實際狀況,合理運用法律規則與訴訟策略,實現當事人權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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