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京報報道,4月16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最高法聯合發布第四批勞動人事爭議典型案例。一保安因違反所謂競業協議,被保安公司索賠20萬元。
案情顯示,某保安公司主營業務是給商業樓宇、居民小區提供安全保衛等服務。2019年3月,某保安公司招聘李某擔任保安,雙方訂立期限為2年的勞動合同,工資為每月3500元。勞動合同約定保安的主要職責為每日到某商業樓宇街區開展日常巡邏安保工作,同時內附競業限制條款,約定“職工與某保安公司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1年內不得到與該公司有競爭關系的單位就職,職工離職后某保安公司按月支付當地最低月工資標準的30%作為競業限制經濟補償。職工若不履行上述義務,應當承擔違約賠償責任,違約金為20萬元”。
一紙競業協議,竟成懸在普通勞動者頭頂的達摩克利斯之劍。月薪3500元的保安李某因跳槽遭原公司索賠20萬元,這場鬧劇撕開了某些企業濫用競業協議的真面目。當保護商業機密的制度設計異化為禁錮勞動者的枷鎖,我們不得不警惕:資本正在用法律武器打造新時代的"賣身契"。
競業限制制度本應是企業核心利益與勞動者生存權益的平衡器,《勞動合同法》第24條明確規定,競業限制僅適用于“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但在現實中,這個原本用于保護企業核心競爭力的制度,正在被異化為資本操控勞動者的工具。
保安、快遞員、外賣騎手等普通勞動者頻頻淪為競業協議濫用的受害者,資本正將法律武器改造成“全員枷鎖”,折射出資本對勞動法規的肆意扭曲。保安行業本就存在“35歲危機”“低技能壁壘”等就業困境,競業協議進一步壓縮其職業選擇。
某些企業將競業協議當作"現代鎖鏈",暴露出對勞動者權益的極端漠視。在李某案例中,保安公司每月僅支付最低工資標準30%的補償,卻要限制勞動者的職業自由,這種"以月薪千元搏索賠二十萬"的荒誕對賭,1:190的賠付比,堪比中世紀的高利貸契約,本質上是用格式合同構建的新型剝削。
企業既未提供專業培訓,也未掌握核心安防技術,卻企圖用格式條款鎖死人力資源流動。這種“空手套白狼”的操作,徹底背離了競業制度保護商業秘密的立法初衷,淪為赤裸裸的勞動力禁錮手段。
涉事企業不去改善福利待遇,反而濫用法律工具強留員工,這種管理邏輯暴露了資本對勞動者的工具化認知。清華大學勞資關系研究顯示,此類企業員工流失率反比行業均值高41%,印證了“強留不如善待”的管理學鐵律。
更值得警惕的是,這種做法正在形成惡劣的示范效應:某外賣平臺要求騎手簽訂競業協議,某連鎖餐飲企業將競業條款寫入服務員勞動合同,當資本可以隨意用法律文書封鎖勞動者的生存通道,勞動法的天平已然傾斜。
當某保安公司的仲裁請求被駁回,我們看到的不僅是李某個人的勝利,更是勞動尊嚴對資本霸權的階段性勝利。這個案例應當成為改寫游戲規則的轉折點,讓競業協議回歸保護創新的本真,讓每一個勞動者都能在陽光下自由奔跑。保安守護的是樓宇安全,而法律該守護的,是每個人擇業自由的基本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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