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梳理
(一)當事人關系
原告:張玉蘭(女,68 歲,母親)
被告:王浩(男,42 歲,兒子)
第三人:王軍(男,45 歲,哥哥)
被繼承人:王國華(男,已故,張玉蘭配偶,王浩、王軍之父)
(二)關鍵事實
贈與標的與爭議:
一號房屋:張玉蘭主張18 歲時贈予王浩作為成年禮,現價值 300 萬元,已出售;
二號房屋:2019 年購買的學區房,張玉蘭出資 213 萬元,王浩主張部分自付;
涉案車輛:張玉蘭出資20.1 萬元首付,王浩償還貸款,登記在王浩名下。
撤銷理由:
王浩離婚后意圖出售房屋,干涉張玉蘭戀愛,實施換鎖、砸門、持刀威脅等行為(微信視頻佐證),危及人身安全;
購房款涉及王國華遺產,部分資金權屬存疑。
被告抗辯:
房屋已完成過戶,撤銷權因除斥期間屆滿消滅;
干涉行為針對母親男友,未實質侵害母親權益,且已道歉;
車輛為家庭共有財產,非個人贈與。
(三)證據與程序
原告提交微信視頻(持刀威脅)、轉賬記錄;被告確認視頻真實性但否認侵害故意;
法院查明一號房屋已兩次過戶至案外人,二號房屋未提交產權登記;
另案繼承糾紛尚未審結,涉及遺產范圍認定。
二、爭議焦點
贈與合同主體與效力:
一號房屋贈與發生在張玉蘭與王國華婚姻存續期間,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贈與?張玉蘭能否單獨主張撤銷?
撤銷權行使條件:
王浩的行為是否構成《民法典》第663 條 “嚴重侵害贈與人權益”?
除斥期間是否屆滿:
張玉蘭于2023 年 8 月起訴,是否超過自知道撤銷事由(2022 年 9 月)起 1 年的除斥期間?
多標的能否合并審理:
不同時間、不同標的的贈與是否屬于同一法律關系,能否合并處理?
三、裁判結果
駁回全部訴訟請求:
一號房屋贈與主體存疑(可能涉及夫妻共同財產),且已完成過戶,撤銷權消滅;
王浩行為雖不當,但未實質侵害張玉蘭合法權益,且已道歉;
多標的贈與屬不同法律關系,不宜合并審理。
四、案件分析
(一)贈與合同主體認定
夫妻共同財產贈與:
一號房屋購置于張玉蘭與王國華婚姻存續期間,無證據證明系張玉蘭個人財產贈與,應推定為夫妻共同贈與。王國華已故,其份額需通過繼承確定,張玉蘭無權單獨撤銷全部贈與。
過戶登記的法律效力:
一號房屋已兩次過戶至案外人,根據《民法典》第209 條,不動產所有權以登記為生效要件,贈與財產已完成交付,撤銷權因標的滅失而無法行使。
(二)撤銷權行使的實質要件
“嚴重侵害” 的認定標準:
王浩的威脅行為雖存在(如持刀、砸門),但對象為母親男友,且未造成實際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難以認定為“嚴重侵害贈與人權益”。
被告當庭道歉,表明主觀惡性較小,未達到法定撤銷門檻。
除斥期間的起算:
張玉蘭自2022 年 9 月知曉撤銷事由,2023 年 8 月起訴,未超過 1 年除斥期間,但因實質要件不滿足,撤銷權仍不成立。
(三)訴訟策略與程序問題
多法律關系合并審理的限制:
兩套房屋及車輛的贈與發生時間、資金來源不同,屬獨立贈與合同,無牽連性,法院僅能擇一審理。原告堅持合并主張,導致訴求整體被駁回。
遺產與贈與的交叉爭議:
原告主張購房款涉及王國華遺產,但未在本案中解決繼承糾紛,導致無法證明其對贈與財產的獨立處分權,舉證不足。
(四)法律適用依據
《民法典》第663 條(贈與撤銷權)、第 209 條(不動產登記效力)、第 1062 條(夫妻共同財產);
《民事訴訟法》第55 條(共同訴訟要件),因贈與標的獨立,不構成必要共同訴訟。
五、敗訴風險啟示
夫妻共同贈與的撤銷限制:
婚姻存續期間的贈與可能涉及夫妻共同財產,單方撤銷需經另一方同意或證明屬個人財產,否則需先解決繼承或共有分割問題。
撤銷權的舉證重點:
需證明受贈人行為已實質損害贈與人權益(如人身傷害、財產損失),單純家庭矛盾或情感沖突不足夠。
訴訟請求的精準性:
不同法律關系應分別起訴,避免因合并主張導致法院以“法律關系混雜” 駁回全部請求。
除斥期間的預防性管理:
撤銷權行使期限嚴格,需在知道事由后及時取證并起訴,避免因程序瑕疵喪失權利。
總結:本案凸顯贈與撤銷權案件中“主體適格”“實質損害”“程序合規” 的三重門檻。原告因未能證明獨立處分權、損害后果及法律關系一致性,導致敗訴。實踐中,此類案件需優先解決財產權屬爭議,精準固定侵權證據,并合理規劃訴訟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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