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2014年3月27日,君審律所當事人在TP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投保:
《金佑人生終身壽險A款》;
《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A款(2014版)》,保額10萬元,保障終身。
2024年7月29日,君審律所當事人因"左腎盂腫瘤"在哈爾濱醫科大學附屬第二醫院接受手術治療,術后病理診斷為"(左)腎臟腎竇及腎實質血管瘤"。君審律所當事人申請重大疾病保險金理賠時,保險公司以"左腎盂腫瘤不屬于合同約定的惡性腫瘤"為由拒賠。君審律所當事人遂委托我所喬輝律師提起訴訟,要求支付保險金10萬元。
二、爭議焦點
左腎盂腫瘤是否屬于保險合同定義的"惡性腫瘤";
保險公司是否對"惡性腫瘤"的界定盡到充分說明義務;
格式條款歧義的解釋規則適用問題。
三、保險公司拒賠理由
保險公司辯稱:
保險合同明確將"惡性腫瘤"定義為"惡性細胞不受控制的進行性增長和擴散",需符合世界衛生組織《國際疾病分類》(ICD-10)的惡性腫瘤編碼(C00-C97);
君審律所當事人所患左腎盂腫瘤的疾病編碼為D41.101(動態未定腫瘤),不屬于ICD-10定義的惡性腫瘤范圍;
保險合同已通過電子投保確認書履行提示義務。
四、律師代理與法院裁判要點
喬輝律師團隊通過以下策略成功推翻拒賠決定:
醫學分類與合同條款的沖突分析
指出ICD-10將腫瘤分為四類(惡性、良性、原位、動態未定),而保險合同僅排除"原位腫瘤",未明確排除"動態未定腫瘤";
強調"動態未定腫瘤"在醫學上具有潛在惡性特征,與良性腫瘤存在本質區別。
格式條款的公平性與說明義務
法院認定:保險公司未在合同中附帶ICD-10具體內容,亦未對"動態未定腫瘤是否屬于保障范圍"進行明確說明,導致投保人理解歧義;
根據《保險法》第30條,格式條款存在歧義時應作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
舉證責任分配
保險公司未能證明已就"動態未定腫瘤與惡性腫瘤的差異"向投保人充分揭示,未盡到明確說明義務。
五、法院判決
佳木斯市向陽區人民法院判決:
保險公司向君審律所當事人支付重大疾病保險金10萬元;
案件受理費1150元由保險公司承擔。
裁判依據:
《保險法》第30條(格式條款解釋規則);
保險合同條款與ICD-10分類的實質性差異;
保險公司未履行充分說明義務。
六、案例啟示
對保險公司的警示
需在合同中明確疾病定義及分類標準,避免籠統表述;
對專業醫學術語(如ICD-10編碼)應附詳細說明,并留存履行說明義務的證據。
對投保人的建議
投保時要求保險公司逐條解釋免責條款及疾病定義;
留存病理診斷報告等醫學證據,確保與合同定義匹配。
律師的專業價值
喬輝律師通過精準把握醫學分類與法律條款的銜接,結合《保險法》對格式條款的規制,為當事人爭取到全額理賠。
結語:本案凸顯重大疾病保險中"疾病定義"條款的爭議性,保險公司應避免利用專業術語制造理賠壁壘。投保人遇類似拒賠情形時,可借助專業律師力量,通過司法途徑維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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