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荃優822”水稻植物新品種侵犯商業秘密罪案
一審:安徽省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2023)皖0191刑初611號
【基本案情】
安徽某高科公司為“荃9311A”“YR0822”“荃優822”植物新品種權人。其中,“荃優822”稻種由該公司科研團隊研發,其母本“荃9311A”的培育技術和遺傳信息為該公司核心秘密,未對外公開,且采取了嚴格的保密措施。安徽某高科公司在“荃優822”試種達到量產效果后,將相關技術轉讓給其全資子公司安徽某種業公司,由后者獲得國內獨家生產經營權,且轉讓合同對涉及該種子生產、管理的相關人員均約定了嚴格的保密義務。2019年和2020年,安徽某種業公司與某種子專業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鄧某進簽訂《雜交水稻種子生產承攬合同》,委托該合作社生產“荃優822”水稻種子,明確約定承攬人應保證親本不流失、不私自繁育、不私自他用,保證承攬生產的種子不流失,親本流失或私自繁育需要承擔法律責任,且每年會根據農戶種植畝數核發稻種母本數量,并派駐技術員在種植基地長期指導種植、監督生產和防止稻種流失等。自2019年起,鄧某進與某信種業公司的王某勇、黃某勇三人共謀,安排其合作社員工黃某自安徽某種業公司處通過每畝多申報的方式多申領親本“荃9311A”,在安徽某種業公司監管之外私自繁育“荃優822”稻種,并交由某信種業公司套牌對外銷售113840斤,給安徽某高科公司造成損失1090360元。2023年10月11日,安徽省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指控鄧某進、王某勇、黃某勇及黃某四人通過虛報騙領的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違反保密義務使用其所獲取的商業秘密,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情節嚴重,應以侵犯商業秘密罪追究刑事責任。
【裁判結果】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鄧某進、黃某違反與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約定,私自繁育稻種,并由王某勇、黃某勇負責銷售,牟取非法利益,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情節嚴重,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遂判處被告人鄧某進、黃某勇、王某勇、黃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至十個月不等,并處罰金二十萬元到二萬元不等。
【典型意義】
本案判決以刑事手段打擊侵權行為,彰顯司法對涉種犯罪的嚴厲懲治。通過發揮刑事制裁的法律威懾力,有力懲戒和預防涉種犯罪行為,提高對育種創新的保護力度,凈化種業市場,為種業企業營造良好創新環境。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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