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手撕鳳梨”種植合同案
【海南豐某果業公司與葉某定種植合同糾紛】
二審: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法院(2023)瓊73民終328號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11日,海南豐某果業公司與葉某定簽訂《鳳梨種植協議書》約定,雙方合作種植“手撕鳳梨”,葉某定有償提供鳳梨種苗、種植藥肥,無償提供種植技術,并保證鳳梨果實產量不低于每畝3000公斤,培育的鳳梨種苗產量不低于每畝12000株;鳳梨果實成熟后,葉某定以不低于每公斤3元的價格將鳳梨果實全部回購。海南豐某果業公司在合作過程中,以鳳梨產量、銷售價格與合同約定不符為由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葉某定支付違約金505008元、賠償損失288985元,并按市場價回購鳳梨種苗。葉某定反訴請求海南豐某果業公司支付種苗款115396元及賠償逾期付款的損失。一審法院判決葉某定向海南豐某果業公司賠償損失,海南豐某果業公司向葉某定支付種苗余款。海南豐某果業公司不服,向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
【裁判結果】
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法院受理該案后,考慮到種子、樹苗是農業生產的重要原材料,其質量安全關乎農民收入、農業發展,對案件進行審慎處理,尋求多元化解方案。考慮到涉案標的物“手撕鳳梨”種苗屬于非主要農作物品種,具有較高經濟價值,為實質性化解雙方的糾紛矛盾,庭前、庭后多次與雙方溝通,從“情”“理”“法”多角度出發,促成雙方調解,雙方簽收調解書當日即時履行了調解書的內容,案件得到圓滿解決。
【典型意義】
該案系種業領域做實定分止爭的典型案例。審理法院基于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通過平衡用種主體與供種主體的利益關系,倡導當事人消除分歧、互諒互讓、和合共贏,促成案結事了,切實把司法為民理念貫徹到具體案件中,既保障用種安全,又維護種業健康發展。
轉自: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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